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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 2011年自考《知识产权法》简答题及答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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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0 16:3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简述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答: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由于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智力成果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由于智力成果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智力成果不可能由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之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法定保护期届满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2)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3. 试论知识产权的特征。

答: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第二,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有别于有形财产权。一般来说,对所有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性的限制,无论是公民从一国移居另一国的财产,还是法人因投资、贸易从一国转人另一国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所有,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而无形财产权则不同,;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智力成果,既无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这一特点表明: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知识产权就自行消灭,相关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所有权就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其客体物没有灭失,其权利即受到法律保护。依消灭时效或取得时效所产生的后果也只涉及财产权利主体的变更,而财产本身作为权利客体并不会发生变化。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有限性是世界各国为了促进科学文化发展、鼓励智力成果公开所普遍采用的原则,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性质、特征及本国实际情况,各国法律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都规定了长短不一的保护期。知识产权时间限制的规定,反映了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社会需要。建立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于采取特别的法律手段调整因智力成果创造或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一制度既要促进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播,又要注重保护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合法利益,协调知识产权专有性与智力成果社会性之间的矛盾。    ’

4.简述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答:(1)两者的标的不同。

    所有权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物,所有权主要表现为对有形物的支配权。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标的物不能同时为许多人使用,因为物权人占有和使用其标的物时就排除了其他人同时占有和使用的可能。而著作权则不同,其标的是无形的人类精神与智力活动的成果,是思想或情感的一定表现,故著作权的独占性完全出自法律的规定,而不是由于标的物本身的性质。所以,著作权标的一旦公开,同一作品就可以同时被多数人使用,只要其不与法律规定相悖即不会构成侵权。由于著作权与所有权的标的不同,互不排斥,因此这两种权利可以同时存在。

    (2)两者权利的完整性不同。

    所有权作为绝对权利,其属性是完整的,它既不受时间的限制,也不受地域的限制,在法律上具有无期限性,所有权虽然会因为标的物的灭失而绝对丧失,但这只是因为有形物的物理性质而导致,所以所有权具有完整性。而著作权虽然也是一种绝对权利,但只能在法定的保护期内有效,一般也只能在本国领域内有其效力,且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的限制,所以说著作权是一种不完整的绝对权利。

5.简述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答:(1)两者的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并非作品的思想内容,而是表达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专利权则不同,专利法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表达形式而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2)两者的保护条件不同。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独创性”与“首创性”即两者保护条件的差异。

    (3)两种权利产生程序不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均伴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而相同内容的几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排斥了其他有相同创造成果的人享有相同权利的可能性,所以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专利权的产生需要专利机关的特别授权,经过申请、审查、批准、公告,颁发专利证书等程序才能产生。

(4)两者的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而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

6.简述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答:(1)权利属性不同。著作权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其著作财产权虽然可以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效力,但作者却永久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商标权则只是一种财产权,不具有人身属性,它可能因法定期限不续展而整体灭失,还可能因商标权人的违法行为而被撤销。

    (2)两者的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抄袭、剽窃所得到的作品不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商标是以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作为区别商品的标志,它只要求识别性,并不考虑商标是否由商标权人创作。

    (3)两种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著作权一般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无须登记注册。而商标权则不然,由于一件商标甚至多个相类似的商标也只能取得一个商标权,因此商标权一般须经注册登记才能产生。护形式的不同选择。.

7.试述中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

答:(1)保护作者权益原则。

    保护作者权益既指著作财产权又指著作人身权,作者的辛勤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学艺术和科学进步的源泉,加强对作者权益的保护,承认作者对其作品理应享有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正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增加整个社会的精神财富。.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

    传播连接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传播虽不直接创作作品但仍需花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对它的法律保护在复制技术发展使得侵权极为便利的今天显得越来越重要。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作品主要传播者的权利即是鼓励优秀作品传播原则的直接体现。

    (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当今作品都是在借鉴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虽然可以视为作者的人格标志和财产权利,但更是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应对之绝对垄断,以免妨碍全社会文化、艺术和科学事业的整体进步。.

    (4)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

    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是所有文明国家实施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目的。虽然著作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但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扩大,许多优秀作品走出国门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因此,加强国际著作权的协调,在尊重各国国情的前提下尽力促使各国著作权保护水平基本一致就显得尤为重要。

8.汇编作品与合作作品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答:(1)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合意,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

    (2)汇编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区分的,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有时是不可区分的。而合作作品要求各而合作作品中各作

  (3)汇编作品以编辑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作作品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9.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作了哪些明确规定?

答:(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3)除上述作品以外的,属于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其他职务作品,其权利归作者享有。但这类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10.简述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即作者包括哪些主体?

(1)作者首先是自然人。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即借助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进行创作,反映自己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②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③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应当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和原始的著作权。

(2)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在著作权法领域,法律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将不具备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拟制为作者。.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11.简述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即其他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的途径。

答:(1)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著作权。通过上述方式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

    (2)因合同取得著作权。一般分为两种情况:①依委托合同取得著作权。如果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委托人即成为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人”。②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也是著作权的主体。

    (3)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国家作为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有以下情况:①购买著作权,即国家出于某种特殊的需要,从著作权人那里购买著作权,从而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②接受赠送,即作者将其受保护的作品赠送给国家,国家接受其赠送而成为著作权主体;③依法律规定,即法律规定某一作品在受保护有效期限内,著作权由国家行使,国家便成为该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

12.影视作品权利的归属。

答: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13.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其中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我国著作权法只要求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因此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头作品的保护。凡制定了著作权法的国家,通常强调著作权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这就是说,单纯的思想或者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学、艺术等客观表现形式的,不能称之为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

14.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答:①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②可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③可再现性。也称可复制性,即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

15.简述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

答:(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通常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关于某一事件或事实的单纯消息。对此,各国著作权法都不给予法律保护。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因进入了公有领域,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16.简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及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也就是说,著作权人有权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将其尚未发表的软件作品向一定数量的人公布。

    (2)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表明其开发者的身份,也可以不表明其身份;可以在软件上署名,也可以不在软件上署名。

    (3)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使用权可以通过开发取得,也可以通过继承、受让取得。

    (4)转让和许可使用权。即开发者将计算机程序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17.简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答:(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4

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9)故意删除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8、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哪些人是有权取得我国著·作权的“合格人”?

    答:著作权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19.简答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期限的规定。

    答: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保护,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财产权利保护期相同。关于著作财产权,如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法人作品的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从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一般规定。其他特殊作品的保护期为自首次发表后50年。6

20.简述著作权取得制度。

答:(1)自动取得制度。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这种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

    (2)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注册主义。.

