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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讲资料] 2013年全国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听课总结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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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14: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概念
一、环境的一般概念:是指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二、人类环境的概念  “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三、人类环境的分类
1.按照环境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两大类。
2.按照环境的功能,可以把环境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我国宪法采用了这种分类方法。
3.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可以把环境分为居室环境、车间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等。
4.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环境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包括海洋环境、湖泊环境、河流环境等)、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如森林环境、草原环境)、地质环境等。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于环境的定义和范围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按照自然资源的分布量和被人类利用时间的长短,自然资源可分为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两大类。有限资源又包括两类:一类是可更新资源,即可以更新再被利用的,如土壤、淡水、动物、植物等。另一类是不可更新资源,是指数量有限又不可再生,终究会被用尽的资源,如煤、石油、各种金属与非金属矿藏等。
无限资源是指用之不竭的资源,如太阳能、风能、潮汐能、海水等。除海洋外,目前还没有把它们作为自然资源立法的保护对象。
五、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1.人类是环境的产物
2.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有人用系统工程的观点把人类——环境系统的结构分为三部分:
(1)物理系统,包括生物以外的各种无生命的环境因素,如大气 水、陆地、岩石、日光等。
(2)生物系统,即生物圈,包括从最小的微生物到生物群落组成的大大小小的生态系统。
(3)社会经济系统,包括由人类活动控制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等。
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
(2)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第二节   生态学基本知识
一、生态学的概念:生态学的概念是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把主体从动物扩大这整个生物界。
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人与生物圈”的研究列为全球性的课题,强调从宏观上研究人与环境的生态学规律。
生物与环境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
生态学任务就是研究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与机理。
二、生态系统和生物圈
(一)生态系统的概念: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 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就是生物圈。
(二)生态系统的组成: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部分组成。
三、生态系统的功能
(一)生态系统的能量活动。生态系统全部生命需要的能量都来源于太阳。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通过食物链和食物网进行的。2000亿吨
在环境科学里,把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生物放大”。
(二)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
四、生态平衡。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破坏生态平衡的因素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种。
第三节    环境问题
一、环境问题的概念:广义的环境问题包括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和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两类。狭义的环境问题则仅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环境科学主要研究第二环境问题。第二环境问题又可以分为两类:(一)自然环境的破坏(二)环境污染
二、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的关系
第四节    环境科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一、环境科学的产生和发展
1954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了“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但当时指的是研究宇宙飞船中的人工环境问题,同现在的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并不完全相同。 二、环境科学的分支学科:环境地学,环境生物学,环境化学,环境物理学,环境医学,                                                                                              环境工程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9 14: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一、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名称
欧洲国家多称其为“污染控制法”,日本称其为“公害法”,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称其为“自然保护法”,我国以前称“环境保护法”,美国一般称“环境法”。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含三点含义:
1.表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两个主要方面:①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②同防治各种污染和防治各种公害等有关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 即强烈的社会性、自然性和技术性。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1.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2.技术性,环境保护需要采取各种工程的,技术的措施。
3.社会性,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一面。
4.共同性,当代的环境问题已不是局部地区的问题,有的已经超越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污染是没有国界限制的,一国的环境污染会给别国带来危害,因此,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
一、目的:《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二、任务:1.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
3.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第一项任务即保护环境与资源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直接目的。第二项任务保护人民健康,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根本任务。
三、概括和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环境法关于目的性的规定,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
1.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2.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包括两方面:①保护人群健康,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第四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2.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为“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的承担的义务。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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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9 14:39:0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
这个阶段是公害发生期,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工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第一代环境污染。西方国家早期的环境立法,主要针对当时的环境污染,即大气和水的污染,防治范围比较狭窄;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国家对环境的管理。
二、环境法的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
这一时期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的时期。世界上有名的公害事件大都发生在这一时期。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
1.由于环境问题严重化和国家加强环境管理的迫切需要,许多国家加快了环境立法的步伐,制定了大量的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说,远远超过其他的部门法。
