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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 全国200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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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0 15: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200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课程代码:00242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下列社会关系中,应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A )

A.梁某和郭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B.梁某代郭某去传达室领取信件的关系

C.梁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关系     D.梁某因驾车违章与交管部门形成的处罚与被处罚的关系

2.甲、乙、丙三人依法成立合伙组织。在经营中,甲因个人原因急需用钱,欲将其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10万元转让。丁是甲的朋友,愿出11万元购买,乙提出愿出与丁相同的价格购买。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应(  B )

A.卖给丁   B.卖给乙C.由甲选择卖给丁或乙  D.卖给丁和乙各一半

3.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 B  )

A.董事会   B.董事长C.总经理  D.党委书记

4.程某和段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程某在5日内赠给段某一台电脑。5日后,段某收到这台电脑。依照民法原理,该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B )

A.诺成性法律行为   B.实践性法律行为C.单方法律行为        D.要式法律行为

根据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分为: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是指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

实践性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采用特定的形式不能成立生效。

5.石某在甲市工作,老家在乙市。某年春节石某要回家探亲,邻居丁某请石某从乙市带一根山野人参泡酒作药用。春节过后,石某从家乡带回一根价款5000元的山野人参,送到丁某家,而丁某因急病已去世。丁某的儿子对石某说:“买人参是父亲为泡酒作药用,现在父亲去世了,代理权也就终止了”。请问石某为丁某代买人参的代理行为的效力如何?(  A )

A.有效     B.无效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6.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起始年龄是(  D )

A.7周岁    B.10周岁C.16周岁 D.18周岁

7.下列人身权利中,只有公民享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享有的是(  C )

A.名誉权       B.荣誉权C.肖像权      D.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8.依照法律规定,下列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使用名称,变更名称外,还可以转让自己的名称的是(  B )

A.国家机关     B.企业C.社会团体      D.学校、医院

9.下列事实中,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是(  A )

A.甲无中生有地散布乙是个毒贩     B.丙通过信访局反映丁有贪污公款的行为

C.戊在人代会发言中指出某企业有偷税漏税情况

D.某报社记者通过采访在报刊上发表文章,揭露某市公安局与黑势力相勾结,保护黑势力的情况

10.岳某有祖传珍贵瓷器一件,段某和梁某均欲购买,段某先与岳某达成协议,拟以12万元的价格成交,双方约定三日内交货付款。梁某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岳某处,欲以15万元价格购买该瓷器,岳某欣然应允,当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D  )

A.岳某与段某达成的协议无效    B.岳某与梁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根据岳某与段某达成的协议,段某可请求梁某返还该瓷器

D.根据岳某与段某达成的协议,段某可请求岳某承担违约责任

11.下列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方法中,属于继受取得的是(  C )

A.谢某出资10万元雇用甲建筑队盖成三间平房B.谢某基于时效取得的财产利益

C.谢某接受好友李某赠与名画一幅            D.谢某因购国库券而获得的利息收入

12.石某的父亲于1998年2月1日去世,石某依照法定继承取得遗产房屋一套。2001年5月1日石某与叶某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石某的房屋中,2003年10月21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分割财产时,对该房屋的权属发生争议。该房屋所有权依法应(  B )

A.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B.属于石某的个人财产C.属于夫妻按份共有财产D.属于叶某的个人财产

13.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是( C  )

A.赠与合同     B.保管合同C.借款合同      D.技术咨询合同

第五十九条 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六十条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第六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第六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其他规定。

14.哈某向郭某借款,将自己的电脑出质于郭某。郭某因不会用电脑,让哈某将该电脑拿回自用。后哈某又向岳某借款,将该电脑出质给了岳某,岳某对该电脑实际占有。现因哈某无力还款引起纠纷。郭某和岳某均欲行使对该电脑的质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C  )

A.哈某与郭某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     B.哈某与岳某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C.郭某对抗岳某的质权不受法律保护   D.郭某对抗岳某的质权受到法律保护

15.杜某将私房5间典与黄某,典价10万元。后黄某将承典房屋出租给徐某,黄某与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C )