    (3)其他取得制度。其他取得方式包括:作品必须以有形固定下来,才能获得著作权;以著作权标记获得著作权。

21.简述邻接权的概念。

答: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权,指作品的传播者享有的专有权利。它是从英文和法文直接译过来的版权术语,它的本意是与著作权有关及相邻接的知识产权。简言之,其不是著作权,但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其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广义的邻接权,是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一律归人其中。一般承认广义邻接权的国家,都承认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与广播电视组织权三项传统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虽未直接使用“邻接权”的概念,但从著作权法的规定看,我国采用了广义邻接权的基本内容,具体规定是由《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的“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22.简述我国对图书出版者专有出版权的限制。

答:在各种出版者中,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所出版的作品拥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

    (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权虽然由法律直接规定,但要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限制。在我国,作品的出版权非经国家授予出版资格的单位,不能从事出版业务,只有具有法人地位的、有权经营有统一书号的图书出版业务的出版社,才能出版图书。

    (2)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有期限的,只能在出版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享有;并且合同约定的期限不能超过10年。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但续订后的专有出版权仍然不能超过 10年。

    (3)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地域内有效。

    (4)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还受到版本的限制。除非出版合同另有约定,图书出版者只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手稿所使用的文字的版本享有出版权,著作权人对其他文字形式的版本可自由另行联系出版。

    (5)在图书出版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导致专有出版权终止的事由,或者发生了严重违反出版合同、损害著作权人权益的事由,则专有出版权终止。

23.简述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答:(1)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编、注释、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注释;翻译、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翻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9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24.简述表演者的义务。

答:(1)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5.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是什么?

答:(1)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授权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自己未发表的作品,但广播电视组织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10

26.简述表演者的权利。

答:(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27.简述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答:(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从以上规定可知,广播组织享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的权利,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28.试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答: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著作邻接权从本质上讲,是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虽然不是著作权,但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两者同属于知识产权范围。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密切,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以外,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内容不同。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29.简述著作权转让的特点。

答:(1)转让的对象仅限于著作财产权。.

    (2)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3)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4)著作权的转让标的可以做多种选择。.

30.著作权转让的内容。

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5条的规定,著作权的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作品的名称。.著作权转让所涉及的作品名称都必须明确;如果是全部作品,则需要确定用作者创作的原作品名称还是另选名称;是部分作品的,还要标明开始和结尾及其名称。标明作品名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著作权转让的具体标的。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权利种类是指翻译、汇编、改编、复制、发行、播放等具体的著作权使用方式,地域范围是指作品著作权转让后允许使用的地理范围。

    (3)转让价金。价金是合同中的基本条款也必须包括价金条款。(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著作权转让合同中

31.简述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几个特征。

答:(1)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仅仅是在一定期间、在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不会导致任何权利缺陷。

     (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被许可人不能擅自行使超出约定的权利,同时也只能以约定的方式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行使著作权。同时被许可人还不能擅自将自己享有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也不能禁止著作权人将同样权利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被许可人享有的是专有许可权并附有从属许可的权利。

    (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的主体,除非著作权人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

32.著作权是否可以用来作为债的担保?为什么?如果可以,其具体形式是什么?

    答:著作权可以用来作为债的担保,因为著作财产权的可转让性。著作权作为债的担保的具体形式表现为:用著作权设质,即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著作权人将其财产权的一项或多项或全部作为质物。如果债务人不按约还债,债权人有权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全部价款优先偿还债券,其中债权人即成为质押关系中的质权人,著作权人则成为出质人,约定特定期限和范围的著作财产权则称为质物,著作财产权的质押在我国担保法中属于权利质押,不仅当事人应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而且还应向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3.简述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答:(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如果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一旦发生争议,法律通常只能认为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许可使用的范围通常表现为作品复制发行范围、播放范围等。(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可以是终止合同,也可以针对每一项可能发生的具体违约行为预先规定违约金,还可以赔偿实际损失。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34.合理使用的条件。

答:(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3)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35.试比较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

(1)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的相通之处表现在:

①其目的都是侧重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

②都只能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凡未公开发表的作品不在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

③使用他人作品时都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④都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2)两者的不同之处表现为:

①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报刊社,而合理使用人却无主体范围的限制;②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后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则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③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但合理使用没有附加这样的条件。

36.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和强制许可使用的区别。

    答:强制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区别主要在于合理使用不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而强制许可使用必须先由使用人以合理条件和理由请求著作权人许可,如著作权人无理拒绝或不作答复,还须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由该机关授权许可使用作品,并且须支付报酬。

37.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的区别。

    答:强制许可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定许可适用于愿意使用法律所规定的作品的一切人,不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要向其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准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强制许可的程序较为繁琐,在向著作权人申请许可未成功时还要向主管部门申请授权,通过强制许可证的形式获得作品使用权,并且同样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8.试述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范围的规定。

(1)个人使用。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符合这一情况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①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不是商业性的;

②限于个人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使用,“个人”不得作超出家庭范围的解释;

③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发表的,未发表的作品不在合理使用之列。

(2)引用。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引用应当适当,“适当引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一问题;

②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③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3)新闻报道使用。即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转播。

(5)对公开演讲的转载、转播。.

  (6)教学使用。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该范围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①其目的限于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与复制作品,只能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②使用的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③使用他人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无故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7)公务使用。

(8)图书馆陈列或保存版本。

(9)免费表演。

(10)室外陈列作品的使用。.

  (11)对汉族文字作品的翻译。即是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但是应当注意到:

①该规定仅适用于原作品为汉族文字作品;

②翻译作品仅限于在我国境内出版发行,如果超出国内发行的范围,就侵犯了作者作品的翻译权。

    (12)盲文出版。.

39.试述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

答: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1)作品在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我国对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实行一次性付酬办法。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1

40.简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1)要有侵犯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由于故意;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41.简述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优点。

    答: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是沟通和联结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的桥梁。著作权人通过一定的法律方式将自己作品的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授予集体管理机构行使。作品使用者如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可以直接和集体管理机构联系,并将报酬向其投送,再由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转发著作权人,这样就解决了既要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又要方便作品合法使用的难题,即使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该管理机构仍然可以发挥重大的保护作用。

41.简述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执行措施。

答:(1)诉前权利保全。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诉前证据保全。即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权。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确属构成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可以裁判没收非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使侵权行为人不能再进行侵权活动。

42、试述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种类。

答:(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行为。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为。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

    (6)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行为。

    (7)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    ·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行为。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行为。

    (1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

    (1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1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行为。

    (1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15)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播放、复制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

    (1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为。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

    (1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

    (19)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43.简述专利的基本含义及其特征。

(1)专利的基本含义可归纳为:

①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即与“专利权”具有相同的意思;

②专利是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文献,即“专利文献”的简称;

③专利是指经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后,被认为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一般情况下,专利是指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

(2)专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①专利是一项特殊的发明创造,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

②专利是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

③作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确定,在未经审批以前,任何一项发明创造都不得成为专利。

43.简述专利权的概念及其要素。

    答: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利权主体是专利权所有人;其客体是被审批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其内容是由专利产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25

44.简述专利法的概念及其调整的社会关系。

答: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利用及其保护等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之法律规范的总和。专利法主要调整以下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

①因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②因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③因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④因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45。简述专利制度的内容及其特征。

    答: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审查,对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同时将该发明创造的内容予以公开,其核心是授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专利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法律保护、科学审查、公开通报、国际交流。

46.专利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

答:(1)激励知识创造。(2)有效配置智力资源。(3)促使发明创造者将其技术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4)保护技术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   (5)吸引外国的先进技术。.