2.除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法规。
三、环境法的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现在)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
1.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2.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3.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
4.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
5.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
6.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节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古代环境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 殷商时期,在世界历史上可能是最早出现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国家。
一、中国古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先秦思想家荀况就在《王制》西周时期颁布了《伐崇令》、《唐律》中设有“杂律”一章。
二、中华民国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从新中国成立到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兴起和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孕育和产生时期。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自1973年8月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艰难发展阶段。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完善时期。1978以后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历史必然性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依据和标志划
在国外,环境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已为一般人所承认。
在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依据和标志是: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2.我国近年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很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已经形成。
二、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必然性。
1.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环境的职能。
2.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 3.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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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9 14:39:1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
我国的环境与环境保护法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并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系列单行法规和具有规范性的环境标准等所组成的完整的体系。
二、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研究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1.从实践意义上说,一个国家没有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衡量该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标志。
2.从理论意义上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影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组成
1.宪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4.环境标准;
5.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第二节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一、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该法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经修订后重新颁布的。
二、其中八个主要规定
1.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2.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对象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规定了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应采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4.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律义务。
5.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义务。
6.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和任务。
7.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8.规定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颁布,对于促进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备化,加强我国的环境管理,起了重要作用。
第四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到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
它是以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化。因此,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一般都比较具体详细,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
二、内容(客观题)分类:
1.土地利用规划法;(国土整治法,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
农业区域规划法,尚未颁布;
城市规划法,1989年颁布;
村镇规划法,目前只有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村镇规划管理条例》)
2.环境污染防治法;
3.自然保护法;
4.环境管理行政法等。  
第五节   环境标准
三种类型:一、环境质量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样品标准
第六节  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1997年经过修订的《刑法》在第六章中,专门设立了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有关规定
四、经济法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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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9 14:39: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制与立法规划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体制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
立法规划是立法者对一定时期内立法的项目、议程等事项所作的安排和部署。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和应注意的问题:
1.首先,应当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各种社会关系的发展以及这些社会关系发展变化对立法提出的要求来制定立法规划。
2.其次,国家的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制定产法规划时,必须从整体上、从立法的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
3.最后,在立法规划的编制方面应当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1.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
2.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3.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二、生态学的基本规律:
1.“物物相关”律。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必须注意对每一种环境要素的保护以及各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②还要求人们在开发利用环境时应当注意调查研究和统筹规划。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土地利用规范、环境影响影响评价等。
2.“相生相克”律。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
因此,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不能任意向某生态系统引进原来没有的物种,也不能在生态系统中随意除去一物种,这两种做法都会使某物种发生种族爆发或灭绝,因而危及生态平衡。
3.“能流物复”律。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
能量的流动是单向的,并在流动过程中递减,有一部分转化为热能逸散入环境。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必须尽可能充分地利用能量,不使它简单地逸散入环境。
4.“负载定额”律。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
