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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破书一堆

[串讲资料] 2013年全国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听课总结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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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9 14:40: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章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第一编重中之重)△

  第一节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一、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它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有影响力、不可缺少的基本法律制度。我国的自然资源权属制度主要包括两面方面:一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一是自然资源使用权。
  二、自然资源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独占自然资源,并表现为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等四种权能。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类别:
  1.按自然资源权属的主体来分,分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2.按自然资源的种类分,可分为土地资源所有权、森林资源所有有权、水资源所有权、草原资源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野生动植物资源所有权等。
  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
  ㈠国家所有权的取得。
  1.法定取得。法定取得,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法定取得是我国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取得的主要方式。
  2.强制取得。国家作为全社会的总管,可以从社会的公共利益出发,凭借其依法享有的权力,不顾所有人的意志,采用国有化、没收、征收、征用等强制手段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自然资源的国有化和没收是人民解放战争过程中和建国初期我国国家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3.天然孳息和自然添附。天然孳息,是指自然资源依自然规律产生出来的新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资源的木材蓄积量的增加,野生动物资源在自然条件下繁殖更多的野生动物。
  自然添附,是指自然资源在自然条件的作用下而使自然资源产生或增加的情况。如黄河入海口、长江入海口处,每年都淤积出大片的土地,这些土地都使得国家所有的土地面积增加,从而成为自然添附物。客体是无限的。
  ㈡集体所有权的取得。
  ⑴法定取得。指集体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自然孳息的所有权。我国《法法》在规定自然国家所有权的同时,也规定集体可以依法取得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的所有权。《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都规定了集体对土地、森林、草原的所有权,同时水法也规定了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⑵天然孳息。 集体组织也可以与国家一样取得依自然规律在其所有的自然资源基础上而产生的自然资源。
  ⑶开发利用取得。自然资源可以因人类投入劳动而产生,也可以因人类投入劳动而使一种资源变为另一种资源。
  在我国,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是有限所有权,即它的客体是有限的,矿产资源、野生动物资源和城市土地资源等都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㈢个人所有权的取得。
  在我国,基本上没有完整意义的自然资源个人所有权,只存在某自然资源个别部分的个人所有权。自然资源个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是开发利用和继承,而不存在法定取得和强制取得。
  四、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是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进行实际使用并取得相应利益的一种手段
  五、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与所有权的不同P140(考点)△

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主体范围
        
主体则十分广泛,几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主体。
主体限定的范围很小
        
权利内容
受所有权和环境保护及生态规律的制约,而不是无限制的使用。
客体是无限制的,国家可以取得任何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六、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类别
  ⑴按自然资源的类别分:土地资源使用权、草原资源使用权、森林资源使用权、矿产资源使用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资源使用权、野生动植物资源使用权。
  ⑵按自然资源的归属分: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使用权。
  ⑶按使用人是否向所有人支付使用费分,可分为有偿使用权和无偿使用权。
  ⑷按使用权是否预定了使有期限分:有期限使用权和无期限使用权。有期限使用权分为次数性使用权、阶段性使用权和终身性使用权。阶段性使用权如(城镇居住用地出让期限70年,工业用地的出让期限是50年),各种资源开发许可证也都规定具体期限,它们都属于阶段性使用权。终身性使用权的享有以使用权所依附的主体或客体的整个生命期为限(如某一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形式
  ⑴确认取得。
  ⑵授予取得。
  ⑶转让取得。
  ⑷开发利用取得。
  八、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终止原因(可选择)P142◇
  ⑴自然原因;
  ⑵开发利用完毕;
  ⑶因期限届满;
  ⑷因闲置或弃置抛荒;(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⑸非法使用或转让而被强制终止;
  ⑹因主体消灭。
  第二节   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一、自然资源规划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一定规划期内对管辖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所作的总体安排。
  二、作用:其目的是为了从宏观上解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当前利益与长期持续发展的矛盾以及资源分配问题,以保证用最佳的结构和形式开发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批准的自然资源规划是进行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依据,是保障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
  第三节   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一、自然资源调查制度,是法律对自然资源调查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方法和调查结果的效力所作的规定,是自然资源调查的法制化。
  二、自然资源档案制度:法律对自然资源档案的种类、级别、适用对象、内容、范围、资料更新时间、查阅和借阅方法、保管技术和设施与设备、保管机构及其管理要求等所作的规定。
  第四节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一、自然资源许可概念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二、自然资源许可证,从其性质看,可分为三大类。
  1.资源开发许可证;(如林木采伐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捕捞许可证、采集证等)
  2.资源利用许可证(如土地使用证、草原使用证、养殖使用证等)
  3.资源进出口许可证(如野生动植进出口许可证等)
  第五节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本章重点难点)
  一、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是自然资源在法律上的体现和确认。作用:
  1.它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
  2.它有利于开发新的资源筹集资金,并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恢复。
  3.最后,它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有偿使用形式P147
  综合起来基本上有两种形式:一是收税,二是收费。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通常采取收税的形式,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一般采取收费的方式。但大多数国家则是既收税,又收费。我国也部分地建立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立法。这些立法规定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也是征收自然资源税和自然资源费。
  三、我国自然资源税,在立法上称为“资源税”,而且其范围界定较窄,主要指的是矿产资源税。从广义上说,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林特产品税、水产品税也属于自然资源税。
  四、自然资源费种类
  1.开发使用费。(例如土地使用费、水资源费、海域使用费、矿区使用费)
  2.补偿费。(如育林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等。)
  3.保护管理费。(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费、等等注意看书)4.惩罚性收费。(如耕地闲置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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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9 14:40:3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章 环境标准

第一节   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
一、环境标准的概念: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标准组织(ISO)实施ISO9000和ISO14000质量管理标准
三、环境标准的性质★
1.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
2.环境标准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3.环境标准的制定像样法规一样,要经授权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
第二节   环境标准的作用
1.环境标准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规划的主要依据。
2.环境标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与依据。
3.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技术基础。
第三节  环境标准体系及其制定(本章重点P155)
一、体系:两级五类
三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5类。
两级,是指我国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两级。地方级,实际上是省级。
二、环境质量标准概念:以维护一定的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规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或因素)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容许含量,叫做环境质量标准。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概念:为了实现国家的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对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就是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
1.国家级环境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审批、颁布和废止。
2.地方级环境标准,就环境质量标准而言,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标准,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3.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4.向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5.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则只有国家级而无地方级,全国统一执行国家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国家级标准一般是按照环境要素分成大气、水质、土壤、噪声等环境质量标准。
五、环境基准标准是指在一定环境中,污染物对人体或生物没有任何不良影响的最大剂量或者说对人体和生物产生不良影响的最小剂量。
六、浓度标准与总量控制标准的关系
以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为根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常以浓度标准来表示,一般称为“浓度”标准。以环境特点决定的排放标准常以“总量限额”来表示,称为“总量控制”。
通常情况下,实行总量控制才能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四节   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1.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
2.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注意) 3.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出示的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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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8 11: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这个笔记还有下边的吗?全了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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