47.简述实用新型的概念和特点。

答:实用新型也称小发明,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特点如下:

    (1>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而言的,任何方法(不论是否新颖实用)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

    (2)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只能是具有立体形状、构造的产品。而不能是气态产品、液态产品,也不能是粉末状、糊状、颗粒状的固态产品。

(3)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上 。

(4)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必须是可自由移动的物品。

48.简述外观设计的概念和特点。

答: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其特点如下:

    (1)负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2)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

(3)负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能在工业上应用。

(4)外观设计必须能使人产生美感,即通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产生出来的外观设计被用以装饰物品,能够使人的视觉触及后产生一种愉悦的感受。

49.我国专利法规定哪些对象不能授予专利权?

答:(1)违反善良风尚的发明创造

    (2)不可获专利的主题

    ①科学发现。指人们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对客观世界已经存在但未被揭示出来的规律、性质和现象等的认识。

    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指人们进行推理、分析、判断、运算、处理、记忆等思维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④动物和植物品种

    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50试述可获专利的主题。

    答: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可获专利的主题是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这三种主题既相互独立,又具有内在联系。发明是专利法的主要保护对象,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又称小发明,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工业应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则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但并非所有的发明创造都是可获专利的主题。专利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危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的品种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论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都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51.简述不影响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之新颖性的公开情况有哪些?

答: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52.简述现有技术的概念及判断标准。

答:专利制度中的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已经以某种方式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公开的技术。在判断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为现有技术时,必须以某个时间点为标准。从各国专利法的规定来看,确定这个时间点的标准有两个:一是以申请日为时间点,如我国;另一个是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完成日为时间点,如美国。

53.如何理解实用性的含义?

    答: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由此可知,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产品的,该产品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是方法的,该方法必须能够在产业上使用。专利法所指的“产业”,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及文化、体育和医疗器械行业等。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使用,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包括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能够产生积极的经济效果和能够产生积极的技术效果。

54.简述发明和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即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55.简述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答:《专利法》(第二次修订)所规定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应为:新颖性、美观性和合法性。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其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与其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美观性,是指外观设计被使用在产品上能使人产生一种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合法性,则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56.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答: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即是该发明创造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状况。专利的实质条件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实质条件包括:

①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专利法第2条所指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那些对象。

③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第5条所指的那些发明创造。

④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符合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第23条所规定的条件。

    狭义的实质条件专指广义实质条件中的第④项标准。

57.简述专利申请权的基本特征。

    答:专利申请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就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相对性,即专利申请权没有排他性或独占性,是一种相对权利;

    (2)暂时性,专利申请权的效力时限分两种情况:一是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后,其申请一旦被授予专利权或被驳回,专利申请权便随之终止;二是若专利申请人以技术秘密方式保护发明创造,那么只要该项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不被泄露,由此项发明创造所产生的专利申请权就始终存在;

    (3)相关性,即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是相关的。在专利申请权存在时,专利权尚不存在;专利权一旦产生,专利申请权也就随之终止。

58.简述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情形。

答:(1)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形。专利法第6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单位所有,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完成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依合同约定的情形。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双方可以就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59.简述专利申请人的种类。

答:①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

②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③共同发明创造的共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其所属单位。

④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为合同约定的人。

⑤专利申请权的受让人。

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中国国家专利申请的,仍按照1995年8月21日公布的《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为获得香港标准专利的保护,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件》的有关规定,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标准专利的注册手续。

⑧台湾地区申请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但应当按照专利法办理相应手续,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60.简述专利申请人的权利。

答:专利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专利申请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后,即享有以下权利:

①就其后由他人以同样的发明创造向国 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而言,该申请人取得了在先专利申请的地位。

②有权依据其申请要求优先权。

③申请专利的发明将得到临时保护。

④在专利申请被批准为专利、被驳回、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以前,专利申请人可以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⑤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专利申请人还享有撤回权、修改权、修改请求权、陈述意见权、实审请求权以及放弃权等项权利。

61.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哪些专利申请原则。

答: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以下几项专利申请原则:

①书面原则,即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时,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②先申请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

③单一性原则,又叫一申请一发明原则,即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62.简述专利申请日的概念及其确定。

答:专利申请日,也称关键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专科申请日的确定:

①专利申请文件是通过邮局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但邮件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的外(如挂号回执单上的日期等),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专利申请文件的递交日,并以此日为申请日。

②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63.简述优先权的含义、期限及种类。

答:(1)含义:优先权,即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有权将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2)期限: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为自第一次专利申请之日起的12个月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为 6个月。

    (3)种类:优先权可分为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优先权期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另一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优先权。国内优先权,也叫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在某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又向该国专利局提出后一申请的,依法所享有的优先权。

64.简述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答: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是:

    (1)初步审查,也叫形式审查,即审查发明专利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以及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规定。

    (2)公布申请,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3)实质审查,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依法进行审查的程序。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应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应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65.简述专利申请审查制和不审查制的区别。

    答:目前国际上有两大专利体系:审查制和不审查制,二者之间的明显区别在于对申请案的审批程序不同。不审查制又称形式审查制,它仅仅审查申请案的文件是否齐备、表格是否符合标准、手续是否完备、发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保护对象等;而审查制度却要求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对专利申请进一步进行实质审查,看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实质条件。不审查制度的优点在于手续简单、花费较少、授权迅速,缺点在于不能保证专利质量;审查制度虽然所花时间长一些,但却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专利质量,其缺点是易造成大量申请案的积压。

65.简述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法律后果。

答:发明专利申请一旦公布,就会产生三个相应的后果:

①可能构成对他人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②使专利申请的发明成为现有技术。

③在专利申请被公布后,专利申请人便享有了临时保护权。利申请人可以请求恢复  .

66.简述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答:(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之主题不合格。

    (2)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缺乏新颖性、美观性和非冲突性。

    (3)申请人主体不合格。申请人主体不合格主要是指没有专利申请权的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并因此而获得专利权的情形;另一方面,是指外国人不符合《专利法》第18条规定的情形。

(4)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或者第4款的规定。

(5)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过了原说明书的范围。

(6)在后专利权。

67.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有哪些?

答:(1)保护期限届满。一般而言,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届满,专利权就终止其效力。.