因此,为了保护生态系统,必须一方面使它供养的生物的数量不超过它生物生产能力,另一方面,还需确保排入生态系统的污染物不超它的自净能力以及使冲击周期长于生态系统的恢复周期。所以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必然有以产定供的规定;有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包括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规定和关于限制冲击周期的规定。
5.“协调稳定”律  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保持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
为了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持协调状态,必须千方百计地保持生物物种的多样化,尽量减少外来干扰;同时鼓励人们去创造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生物生产能力高的人工生态系统。
6.“时空有宜”律  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必须充分考虑地区特点。如环境管理中的区域性原则,即往往实行地方法规优先原则。
三、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的指导意义(可能论述)★
⑴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实际上是我们今天处理环境问题所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成为我们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理论基础。
⑵现代环境科学研究已经为人类揭示了自然界的普遍规律和生态系统平衡的原理。为了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就应当在人类活动与生态系统关系最为密切的两个基本领域——生产和消费上改变我们过去的方法。①首先,生产和生活废物的排放量不应超过环境容量的权限,即生态系统自动调节能力的极限;②其次,生产对资源的需求量同环境对资源的可供量之间保持平衡。
⑶生态学的原理提示我们,人工建立的系统最后都必须与生态系统中有关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原理相一致。对于生态系统及其规律,人类只能被动地去适应它,而不可能人为地去改变它。
⑷所以在过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当时刻以生态规律衡量某项调整人类行为的法律规范,在考虑保护当代人类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必须考虑保护人类的生存条件——生态系统,考虑到人类近期或长期利益的实现还需有众多的环境作支撑。这样才能使人类的行为符合生态系统平衡的要求,才能保证人类世代的利益。
四、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的概念及所包含的内容(P74)★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三个方面的内容
1.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
2.要实现发展以满足需要,但同时应当为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限制某些行为,不至于因为当代人类的发展而危害满足后代人类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
3.就当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有机的结合起来。
五、与传统“发展”观念的比较○
1.传统的发展观认为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冲突是无法调和的和对立的,因此传统观念的认识或选择要么是强调发展,要么是限制增长。
2.传统的发展观只着眼于当前和当代部分人类的利益,忽视或漠视未来和后代人类的利益。
3.而可持续发展观将环境与发展统一起来,即迎合了许多国家需要发展的愿望,同时也符合环境资源保保护这一全人类的长远利益。
六、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及其对立法的指导意义(P75本章重点难点内容)△
1.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破坏人类生存的环境资源基础为条件。
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的政策要求决策者必须在制订政策时确保经济发展绝对建立在生态安全的基础上,确保这些生态基础受到保护和发展,使它可以支持经济的长期增长。
2.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和给全体人民机会以满足是他们要求较好生活的愿望,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综上所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要求,其根本目的仍然是提高人类的福利。
因此,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注意,确立明确的目标,严格地执行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控制有害于环境的各种行为。而通过法律规定公众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程序,则可以在决策的过程中明确表达公众的意见,以有效地实现人类共同的愿望和利益。
七、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的概念和作用(P77)
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支时,应当将环境效益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规范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分别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
八、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运用经济学方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
1.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或措施,将环境经济学研究的成果确定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之中,即采取经济效果最佳的措施并将其制度化。
2.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既定的制度或措施进行分析和评价。
九、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概念
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包括正、负两方面影响,正面的影响称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性,负面的影响称为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
十、将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就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而方,经济学家指出,将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方法主要包括直接管制方法和经济刺激方法两大类。真接管制,就是由国家制定环境法律,以行政控制标准的形式规定活动者产生外部不经济性的允许数量和方法。它又分为末端管制和全程管制。经济刺激方法以又包括市场刺激和非市场刺激两大类。市场刺激方式,既依照柯斯定理,先根据允许产生的污染物数量设定“排污权”,再将“排污权”作为市场交易的标的予以流通或消费,最终达到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非市场刺激,则是由国家通过价格、税收、标志、抵押金、补助金、保险、信贷和收费等手段迫使生产者或消费者把他们产生的外部费用纳入其经济决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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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9 14:39:3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章  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

第一节  环境管理的概念、原则和范围
一、环境管理的概念:是国家要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二、环境管理的原则
1.综合性原则;
2.区域性原则;
3.预测性原则;
4.规划和协调性原则。
三、环境管理的范围
1.狭义的环境与资源管理主要指污染控制。
2.广义的环境与资源管理,把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结合起来,包括资源、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3.更大范围的环境与资源管理。有的国家把环境与资源管理扩大到相关方面,认为协调环境与经济发展、土地利用规划、生产力布局、水地保持、森林植被管理、自然资源养护等也是环境与资源管理的组成部分。
第二节  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历史发展
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管理历史发展的四个阶段
一、早期限制阶段 从产业革命-本世纪初,消极被动。当时的主要问题是工业生产引起的第一代污染。进入公害发生期。
二、治理时期    20世纪初-60年代,进入公害发展与泛滥时期,环境污染尤其是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有了明显改善。
三、综合防治时期   20世纪60年代-70年代。1979年经济与发展组织(OECD)第二次环境部长会议纪要提出的建议:各国环境政策的核心应该是“防重于治”。这一政策建议得到了工业发达国家的普遍赞同。
三、制定发展与环境的总体战略,全面调整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20世纪70年以后-目前。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
第三节    环境管理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20世纪70年代,美、日、英、法、加拿大等国政府,分别在中央设立和强化了环境保护专门机构。
第四节   环境管理机构
一、外国环境管理机构
1.现有的行政部委兼负环境保护职责。
2.设立协调机构——委员会。1970年联邦德国设立了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的“联邦内阁环境委员会”。
3.设立行政部一级专门机构。
4.具有更大权限的独立机构。(如美国、日本)
5.几种机构同时并设。
二、我国的环境管理机构
1.建国以后70年代初,有关部、委兼管。
2.1974年5月国务院成立了20多个有关部、委组成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3.1982年成立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另外在国家计划委员会内增设了国土局。
