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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讲资料] 自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自考笔记(按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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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7 07:5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笔记依据目录

第一篇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二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基本原理

第三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科学

第四章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篇 劳动和社会保障契约

第五章 劳动合同法

第六章 集体协议

第七章 社会合作协议

第三篇 劳工标准

第八章 最低工资和薪酬权益法

第九章 劳动保护法

第四篇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十章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住房保障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

第五篇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治

第十六章 劳动和社保障行政执法

第十七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法

第一篇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
 楼主| 发表于 2010-6-7 07:55:4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一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

1、公民的定义。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公民与自然人的区别。

公民与自然人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国籍。

3、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4、劳动者的定义。

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

5、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包括:

(1) 国家的义务和责任。国家负有保障公民劳动权的义务和责任,其具体内容包括: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公民的劳动义务和责任。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公民的光荣职责,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6、劳动权的现实意义和保障权的现实意义。
学习和研究公民劳动权的现实意义在于,将就业问题提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样一个全局性的高度来认识,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净化法制环境,明确国家、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到在任何时期和任何条件下都能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保障权的现实意义:

首先,它确立了国家具有向公民提供社会保障的义务的原则。

其次,使生存权的概念有了实际内容,人们开始为有价值和尊严的生存而奋斗。

最后,生存权与保障权相结合,使生存权得到经济和法律的保障。

7、公民劳动权的定义、三个要素。

劳动权是公民权利的基石。公民劳动权即公民劳动义务和劳动权利的统一。

具体内容如下:

就业权,即获得职、业培训、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的权利;

结社权,即建立、加入和退出劳动者组织的权利;

参与权,即参与企业管理和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利。

8、公民劳动权立法的主要内容。

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包括公民就业权、劳动者结社权和职工参与权。

9、公民实现劳动权的保障措施。

1、促进就业。我国促进就业法的主要内容:(1)实行劳动预备制、(2)举办劳动服务企业、(3)创办再就业服务中心、(4)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2、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的形式:学徒培训法、技工学校培训法、高等职业学校培训法、职业教育与训练中心培训法。

3、公正裁员的定义。公正裁员由三个法律要素和诉讼保护构成。三个法律要素即正当理由、合法程序和合理补偿。

4、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法律规定明确了下列问题:(1)企业可以依法裁员和解除劳动合同;(2)企业在作出裁员决定之前需要提前通知全体职下,并听取下会意见;(3)依法裁员需要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

10、公民生存权和保障权的定义。

生存权定义:生存权即维持人的生存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劳动权等。生存权应当是人们生来就有的权利。生存权是人权革命的产物。

保障权定义:保障权即当公民基本生活遇到风险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保障权产生于宪法时代,贝弗里奇设计了—整套“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面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因而被称为“福利国家之父”。

11、生存权与人权的关系。

生存权是人权革命的产物。

12、保障权与宪法的关系。

社会保障进入宪法:1945年《联合国宪章》强调生存权是基本人权。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所有公民作为社会成员之一,都享有社会保障权。

13、公民保障权立法的主要内容。

公民保障权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立法和中国立法。

14、公民基本保障措施。

包括养老保险、健康保障、失业保障、工伤保障、住房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特殊群体保护的定义和法律制度。

特殊群体保护包括:妇女、儿童和老人社会保障;军人社会保障;残疾人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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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7 07:56: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基本原理

第二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基本原理
1、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定义和特征。

劳动法的定义: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个体劳动而是社会性劳动,即发生在一定劳动关系状态下的劳动。劳动法的本质,即通过保护公民的劳动权来维护平等、公正与协调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劳动法的主要特征如下:(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社会关系。(2)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有偿的、具有职业性的劳动。(3)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工具具有不完善和潜在性特点,因此变更和解除环节相对活跃。

社会保障法即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障是抵制社会风险的制度安排,包括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赔偿制度。社会保障法的本质即规范保障人、参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社会保障领域坚持公平和创造统一秩序的行为规则,其目标在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进步。

社会保障法的主要特征:(1)法律关系主体的三方性,包括保障人、参保人和受益人。(2)内容丰富、体系庞杂。

2、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包括劳工权益、劳动标准、协调机制、工业民主等。

3、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对象,经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即上升为劳动法律关系。所以,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法制化的结果。

社会保障关系即保障人、参保人、受益人和相关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是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经社会保障法调整的社会保障关系即上升为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所以,社会保障关系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基础,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社会保障关系法制化的结果。

4、劳动关系的分类。

1、根据主体和内容进行分类包括:狭义劳动关系、相对劳动关系和广义劳动关系。

2、根据就业性质进行分类包括:雇用劳动关系、聘用劳动关系、录用关系和任命关系。

3、根据组织状态进行分类包括:集体劳动关系、个体劳动关系。

4、根据用人单位性质进行分类包括:政府部门劳动关系、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劳动关系和营利组织劳动关系。

5、根据用人单位注册地进行分类包括:国内劳动关系、外资劳动关系和外国劳动关系。

6、根据劳动关系合法与否(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分类包括;正规劳动关系和非正规劳动关系。

5、劳动关系主体

包括雇主、雇员和第三方。

6、社会保障关系的分类。

包括参保关系、缴费关系、基金管理关系和待遇支付关系。

7、社会保障关系的主体

包括保障人、参保人、受益人和相对人。

8、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障公民劳动权、建立公平劳动标准和确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9、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公民权利保障、明确国家责任和公民角色、鼓励社会伙伴参与、公平与效率结合、建立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国际协调发展。
10、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劳动法律关系即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经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劳动关系当事人即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

11、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定义。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即由社会保障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保障关系。经社会保障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保障关系当事人既享有法定权利又承担法定义务。

12、劳动法律关系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三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即依法享有权利和具有承担义务能力的人,在具体情况下称当事人,主要指用人单位和职工。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如下特点: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相互对应性。(2)劳动关系法律内容具有潜在性。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涉及的对象。

4、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1)保障人。(2)参保人。(3)受益人。(4)社会保障基金的受托人。

5、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内容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如下特点:(1)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对应性,有时会出现分离状态;(2)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十分丰富甚至复杂。

6、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客体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客体,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涉及的对象,可以是资金、物和服务行为。

13、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及法律事实的基本理论。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即特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形式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变更即改变原当事人之间既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即在原法律关系主体不改变的条件下对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修改和补充。

劳动法律关系消灭是指现存劳动法律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法律关系解除是提前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的行为,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或在法定条件出现后由单方提出提前消灭该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依据一定的事实。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形式,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引起一个具体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改变。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现存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2、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依据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发生必须依据一定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有意识进行的各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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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7 10: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自考专业是人力资源管理
请问你是考哪个?

能拜托你把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的资料发到邮箱给我吗?
谢谢
非常真诚的感谢你

   30598308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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