    (2)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向专利局声明放弃专利权。

    (3)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交纳年费。    ·

68.简述专利权宣告无效与专利权终止之间的区别。

    答: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与专利权的终止是不同的。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等导致专利权终止的,只是表明该项专利权自此以后不再受法律保护了,但并不能否定该项专利权的合法性,因该项专利权在此前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关系都是有效的。但是,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并不是自其被宣告无效之日起无效,而是视为自始无效。因此,在专利权终止后再进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是有其意义的。

69.简述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专利权人的权利有:①独占实施权;②进口权;③转让权;④实施许可权;⑤放弃权;⑥标记权;

⑦出质权。专利权人的义务就是缴纳专利年费(也称专利维持费)的义务。

70.简述强制许可的种类及基本特征。

答:专利的强制许可主要有三种类型:①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

②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

③交叉强制许可。

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①非自愿性,即强制许可是违背专利权人意愿的一种许可;

②非独占性,即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人所获得的是一种非独占性的许可;

③有偿性,即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费用;

④非移转性,即实施强制许可的只能自己实施,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71.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判断某个单位或者个人是否享有先用权,应考虑哪些方面?

答: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判断某单位或者个人是否享有专利权的标准是:

①实施行为人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的行为或者所作的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必须发生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否则实施行为人不能享有先用权;

②实施行为人所实施的发明创造,或者是行为人自己研究开发或者设计出来的,或者是通过合法的受让方式取得的,绝对不是以不正当手段从别人那里窃取的;

③实施行为人在他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后,仍然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

72.适用临时过境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适用临时过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产品,是外国运输工具上一种必要装置或者零部件,而不是在运输工具上制造或者销售这种产品,也不是以此运输工具运送这种产品临时通过我国;

②这种限制只适用于与我国订有条约或者互惠关系的国家的运输工具,其他国家的运输工具使用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产品临时经过我国境内的,仍应当得到我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

③这种限制只适用于临时或者短暂经过我国国境的运输工具,不能适用于长期滞留我国境内或者销售给我国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工具。

73. 试述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的限制。

答:除专利权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外,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专利权还作了其他限制性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强制许可。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了三种形式的强制许可,它们是:

①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即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一种法律制度;

②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是指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一种法律制度;

③交叉强制许可,是指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第二专利)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第一专利)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第一专利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二专利权人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第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在给予第二专利权人实施第一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一专利权人的请求,也可以给予实施第二专利的强制许可。这样的两种强制许可被称为交叉强制许可。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主要有:

①专利权的穷竭,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在专利理论中这种制度就是专利权穷竭。

②先用权人的实施,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它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其实质就是以申请日为时间界限,使专利权人的利益和先用权人的利益都能得到合理保护。

③临时过境,是指通过我国领陆、领水或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的许可,也不构成侵权。

④为科学或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

    (3)国家指定实施许可,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的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74.简述专利许可证贸易的特征。

答:(1)专利许可证贸易的许可方只能是专利权人,不能是先用权人或者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许可方必须是该专利权的全部所有人,其中的一个或部分不能擅自发放许可证。

    (2)专利许可证贸易的标的是对有效专利的实施权。此处所指的“有效专利”,是指依法授予的且正处于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没有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也没有放弃,也没有因专利权人没有按时缴纳专利年费而终止的专利。

    (3)专利许可证贸易的被许可方所获得的只是对约定专利的实施权,而不是该项专利权的所有权。

    (4)专利许可证贸易通常要持续一个相当长的时间,不可能即时清结。

    (5)专利许可证贸易关系有效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后,许可方应当将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的副本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75.简述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答:从合同的基本理论和实务上看,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以下几项:

①专利的实施方式;②许可证的属性;③许可证的有效时间和地域范围;

④专利许可证使用费的标准及其支付办法;⑤违约责任;⑥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76.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涉及到的问题非常多,除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必须包括的主要条款以外,当事人还可以就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常见的事项有:

①不可抗力条款;

②改进技术的归属和交换条款;

③担保和保证条款。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就其他问题进行约定。

77.简述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中常见的禁用条款。

答: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中常见的禁用条款(限制性条款)有:

①搭售条款;②固定价格条款;③对技术改进的限制条款;④回授条款;

⑤禁止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专利技术的条款。

78.简述专利许可证的种类。

答:专利许可证主要有四种类型,它们是:

    (1)独占许可证,即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进行独占性实施。与此同时,不仅专利权人不能再许可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实施该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

    (2)独家许可证,也称排他许可证或全权许可证。是指持有该许可证的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享有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的排他实施权。

    (3)普通许可证,即持有该许可证的被许可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实施该专利。与此同

时,专利权人不仅自己可以实施该专利而且可以再允许第三人实施。

    (4)分许可证,是指在专利许可证合同中,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再许可他人实施该项专利的一种许可证形式。

79.简述独占许可证的特点。

答:(1)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独占对该专利的实施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均不得在此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实施该专利;专利权人也不得再许可第三人以与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相同的方式实施该专利。当然,独占许可证的被许可方也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享有这样的权利,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外或者地域范围外专利权人仍然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专利权。

    (2)独占许可证的被许可方所应支付的使用费比其他任何一种许可证所支付的使用费要高得多,有的甚至要高出60%一100%。

80.简述独家许可证的特点。

    答:独家许可证具有以下特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以此相同的方式实施该项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却可以进行实施。这一点也正是独占许可证与独家许可证的区别。

81.简述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专利许可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

①允许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

②向被许可方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2)被许可方的主要义务是:

①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并不得擅自许可合同约定之外的第三人实施专利;

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专利许可证使用费。除此之外,合同约定当事人双方还有其他义务的,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严格履行。

82.简述专利许可方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答:如果许可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①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②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范围的,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的,应当停止其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③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3.简述专利被许可方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答:如果被许可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①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必须停止实施专利,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②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范围的,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的,应当立即停止这种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③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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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0 16:34:56 | 显示全部楼层
1.简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答: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

    (1)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言,其专利权的效力范围,实际上就是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特征。现行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

    (2)就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其专利权的效力范围,就是专利权所保护的新设计。现行专利法第56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简述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侵权行为系直接专利侵权行为,它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实施的发明创造必须是有效的专利;

②实施发明创造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③实施发明创造专利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④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是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

3.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

答:(1)专利权有效原则即原告请求保护的必须是一项受中国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

(2)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

(3)技术特征完整对待原则。

(4)全面覆盖原则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5)等同原则。

(6)禁止反悔原则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不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7)多余指定原则

4.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法院有哪些?