4.1984年5月,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1998年国务院机构调整中,国家环保局升格为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另外,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省、市各级政府建立了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工业较集中的县一般也设立了专门机构或由有关部门兼管。在较大的工矿企业里,设有环保科、室或专职人员。
第五节    我国环境管理机构的职责
①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对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②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③监督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④指导、协调和解决各地方、各部门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监理和行政稽查。
⑤制定和发布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国家环境状况公告;参与编制国家可持续发展纲要。
⑥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与资源管理制度;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⑦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研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
⑧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指导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工作。
⑨拟定国家关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管理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和协调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
⑩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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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9 14:39:4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编里的重点的重点)★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确定的依据
一、注意掌握每一原则的含义、立法依据及意义(历年必考)
含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法所确认、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依据: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由法律确认的,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所体现。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一般立法、司法原则。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3.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4.公众参与原则
第二节    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每年都会涉及)
1983第12月召开的第二次全环境保护会议,进一步总结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经验,并针对环境问题的严重性确定了环境保护同人口问题一样,是一项基本国策。
含义: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其核心和理论基础是“协调发展”的思想
二、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比较(曾考过P97)○
1.第二次全国环保会议提出的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其核心和理论基础是“协调发展”的思想。
2.“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构成危害。
需要,是指对人类需求的满足,包括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和改善生活的需要,这是发展的主要目标。
限制,是通过社会管理机制和科学技术,对向自然的索取和投入加以限制,以保持对环境和资源的永续利用,保持可持续发展。
⑶我国提出的协调发展的方针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而且进一步具体化了。
三、如何贯彻这一原则(P99)○
1.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制定环境保护规划
3.把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中去。
第三节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一、含义:是指在国家的环境与资源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预防为主,不是代替治理措施,也不是治理不重要。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做到防治结合。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作的作用△(可简答)
1.我国在建设过程中难以筹集巨额资金用于污染治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一种投资少、收效大、把三种效益统一起来的卓有成效的措施。
2.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可以尽量避免环境损害或者将其消除于生产过程中,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于不可避免的污染,则通过各种净化治理措施,达到环境目标的要求。
三、贯彻:1。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
2.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与资源管理制度
第四节  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一、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的概念:是强制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责任的一项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开发者养护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
二、贯彻三点
1.为了有效地贯彻开发者养护的原则,我国有关法律对自然资源的开发者规定了各种强制性的整治与养护的责任。
2.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一般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规定各级领导从省长、市长、区长(县长)直到基层企业的厂长,在任期内的环境目标和管理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定期检查、考核和奖惩办法。
3.采取污染限期治理的措施。
第五节   公众参与原则
一、环境权理论与环境管理的公众参与原则
二、公众参与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和贯彻
1.公民的环境权。
2.我国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
3.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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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9 14:39:5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章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重中之重,必然要考的)★

第一节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一、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概念: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种类:土地利用规划法、城市规划法、乡镇规划法、区域规划法等。
二、城市规划----大城市,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人口20万以上不足50万;
小城市,人中不足20万的城市。
最有效的办法是建设“卫星城”;外迁“有害工厂”;发展“工业小区”。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属于预断性的评价。它是一项决定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环境质量评价一般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回顾评价,即根据历史资料;第二类是现状评价,即根据监测、调查的材料,对环境质量的现状作出评价;第三类是预断评价,根据发展规划对未来环境状况作出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属于预断性的评价。
二、意义(重点)P116(简答或论述)△
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它可以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
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⑶从法理上说,把环境影响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里的运用
三、产生和发展◇P117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创于美国。继美国之后,瑞典、澳大利亚分别在1969的《环境保护法》和1974年的《联邦环境保护法》中,效法美国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在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制度。另外,如《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也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
四、范围(掌握)