A.无效,理由是未经杜某同意     B.无效,理由是黄某未将该房出租的事实通知杜某

C.有效,理由是典权人黄某有权将典物出租于他人

D.效力未定,理由是典权合同对承典房屋能否出租未作规定

典权人的权利:(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2)转典与出租典。(3)让与权。(4)优先购买权。(5)修缮重建权。

(6)费用求偿权。典权人的义务:(1)保管典物。(2)返还典物。

16.甲公司与乙商场签订一份空调机买卖合同,甲公司为卖方,乙商场为买方。合同约定,空调机由丙公司向乙商场交货。甲公司为信托公司,丙公司生产的空调机部分交由甲公司代销,现乙商场发现空调机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引起纠纷。乙商场应(  A )合同相对性

A.向甲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B.向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C.向甲公司或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D.向甲公司和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17.下列事实中,属于不当得利的是(  B )

A.黄某向常某借款,未到还款期限提前偿还本息的行为

B.甲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但因会计的过错实际支付30万元

C.甲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交付定金的行为

D.林某拾得万某的手机交还给万某,为表示感谢万某给林某100元

18.A市的罗某在B市的甲商城购买一批货物,但未约定履行地点,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商城认为,罗某应到B市拉货,而罗某认为商城应送货到A市。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C )

A.应由甲商城送货到A市   B.应由甲商城送货到A市,但运费应由罗某承担

C.应由罗某到B市拉货     D.应由罗某到B市拉货,但运费应由甲商城承担

19.甲企业为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现丙企业将其债权转让给丁企业,甲企业是否仍承担保证责任?(  A )

A.甲企业一般应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抗辩事由的除外

B.甲企业应承担保证责任,不存在任何抗辩事由

C.甲企业一般不承担保证责任     D.甲企业一般不承担保证责任,但经过其事后追认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甲公司为买方,乙公司为卖方。合同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依照定金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交付定金50万元。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钢材,从而影响甲公司的使用而造成经济损失。依照法律规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返还的定金数额应该是(  C )

A.200万元      B.150万元C.100万元       D.50万元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1.甲、乙两个公司之间订有买卖合同,但在该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时,甲、乙两个公司合并成立新的丙公司,原甲、乙两个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丙公司,此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适用( B  )

A.债的提存     B.债的混同C.债的抵销      D.债的清偿

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的法律事实。混同为一种事实,无须有任何意思表示。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一定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抵消:指二人互负有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互相消灭的制度。

清偿:指能达到消灭债权效果的给付,即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2.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  A )

A.自然人   B.国家C.企业      D.社会团体

23.贺某的儿子贺甲先于贺某死亡,下列谁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C  )

A.贺甲的妻子   B.贺甲的弟弟C.贺甲的儿子  D.贺甲的祖父母

24.骆某生前立一遗嘱将其收藏的一件古玩赠给郭某。骆某死后郭某表示接受骆某的遗赠,但在骆某的遗产分割前郭某也去世。现应该如何处理该古玩?( A  )

A.由骆某的继承人按法定继承继承B.由郭某的继承人按法定继承继承

C.由骆某和郭某的继承人共同继承D.经骆某的继承人同意,可让郭某的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先要执行协议,没有遗赠协议或协议无效的,先适用遗嘱继承,按照遗嘱办理,然后才适用法定继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5.苏某死亡后,遗产已经分割。其中苏某的女儿按苏某的遗嘱继承了房屋一套(价值35万元),苏某女儿和儿子按法定继承各取得20万元遗产,苏某的好友张某按遗赠得钢琴一架(价值2万元),经查苏某生前尚欠冯某10万元债务,苏某欠冯某的债务应怎样清偿?( D  )

A.由苏某女儿、儿子和张某按其继承财产的比例清偿B.由苏某的女儿单独清偿

C.由苏某的儿子单独清偿                         D.由苏某的女儿和儿子共同清偿

如果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26.冯某骑自行车上班,因闯红灯将一横过马路的青年甲撞倒,青年甲立刻爬了起来,毫发无伤,拍了拍身上的土对冯某说:“骑车注意点!”便走了。冯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 )

A.冯某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因未造成青年甲的损害B.冯某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因青年甲已被撞倒