答: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是: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和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能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5.简述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

答:(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的,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专利方法,由专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而许可或授权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或者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或者受托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或者受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实施了专利的,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转让超过其应有份额的专利权的,由转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受让方明知对方越权转让而仍然接受,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受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专利侵权地的种类。

答: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51、简述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1)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参照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3)人民法院还可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的范围内。

7.简述商标的含义与分类。

答:商标作为一种标记,具有以下几个含义:

①商标是应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商标的这一特点,使之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标记。例如国徽、会徽、厂标、路标等。

②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有了商标这种标志,消费者就容易判明商品的不同来源以至其质量、性能或特点。

③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认为标记。

商标从不同的角度,依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①商标按照其使用的对象不同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

②商标按照其构成商标图案的形态分类,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

③商标按其不同的使用者分类.可以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和集体商标;

④商标按其特殊性质可以分为联合 商标、防御商标和证明商标。

8.简述商标与商品名称的区别。

答:(1)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注册成商标使用。商品的特有名称如果

(2)对于他人的注册商标,不能作为自己的商品名称使用。

(3)在我国,商标一经注册,即可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商品名称一般不作为权利客体,只有知名商品的名称才能取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9.简述商标与商品装潢的区别。

    答:商品装潢是商品包装物或其他附着物上的装饰设计,具有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需求欲望、提高商品品位的作用,其功能与商标所具备的商品来源的区别功能是不同的。从法律上看,商品装潢与商标变主要区别是:

    (1)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为注册人专用,且非经变更申请不得任意改变其文字、图形。而商品装潢无需注册,既不属于特定主体专用,又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加以变动和改进。

    (2)商标不允许与所指向的商品内容相同,即商标的文字、图形不能涉及相关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而商品装潢则无此限制,其装潢设计的内容与商品的内容往往一致。

    (3)在我国的法律保护体系中,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而商品装潢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知名商品的装潢还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10.简述商标与商务用语的区别。

答:(1)商务用语是为了经销商品而制作的广告用语和口号。

    (2)商务标语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能为特定人独占使用;但有的商务标语如具有独创性和文学艺术价值,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11.简述商标与特殊标志的区别。

答:(1)适用范围的不同。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特殊标志是指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它可以在与所有人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以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该特殊标志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

    (2)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注册商标由商标法保护。特殊标志则由1996年7月发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12.简述商标的作用。

答:(1)商品来源的标示作用。商标是区别同一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和区别相同产品不同来源的重要标志,有助于维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商品质量的监督作用。商标可促进生产者讲究商业信誉、提高商品质量;国家主管部门也可通过商标管理,对优质名牌商品进行表彰,对劣质商品进行督促、改进。

    (3)商品选购的指导作用。商标能够帮助消费者清楚认牌购货,维护消费者利益;如果商品质次价高,消费者可依据商标寻找生产者和经营者,要求退赔或调换。

(4)商品销售的广告作用。商标可以作为广告宣传手段,以打开市场,扩大销路;较之广告,商标更具有经济性、灵活性和宣传面的广泛性。

13.我国现行商标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1)以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为商标立法的出发点。

    (2)以立足于国内兼顾国际惯例为商标立法的原则。

(3)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商标立法的首要宗旨,重心规定了商标注册、商标管理、商标侵权等各项制度。并以此为。

(4)实行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商标注册制度。

14.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答: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又称为非注册商标,即是未经核准注册而自行使用的商标。

在未注册商标中,除驰名商标依《巴黎公约》的规定受法律特别保护外,其商标使用人不享有法律赋予的专有使用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未注册商标不受任何法律保护。在知识产权法体系内,未注册商标至少可受到两方面的保护: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二是《商标法》的有限保护。

58、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在法律上不同的地位。

(1)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如自己不申请注册,他人就有可能先申请注册并取得专用权。
    (2)注册商标遭到他人假冒使用,即构成权利的侵害,非法使用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未注册商标不能对抗他人的使用。
    (3)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商标所有人的权利;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一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了混同,就可能构成侵权。

15.简述注册商标注销与撤销的区别。

区别:(1)注销注册商标是当事人自动终止其商标权,发生注销情形时,商标权从注销公告之日起终止,注销公告以前的商标权是有效的;

(2)撤销注册商标是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手段终止其商标权,发生不正当注册撤销情形时,其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发生违法撤销情形时,则从撤销之日起终止其商标权。

16.简述使用权与禁止权的不同效力范围。

答:使用权与禁止权的区别:在于两者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使用权涉及的是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人的专有使用权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这就是说,注册人行使使用权时受到两方面限制:

(1)只限于商标主管 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类似的商标;

(2)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而不能超出核准范围使用近似的文字、图形。但是,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则不同,注册人对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

这就是说,禁止权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种情形: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17.简述商标权的内容。

    答:商标权酌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即是商标权人对其商标享有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独自使用该商标,也可以根据其意愿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具体表现在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其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由此可见,使用权与禁止权是商标权的两个方面的内容。

18.简述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答:(1)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即商标权的取得是最初的,是商标权的第一次产生。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并非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又不以他人的意志为根据,。—在国际上,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大体上采用以下三种方法:①通过注册取得;②通过使用取得;③通过使用或注册取得。

(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商标所有人权利的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其权利的范围、内容等都以原有的权利为依据。继受取得有两种方式:

①根据转让合同,出让人向受让人有偿或无偿地移转商标权;

②根据继承程序,由合法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商标权。

19.简述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范围。

答:(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20.简述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基本原则。

答:(1)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 (2)同一申请中的先申请原则。(3)同日申请中的先使用原则。

20.我国商标法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有哪些?

答: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了以下几种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③同政府间国际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④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⑤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⑥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

⑦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⑧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

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⑩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1.简述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内容。

答:(1)形式审查,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第18条的规定,形式审查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申请手续是否齐备,二是申请书件是否按照规定填写。

(2)实质审查,根据商标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实质审查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

22.试述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2)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23.两标注册无效的事由有哪些?

答:(1)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有两种情况。①违反商标禁用标记,不得注册的标记,不得注册的三维标志;②商标注册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2)①违反对他名商标的特别保护;②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③商品并非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而使用地理标志;④违反对在先权利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

24.对注册商标进行争议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注册商标进行争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

②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必须先于被争议人之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

③申请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超过此时间提出的争议不予受理;

④被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与·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相同或者近似,而且两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⑤争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商标注册不当的补正事由(即商标法第27条第1款所规定的理由),也不得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

25.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被争议的注册商标应进行哪些审查?

答: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注册商标的争议裁定申请后,应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①注册商标争议人是否为商标注册人;

②注册商标争议人申请裁定是否在法定期限内;

③注册商标争议人是否按规定格式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

④注册商标争议人是否在该商标核准注册前已提出异议,并经商标局裁定,现在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⑤注册商标争议人是否缴纳了评审费。

26.注册商标的争议程序与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程序以及商标异议程序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申请主体不同。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而不正当注册商标的撤销请求人可以为被请求撤销商标注册人之外的任何人,甚至可以直接由商标局依职权撤销;商标异议的请求人则为任何人。

    (2)适用对象不同。被争议的商标和被撤销的商标必须是已经注册的商标,而被异议的商标是初步审定并公告但尚未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异议具体程序是商标被核准注册的必须程序,但对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及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不是必须程序。

    (3)法定期限不同。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提出商标异议的时间为该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不当注册商标的补正请求时间则不限。

    (4)申请事由不同。注册商标争议的理由,即是在后注册的商标与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类似,其理由不能与核准注册前已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提出异议的理由,即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某一规定;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的理由,即是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禁用条款的规定,或者是注册申请人采用了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其注册。    .