⑴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⑵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⑶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分类管理的名录由环保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注意案例,结合法条及热点的环境问题)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4.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5.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设;
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六、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可选择)P119◇
1.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签订合同委托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
2.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价工作要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和报批。
3.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预审。
4.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提交设计和施工。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五种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
八、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1.审批的依据和标准的掌握
2.谁对评价承担法律责任
3.环境影响评价的可靠性问题
4.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程度相结合的问题
第三节    三同时制度(重点)★
一、三同时制度概念★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使用。

    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

    “三同时”制度最早规定于1973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
第四节   许可证制度
一、许可证制度的概念: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从事该项活动。许可证的管理程序:申请、审查、决定、监督、处理。
二、许可证的作用:可简答)
1.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与排污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国家能够有效地进行环境与资源管理。
2.便于主管机关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的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
3.便于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各方面的情况,及时制止不当规划、开发,及各种损害环境的活动,及时发现违法者,从而加强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的行使,促使法律、法规的有效实行。
4.促进企业加强环境与资源管理,进行技术改造和工艺改造,采取无污染,少污染工艺。
5.便于群众参与环境与资源管理,特别是对损害环境活动的监督。
三、我国在水环境与资源管理方面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1.排污申报登记。
2.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分配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
3.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4.排污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节     征收排污费制度★
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概念: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

三、征收排污费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1.征收排污费的性质问题。结合立法精神来看,是运用法律手段,使污染者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目的在于促使污染的治理。
2.收费标准的确定问题
从理论上说,收费标准的确定,应该同立法的目的相一致,收费额一般不低于正常处理费用,否则排污单位宁肯缴纳排污费而不积极治理。
收费额的提高要考虑以下几种因素:⑴物价指数的变化;⑵环境要求的提高;⑶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⑷不同地区、不同流域应有所不同。
3.收费的法律效力问题
排污费的法律效力,并不免除治理责任,也不免除因污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更不是用排污费买得企业的“污染权”。
第六节   经济刺激制度(了解)
一、三种形式:财政援助(7%)、低息贷款(1%--2%)和税收
第七节   其他重要环境保护制度
一、物质循环与清洁生产制度
1.物质循环的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循环,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社会。
2.清洁生产是指将污染预防战略持续地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通过不断地改善管理和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以降低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
3.清洁生产的实质,是从源头着手,预防为主,对产品设计、生产和消费进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全过程控制,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4.清洁生产制度的适用范围:一是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二是从事管理活动的部门。
5.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指导性规范、自愿性规范、强制性规范。
二、限期治理制度
1.限期治理对象:(1)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
(2)在特别保护区域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2.限期治理的性质已上升为一种具有惩罚性的责任形式,具有行政强制性。
3.决定权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1.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包括:(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2)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3)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2.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分级管理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序,《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如下四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①发生30人以是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②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 以上;
③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涉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④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⑤利用放射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⑥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⑦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 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事件(II级)
①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②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③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④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III级)
①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③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件(IV级)
①发生3人以下死亡;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③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突发环境事件管理的运行机制
(1)预防和预警机制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序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2)应急响应机制
第一、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序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II级响应)、较大(III级响应)、一般(IV级响应)四级。
第二、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实行1小时报告制。
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三、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级、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第四,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际联席会议根据需要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五,确立了应急终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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