C.冯某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因他骑车违反交通规则   D.冯某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因青年甲未追究其责任

27.下列责任形式中,虽然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可以适用,但是不属民事责任形式的是( D )

A.停止侵害     B.恢复原状C.返还财产      D.责令具结悔过

28.杀人犯王某持枪拒捕,被警察李某开枪击中手臂,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D )

A.警察李某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生命健康权,因为有手臂受损害的事实

B.警察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害王某的生命健康权,因为警察李某的行为是有过错的

C.警察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害王某的生命健康权,因为王某受损害与李某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D.警察李某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因为其行为不具违法性,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9.下列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C  )

A.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B.受害人在主张权利时,对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

C.加害人承担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无抗辩权

D.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责任的确定主要从受害人一方的损害程度来考虑,并且对这种责任往往规定有最高赔偿限额或限制赔偿范围

30.产品瑕疵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A  )

A.无过错责任原则   B.过错责任原则C.过错推定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质量责任或产品瑕疵责任,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因制造、销售或者提供有缺陷的产品并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关于财产责任归责原则,我国规定:就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关系而言,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生产者、销售者及仓储者、运输者之间的内部责任关系而言,则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1.下列法规中,属于诉讼时效并且表述正确的是(  ACDE   )

A.《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B.《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C.《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D.《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32.甲公司以自有的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乙银行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间,甲公司未通知乙银行,便将该机器设备卖给了丙公司并已交货付款完毕。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CE  )

A.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B.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因抵押物出售而失去效力

C.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机器设备买卖合同无效

D.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机器设备买卖合同有效

E.乙银行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

33.根据提存的一般法理,债务人将债的标的物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以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ABCD )

A.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

B.提存期间,提存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给债权人

C.提存期间,提存物所产生的孳息转移给债权人

D.提存期间,提存物的保管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E.提存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并未消灭

34.下列情形中遗产中的有关部分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是( ABCDE )

A.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B.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C.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D.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E.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35.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中,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  ABCE )

A.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B.以过错作为决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

C.贯彻“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原则

D.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E.过错程度与责任相一致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36.简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答: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

(1)提起诉讼。指权利人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其权利。权利人提起诉讼,说明其已积极行使请求权保护其权利,因此诉讼时效不应再进行。

(2)权利人提出要求。指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人提出要求,说明其未放弃权利,改变了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因此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指义务人承认权利人的权利,表示自己履行义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确定状态,已进行的诉讼时效也就无维持的必要,因此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37.简述人格权的法律特征。

答:人格权,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特征:

(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资格所必备的权利。民事主体只有具有人格权,才能实现人格的独立与自由,才能成为民法上的“人”。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民事主体的意志更无需民事主体为一定的行为去取得。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不是对人的身体,而是对人的人身和行为自由,安全及精神自由等方面享有的利益。

(4)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无论是自然人的,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都是法律赋予的。

38.简述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答:抵押权的实现又称为抵押权的实行,是指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实现抵押权的价值,从中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法律现象。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

(2)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是决定债务人有无清偿责任的标准。

(3)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受偿,抵押权人得实现抵押权以受偿其债权。

(4)须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债务。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是因债权人一方而非因债务人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得实现抵押权。

39.简述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答: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有:

(1)全面赔偿原则。指对致害人的侵权行为,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或过失,也无论行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造成损害的大小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

(2)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指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在确定赔偿后将使其本人及其家属的经济生活陷入极度困难之时,则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其赔偿数额。

(3)衡平原则。指对于那些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观念分担损失。

40.简述债权让与的条件。

答: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债权让与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

(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债权让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确切地说,是一种合同行为,应当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债权转移协议是以移转债权为目的的合同行为,因而让与人与受让人间达成的转让协议须具备合同有效的条件。

(3)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根据合同性质或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让与。

四、论述题(本题10分)

41.试述法人的责任及其特点。

答: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法人的责任具有以上特点:   

    (1)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责任,而不能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承担。

    (2)法人的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法人的债务既包括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发生的债务,也包括法人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代理行为所发生的债务。