    (5)受理机关不同。争议必须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为终局决定;异议则应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既可以由商标局依职权决定,也可以由他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为终局决定,但对于由商标局作出的决定,商标注册人还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27.简述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及其续展的规定。

    答:我国1982年商标法对国内外注册商标人的专用权的有效期限作了统一规定,即商标法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关于注册商标的续展,商标法第24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该规定表明,在我国注册商标保护期届满前后,注册商标所有人均可申请续展注册,而且不受次数限制。第24条第2款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28.简述提出注册商标续展申请的条件。

答:关于注册商标续展申请的条件,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作了如下规定:

①续展注册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即可以为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是继承人或受让人;

②提出续展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后6个月内;

③续展注册申请应向商标局提出,并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29.简述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必须符合的法律条件。

答:注册商标尽管可以转让,但受让人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即:

①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是受让人合法生产、经营的商品;

②受让人必须是符合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9条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③转让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上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当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55、简述注册商标转让的原则。

(1)连同转让原则,是指商标注册人在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必须连同使用该商标的企业的信誉,或者连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企业一并转让,不能只转让其注册商标而不转让使用该商标的企业或企业的信誉;
    (2)自由转让原则,是指商标注册人既可连同其营业转让注册商标,也可将注册商标与营业分开转让。

30.简述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

答:①类似商品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不得分割转让;

②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只有在征求被许可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把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③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④联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

⑤共同所有的商标,任何一个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不得私自转让。

31.简述商标许可使用制度的意义。

    答:商标许可使用制度是现代商标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原注册商标所有人而言,他可通过使用许可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发挥其注册商标的经济效益并从中获利;对被许可人而言,他通过此方式获得了他人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有利于凭借他人名牌迅速打开产品销路并占领市场。同时,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有条件合作下,可以提供更多的适销产品,调剂市场,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因此这一制度的建立,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32.试比较泣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与普通使用许可的区别。

    答: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是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指定的商品上独占地、排他地使用注册商标。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许可人不能再允许第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自己也不能使用。由于独占许可使用具有排他性,若他人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则被许可人不仅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普通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可以允许不同的人同时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在此类合同中,同一注册商标可以同时为不同的主体所使用。享有普通使用权的被许可人,在发现他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可以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并寻求司法保护。

33.简述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答:(1)被许可人应当是《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一致,不得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3)被许可使用的商品,必须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的部分或全部,超出此范围的商品,商标注册人无权许可他人使用。

(4)许可使用商标的期限,不,能超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期限。

(5)未经许可人的授权,被许可人不得擅自转让、注销或变更获得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也不得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4.简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目的。

   答:我国商标法第26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该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便于国家商标局对全国商标使用许可情况的管理;二是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审查,从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三是通过《商标公告》向社会公布商标使用许可情况,为消费者选购商品提供方便。

35.试述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许可人的义务包括:

①保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内,许可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向第三人转让,只有经被许可人同意后方能转让:不得放弃续展注册;不得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

②维护被许可人合法的使用权,当第三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许可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③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的义务包括:

①未经许可人的书面授权,不得将商标使用权移转给第三人。

②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并在其商品或包装上注明产地和被许可人的姓名。③如被许可使用的商标被他人侵权,被许可人应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

④按合同的约定缴纳商标许可使用费。

36.简述商标管理的概念和内容。

    答:商标管理是指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称。商标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商标的注册管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商标的印制管理。

37.简述建立商标管理制度的意义。

    答:建立商标管理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①规范商标行为,发挥商标功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②可以增强企业和商标使用人的法制观念,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利益,避免和减少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③有利于加强商标立法,完善商标法律制度。

38.简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答: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有:对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的复审申请作出终局决定;对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申请作出终局决定;对不服商标局驳回转让注册商标的复审申请作出终局决定;对不服商标局续展注册商标的复审申请作出终局决定;对其他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请求作出终局裁定;对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的复审申请作出终局决定;对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决定的复审申请作出终局决定。

39.简述商标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制管理制度。

答:商标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制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核查制度;②商标印制存档制度;③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④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

40.简述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答: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①不按规定审查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而擅自承印依规定不能印制的商标;

②擅自承印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的承印条件的商标;

③不按规定健全商标印制档案制度和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

④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为。对于上述第1、2、3种情形,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收缴其《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撤销其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对于构成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为的,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处理;对于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处理。

41.试述商标管理机关对商标使用的管理。

    答:商标管理机关对商标使用的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另一个是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管理机关有权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予以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检查商标使用的范围是否属于商标局核定的商品范围;

②检查商标注册人是否自行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是否自行改变了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③检查商标注册人是否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④检查商标注册人是否连续3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

⑤检查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是否签订了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备案;

⑥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印制或买卖商标标识的行为;

⑦加强对已被注销或被撤销的商标的管理;

⑧加强对商标注册证的管理;

⑨加强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管理。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未注册商标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未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违反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②未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③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将其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④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在商品上、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者地址;⑥在国家明文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

42.简述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方式。

答:关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方式,我国商标法从两个方面做了规定:

(1)从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来保护。凡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先申请的或已被核准注册的商标相抵触的,则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凡异议成立、争议成立或注册不当的商标,均不予核准注册或予以撤销注册。这些都体现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2)从制裁违法行为的角度来保护。凡是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均应采取一定措施,对侵害人的行为给予制裁,以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43.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答:(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晶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种商品或者类似商。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44.简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措施。

答:(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于侵权行为人正在进行的侵权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这是修改后的《商标法》授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权力,目的是要加大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

    (3)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款。

45.简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的构成要件。

答:(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活动,即这种犯罪活动扰乱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秩序。

(2)犯罪的客观方面。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等行为,且情节严重。

(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单位,只要实施了严重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均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出于故意,否则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46.简述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了哪几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

答:①假冒注册商标罪;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③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47.简述驰名商标的判断标准。

答:在确定一个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应该考试该商标在相关的公众范围内的知名度。在实践中,一些国家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其在公众中的知名度:

①该商标具有较高的信誉,为公众所熟知;

②该商标在相当广大的地域范围内部具有较高的影响;

③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异并且有稳定性;

④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的销售量大。此外,还有些国家要求该产品有良好的售后服务等。

48.商标注册人中请认定驰名商标应提交哪些证明文件?

答:凡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①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②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③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④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⑤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⑥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⑦该驰名商标的其他证明文件。四、论述题答案   

49、试述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答:(1)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8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2)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由上可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禁止权范围可以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上。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比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处理。

    (3)自该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如果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仍然会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这同样也构成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暂行规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或应当事人申请而予以撤销,从而维护了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利益。

此外,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视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商标局可依职权予以撤销,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1.简述集成电路设计的原创性要求。

    (1)布图设计是其创造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在布图设计的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常规的设计。

(2)由常规的多个元件和互连组合而成的布图设计,只有在其组合作为一个整体。  

2.简述集成电路设计不能适用专利法保护的原因。

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上是一种图形设计,但并非是工业品外观设计,不能适用专利法的保护。原因是:

(1)布图设计并不取决于集成电路的外观,而决定于集成电路中具有电子功能的每一元件的实际位置。

(2)布图设计尽管需要专家的大量劳动,但设计方案不会有多大改变,其设计的主旨在于提高集成度、节约材料、降低能耗:,因此不具备创造性的专门要求。

(3)集成电路技术发展迅速,产品更新换代很快,其布图设计不适宜采用耗费时间较多的专利审批程序。

3.为什么说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或者造型艺术作品?

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一种三维配置形态的图形设计,但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或造型艺术作品,因为:(1)图形作品是由文字、图形或符号构成的,’是一定思想的表现形式,而布图设计则由电子元件及其连线所组成,它执行着某种电子功能,而不表现任何思想。

(2)造型艺术作品基于其“艺术性D-而非“实用性”才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而布图设计是多个元件合理分布并相互关联的三维配置,是一种电子产品,不以其“艺术”性作为法律保护的条件。

          (3)著作权保护期较长,如果将布图设计作为一般作品保护,不利于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

4.简述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项。    .

答:根据国际条约及一些国家的立法来看,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项主要包括:

(1)复制权,即专有权人重新制作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权利;:它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一项最主要的权项。

(2)商业利用权,即专有权人为商业目的而利用布图设计或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权利。它包括为商业目的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供销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者其中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以及对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所构成物品的商业

5.简述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方式。

答:(1)主体资格. 按照我国《条例》第3条的规定,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

图设计专有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2)客体条件

    根据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合格的客体必须是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 从目前各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立法规定来看,布图设计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自然取得、登记取得、使用与登记取得。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登记取得制。我国实行登记制度。在实行登记制度的国家里,登记的程序大致包括申请、审查、驳回复议、登记以及公告。

6.试述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为私人的目的或者单纯为了评价、分析、研究或者教学的目的而复制布图设计,不构成侵权。

(2)反向工程。运用反向工程对布图设计进行复制,不构成侵权;但该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其目的在于分析、评价布图设计,以便在此基础上创作出新的布图设计;

②对于所复制的他人的布图设计不能进行商业利用;

③创作出新的布图设计符合原创性要求。

    (3)权利穷竭。权利持有人或其授权人将其布图设计或含有其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投人市场后,该产品的再销售、分销、进口等商业利用行为,无需再经过权利持有人许可,其商业利用权即告用尽。

    (4)善意买主。依据不知情不侵犯原则,凡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其购买的集成电路产品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善意买主,将该集成电路产品进口、分销或实施其他商业利用行为时,不承担侵权责任。   

    (5)强制许可。凡第三人按商业惯例经过努力而未能取得权利持有人许可,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主管部门可以向需要使用布图设计的人发放强制许可证,但使用人必须向权利持有人支付报酬。

7.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1)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信息性。这里的信息性,是指与工商业活动有关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而不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

(2)商业秘密必须具有未公开性。未公开性是指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3)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用性。

(4)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保密性。

8.简述商业秘密作为无形资产与有形财产的区别和联系。

    答: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专有使用权。它与有形财产的区别在于,商业秘密不占据空间,不易为权利人所控制,不发生有形损耗,因此其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就无形财产权的各项权能来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有形财产所有权人一样,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有权对商业秘密进行控制和管理,防止他人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与使用;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不受他人干涉;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至转让所有权,从而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有权处分自己的商业秘密,包括放弃占有、无偿公开、赠与或转让等。

9.商业秘密权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区别与联系。

    答:商业秘密权与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属于知识产权领域,它们在客体的非物质性方面具有一致性,即都是无形产权。但商业秘密权并不具备传统类型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商业秘密权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独占性,即权利人无权排斥他人以合法手段取得或使用相同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的效力,完全取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程度,一旦秘密公开即丧失权利;商业秘密权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商业秘密的保密状态决定其权利的覆盖地域和存续期间。

10.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犯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11.在商品上使用原产地名称的条件是什么?

答:在商品上使用原产地名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原产地名称是确实存在的地理名称,而不是臆造的、虚构的地名;

②原产地名称的使用人,是该产地名称利用相同自然条件、采用相同传统技术的生产经营者;

③原产地名称所附着的商品是驰名的地方特产,在原产地以外的广大地域范围内为公众所知晓。

12。简述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的区别。

    答: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地理标记,具有相同的功能和近似的含义。但两者存在不同之处,货源标记仅是表示某一商品的产出地,目的在于明确说明该类商品的同一性,使用范围较宽;原产地名称除标示商品的来源外,还有保护商品的特定品质、表示商品所利用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作用。因此,原产地名称的使用更为严格。

13.简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与商标的区别和联系。

答: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与商标一样,都是表示商品来源的专用标记,其目的在于帮助消费者认牌购货,防止消费者误认。但是,就其基本功能来说,商标表明商品出自于何“人”,它与特定的个体生产经营者相联系;而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表明商品出自于何“地”,它与特定的某类生产经营者相联系。

14.试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的性质。

    答: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客体具有财产内容,他人擅自使用即发生财产后果;同时也是特定范围的若干生产经营者的共有权,它不能为某一个体所专有,而应该归属于该地区或地方的相关的所有生产经营者。

15.试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与传统工业产权的区别。

(1)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共有权意味着:一是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不允许由个人独自注册,若独家作为商标注册则势必剥夺该地域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使用权。二是在盗用、假冒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行为发生时,任一权利人都可提起诉讼。

(2)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不具有时间性。该项权利无保护司的限制,是一项永久性的财产权利。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旨的是地理标记,与某类生产者相联系而存在,因此是一种无法肖灭事由的永续性权利。

(3)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不具有转让性。该项权利虽具有“意义,但使用这一标记的任何生产经营者都不得转让或许可使用,这是由于权利客体即地理标记的本源性所决定的。

16.简述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定条件。

  (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

  (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一致。

  (4)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17.简述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

  答:品种权的归属。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植物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委托育种或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职务新品种的申请权可以依法转让。

18.简述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

答:(1)合理使用。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均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品种权人的其他权利。

    (2)强制许可使用。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或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简述植物新品种权的终止情形。

   ①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②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

③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要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④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20.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哪些内容和文字?

答:企业名称不得违反禁用条款,即禁止使用下列内容和文字:

①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③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⑤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1.简述厂商名称与企业的其他标志或商誉的关系。

答:在企业中,厂商名称具有特殊的区别功能和表示功能与企业的其他标志或商誉有着紧密的联系:

(1)厂商名称与商标。前者是区别生产经营者即企业的标志,后者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两种标志附着于不同的载体,具有不同的表示功能,一般而言是不同的。但在有的情况下,两者可以合二为一。

    (2)厂商名称与商誉。商誉是对企业的积极社会评价,它源于多种因素,包括企业的品质、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与用户或消费者的关系等。这种以企业名誉、荣誉为内容的商誉总是与特定的商名称联系在一起,换言之,厂商名称是商誉的载体。

22.简述厂商名称权的法律意义。

答:厂商名称权或称商号权,是企业对自己使用或注册的营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用权。该项权利的法律意义是:①在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名称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使用,避免发生混同;

②在他人非法侵权而造成损失时,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3.厂商名称权的特点包括哪些?