    (3)法人的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与法人的独立财产相联系的,法人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法人的责任,而不能仅以部分财产承担责任。法人只以自己的财产清偿债务,而不能以设立人或者其成员的财产清偿法人债务。作为企业法人来说,法人承担责任是以其实有的财产为限,而不是以注册资本额为限。如果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应破产清算,不能让法人的出资人再以其财产为法人清偿债务。但是,如果出资人的实际出资未达到法人的注册资本额,则出资人仍应缴足其应缴的出资。因此,法人的出资人反就自己的出资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4)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所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因该行为发生的债务当然也应由法人负责。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也应承担责任。法人的责任与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不能相互代替。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42.曹某为开服装加工厂,向某商业银行贷款30万元,购买了机器设备,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二年。曹某开办起服装加工厂后,因整个服装市场不景气,销售服装的利润很低,而曹某又没有销售服装的经验,结果不但没有收回成本,而且赔上了家中多年的积蓄。还款期限到来时,某商业银行向曹某催付,曹某答应说,就是变卖家中财产也要还贷。后曹某拍卖家中财物,其中有一辆运货的面包车,正好有朋友宋某想买一部运货的面包车,为了送人情,曹某就以3千元价格卖给了宋某,而这部面包车正常的市场价为2万元。在此期间,曹某的父亲去世,曹某表示放弃继承权。两个月后,经核算曹某家中财物共拍得26万元。某商业银行得知曹某以较低价格把一部面包车卖给宋某后,要求曹某重新拍卖面包车。此时,曹某的另一债权人卢某也主张用拍卖的钱款偿还自己的5万元债务。某商业银行认为自己向曹某请求偿还债务为先,不同意卢某参与拍卖钱款的分配。为此,发生纠纷。

问:(1)某商业银行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曹某和宋某买卖面包车的合同?为什么?

答:某商业银行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曹某和宋某买卖面包车的合同。依《合同法》第74条第l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曹某拍卖家中财物以还贷,却为了送人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3000元把面包车卖给宋某,对这种减少财产,有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2)某商业银行可否主张自己请求在先而对抗卢某的债权?为什么?

答:某商业银行不能主张自己请求在先而对抗卢某债权。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担义务。债权是债权人对特定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具有三项权能,即:请求权能、受领权能和保护请求权能,在债的效力上分别表现为请求力、保持力和强制执行力。某商业银行和卢某同为债权人,具有同等权利。故某商业银行不能以主张请求在先对抗卢某的债权。

(3)某商业银行如果主张撤销曹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法院是否应支持?为什么?

答:不应支持。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如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应,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等,均不得作为撤销权的标的。

43.甘风琴为某国家机关离休干部,丈夫已去世多年,留有二子一女,均由甘风琴扶养长大。长子徐明于1990年与高淑英结婚,生有一子徐军,徐明于1992年因病去世,高淑英伤心之余,决定不再婚。之后,高淑英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次子徐树未婚,在某公司任职。女儿徐红甚得母亲喜爱,现在某国留学。1999年7月,甘风琴因心脏病突发被高淑英送往医院,虽经数月的悉心照料及治疗,仍无法控制病情,于1999年11月3日病逝。在分割遗产时,远在某国的徐红来电话称:甘风琴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在她死后全部遗产由徐红继承,并提供在场的一位护工的证言。

问:(1)甘风琴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甘风琴所立遗嘱无效。因为依《继承法》第17条第5款的规定,口头遗嘱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二是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徐红来电话称:甘风琴死前打电话给她说,在她死后全部遗产由徐红继承,但只能提供在场的一位护工的证言。见证人人数不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此,此遗嘱无效。

(2)高淑英要求继承甘风琴的遗产应否支持?为什么?

答:对高淑英要求继承遗产应予支持。继承开始后,得适用遗嘱继承的,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因甘风琴的遗嘱无效,故应按法定继承。《继承法》第12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谓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在公、婆或者岳父、岳母生前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因为高淑英在丈夫徐明死后,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故高淑英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甘风琴的遗产。

(3)徐军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答:徐军有继承权。《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甘风琴的长子徐明已死,徐明的儿子徐军可以代位继承其父的那份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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