答:厂商名称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某些共同特征,但与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相比较而言,该项权利还具有自身的显著特点:

①相对的排他效力。厂商名称权虽为工业产权的一种,具有绝对性的特点,但仅在其有效登记的范围内有排他效力,即只有在其所属的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内享有排他性的专有权。

②无期限的存续效力。厂商名称权具有一般人格权的某种属性,即无法定的保护期限。

24.根据现行厂商名称的有关立法规定,试述对厂商名称权保护的主要表现。   

    (1)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禁止他人在核准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相同的厂商名称,经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凡冠以市名或县名的企业名称,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凡冠以省名、自治区名而不冠以市名、县名的,在省、自治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凡使用“中国”“中华”字样为企业名称的,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

(2)企业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得以对抗第三人。

①凡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因相同而发生争议的,按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处理,即先申请注册的享有优先权;②盗用、假冒他人企业名称的,即构成侵犯厂商名称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答: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特点可概括为:

    (1)不正当竞争发生在竞争活动之中。只有在经营活动中即在竞争中才能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

    (2)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信、公正原则。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3)不正当竞争造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后果。不正当竞争是一种有目的的排他性或伤他性的行为,是以侵害相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为直接目标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是阻碍市场竞争运行机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26.为什么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归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1)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其他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作为自己的保护对象,即对于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法条竞合及优先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

    (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各类知识产权有关而相关法律不能管辖的客体给予保护,以此弥补单一法律制度产生的“真空地带”。

    (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交叉部分给予“兜底保护”,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连结起来形成一个整体。

27。.简述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1)商品假冒行为。它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与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前者指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后者是指在表示商品的质量及荣誉、产地或来源以及商品的其他成分上作不真实的标注,致使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它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各国采取不同的立法例,有的制定单行法,有的规定在不正当竞争法中,有的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

    (4)商业诽谤行为。它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商业诽谤行为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该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28.简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和任务。

  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并保证知识产权组织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其主要任务是:促进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协调各国的立法、鼓励各国缔结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国际协定;执行巴黎联盟(包括与该联盟有关的其他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行政任务;担任或参加其他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的行政事务;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的立法及建立机构等提供援助;收集及传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情报,从事和促进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并公。                                                                                                                                  29,简述《巴黎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答:(1)国民待遇原则。即巴黎联盟内任何成员国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可在联盟其他成员国内享有各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非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成员国领土内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也享有与成员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2)优先权原则。即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发明和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及商标为6个月)内,向所有缔约国申请保护,并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在后提出申请的日期。

(3)共同遵守的规定。在专利方面:主要有专利独立,发明人在专利证书中的署名权,不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在一定条件下授予强制许可,船只、飞机或车辆上使用专利发明暂时进入另一国家不认为是侵犯专利权等规定;在商标方面:主要有商标权独立和例外,不得因商品性质而影响商标注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等规定。                 

30.简述《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内容。

答:要点:(1)国民待遇的适用。①来源国,②国民。

(2)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当事人、①申请当事人,②申请注册的商标,③申请文件。

(3)国际申请的提出与受理。①国际申请的提出,②国际申请费用的支付,③来源国注册当局对申请的处理,④国际局的注册。

(4)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①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②邻域延伸要求的提出,③各国注册当局的批驳,④国际注册与原属国保护的关系。商标以及申请文件。

31.简述《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的区别。

答:(1)国民待遇原则,与《伯尔尼公约》的区别在于是否给予在本国有住所的外国人以国民待遇,该公约缔约国有选择的权利。

    (2)权利主体与客体,该公约规定著作权主体为“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人”与《伯尔尼公约》将主体限定为作者不同。同时该公约并未像《伯尔尼公约》那样详细列出受保护作品的种类,其客体范围规定较为笼统。

    (3)权利内容与期限,该公约未明确规定作者的人身权利,是否保护由各国立法决定,对财产权利也未详细列举,仅强调翻译权、复制权、表演权、改编权等。此外该公约规定的保护期限较短,一般作品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实用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不得少于10年。

    (4)版权标记,该公约规定作品在首次发表时,每一件复制品均需注明著作权标记“①”、著作权人姓名、首次出版时间。

32.试述《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内容。

(1)目标。协议在其序言中要求缔约方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并指出协议的目标在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促进有效而充分地保护知识产权,保证知识产权执行不会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

    (2)基本原则。主要有: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即缔约方应执行本协定的规定,但可以在其国内法中规定比本协议所要求的更广泛的保护。国民待遇原则,除《巴黎公约》、"白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有例外规定外,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缔约方必须给予其他缔约方的国民以本国国民的同等待遇。但对于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及广播组织,国民待遇仅限于本协议规定的权利。最惠国待遇原则,除本协议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外,缔约方给予其他任何其他缔约方国家的国民所给予的任何优惠特权和豁免,应同时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缔约方的国民。

    (3)著作权保护。协议明确了本协议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要求缔约方必须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第1—21条及附件(即“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的规定,但将该公约第6条关于著作权人身权的规定排除在外。

    (4)邻接权保护。协议规定,缔约方对邻接权保护的义务,只限于协议规定本身。

    (5)商标权保护。协议明确规定保护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并允许各种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包括人名、字母、数字、颜色组合等)作为商标注册;缔约方可以根据使用来决定注册,但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应构成申请注册的条件;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独占权,商标的首次使用以及每次续展注册的期限不得少于7年;缔约方可以决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可以不允许实施商标的强制许可。

    (6)专利权保护。协议规定可获专利的主题,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对于植物新品种,缔约方可采用专利方式或专门制度或两者结合给予保护。

    (7)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协议要求缔约方对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给予保护,但协议未规定具体法律形式。

    (8)实施程序。协议规定,缔约方应从民事、刑事、海关方面保证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的保护。    ·

(9)争议的防止和解决。协议规定“透明度”原则,即在争端预防方面,缔约方应将其依本协议制定的法律、规则、法院判决以及一般行政法规予以公布。在争议解决方面,协议规定了特别的争议解决机制,即原则上以协商解决为主,如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要求缔约方全体与另一方或几方协商。缔约方全体可作出裁决,若确认另一方严重违反关贸总协定,则经半数以上通过后可暂停违约方依该总协定享有的优惠待遇。

47、简述《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

(1)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即缔约方应执行本协定的规定,但可以在其国内法中规定比本协定所要求的更广泛的保护;
    (2)国民待遇原则,即每一成员应给予其他成员国以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
    (3)最惠国待遇原则,即某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者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
    (4)权利穷竭,成员之间在解决有关知识产权问题而产生争端时,不得用本协定的规定去支持或否定权利穷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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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6 22:5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天知识产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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