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考网( zikao5.com )

 找回密码
 注册

我自考论坛新人签到! 到各省圈子新人签到送奖励~ 进入自考圈子自考资料专题

历年自考试题和答案 集合2008年以来的自考试题及答案! 考必过一考通自考小抄 - 自考密卷

自考资料【注册网站】|论文指导QQ905363546 自考英语学习英语俚语学习自考公共课 自考专业课网站地图关于我自考网_zikao5.com

特别提醒:想登录了解网站可用临时帐号【加微信zikao99索取】
搜索
查看: 15084|回复: 3

[历年真题]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历年试题(简答、论述、案例)及答案汇总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1-10 16:5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904
一、简答题
1.简述借款人违反国际融资协议时贷款人可以采取的约定的救济措施(内部救济措施)。

答:(1)对尚未提取的借款,贷款人可予以取消,或暂时中止借款人的提款权。

(2)对已提取的款项,贷款人可以宣布偿还期提前,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答“加速到期”也可)
    (3)对逾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约定的违约利息。
2.简述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

答:(1)是国家之间的组织,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2)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一般是国家,特殊情形下也包括非主权实体;

(3)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4)调整国家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组织法。
3.简述1958年《纽约公约》调整的事项以及我国对该公约所作的保留。

答:1958年《纽约公约》全称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答“调整的事项是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正确);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承认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应相互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出的仲裁裁决。1986年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对其作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二、论述题 (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论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买方的义务。

答:公约下,买方的义务有二: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1)支付货物价款

①有义务根据合同或相关法律规章作必要的付款准备。

②按约定地点付款,未约定的,买方应在卖方营业地付款或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付款。

③按约定时间付款,未约定的,买方应在卖方按合同或公约规定将货物或单据交给买方时付款。但买方在未有机会验货前,无义务付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已约定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2)收取货物

①采取一切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货。

②接收货物。

③买方接收后仍有权提出退货,但应采取保全措施。

2.论述ICSID与MIGA在业务和功能上的异同。

答:(1)不同:ICSID通过受理和处理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为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所可能遇到的各种政治风险(非商业性风险)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MIGA则通过直接承保各种政治风险,包括汇兑险、战争与内乱险、征用险、违约险以及董事会同意的其他非商业风险。为海外投资者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并进一步加强法律上的保障。
   (2)相同:ICSID与MIGA都是由世界银行主持组建的,旨在促进国际投资跨国流动的世界性组织。
总之,两者的业务和功能是互相配合、相辅相成的。(1分)
三、案例分析题 (本题15分)

1.中国卖方与美国买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FOB上海,2008年7月20日前交货。卖方备好货物后将其单独存放于上海港码头标准仓库。由于承运人船期安排的原因,指定船舶于8月20日到达上海港装货。而在8月1日,存放货物的仓库发生火灾,导致部分货物受损。船舶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另发现部分货物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而发生变质。
试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回答下列问题:
(1)卖方对火灾毁损货物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1)不承担责任。FOB术语下,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但买方指定船只未按时到达,在卖方将货物单独存放的情况下,货物风险自约定交货期届满时转移给买方。故本案火灾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2)卖方对变质货物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15分)

答:(2)承担责任。根据《公约》,如货物不符是由卖方违约所致,卖方应负责任。本案货物变质是由卖方包装不良造成的,应由卖方承担责任。

0807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1.简述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特点。

答:(1)许可贸易合同是一种长期性的合同;

(2)许可合同大多为多项内容相结合的合同;

(3)许可合同是内容比较复杂的合同,条款多,涉及面广;

(4)许可合同一般都要经过各国有关当局审查批准后才能生效。

32.简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牙买加协定》对原《基金协定》所作的主要修改。

答:1978年4月,《牙买加协定》生效,从以下三方面对原《基金协定》作了修改:第一,允许各成员国自由选择汇率制度;第二,实现了“黄金非货币化”;第三,建立了特别提款权制度。

33.简述国际经济组织的特征。

答:国际经济组织基本特征:它是国家之间的组织,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主权实体也取得了一些国际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或准成员资格;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组织法。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试论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管制的主要内容。

答:(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2)投资范围和出资比例的限制;(3)经营管理权和雇佣职工的限制;(4)对投资期限的限制;(5)对外国投资“本地化”的要求;(6)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为的管理监督;

35.试论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

答: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

   缔约国政府单方面制定的有关对所得和财产课税的国内税法,以及为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而相互间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都是统一的国际税法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功能和作用各有侧重。缔约国征税权的创设、课税对象范围和程度,以及征税程序方式的确定,首先或主要由国内税法确立。而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作用,在于运用冲突规范限制缔约国一方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同时规定缔约国另一方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应该采取的消除双重征税措施。协定对缔约国通过国内税法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的调整,只能是维持其原状或是加以限制,而不能为缔约国创设或扩大征税权。

     其次,协定与国内税法彼此互相配合、互相补充。一方面,协定中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的功能作用,需要缔约国国内税法上的有关实体和程序规范的配合补充,才能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对于协定本身未明确定义的用语,按照协定的解释规则,允许依照缔约国国内有关税法概念进行解释。

最后,在协定与国内税法冲突时,协定条款原则上应有优先适用的效力。这是实现这类协定的宗旨和作用的需要,也是“有约必守”这一国际法准则的基本要求。但是,鉴于跨国纳税人越来越频繁地利用双重征税协定进行国际避税的现实,协定优先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地位不宜绝对化。在纳税人滥用税约的情况下,国内反避税规定的适用,应不受协定条款的影响。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6.2005年甲国出口商A公司与乙国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A公司出售大米1000

吨给B公司。A公司在甲国某港口将3000吨散装大米装上船舶,并指示承运人C公司,在该批大米到达乙国

目的港后,将其中1000吨交给B公司,其余2000吨交给另一收货人。但C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因意外致

使大米损失1500吨,其余1500吨安全抵达目的港。当进口商B公司前来提货时,被告知应交付给它的1000

吨大米已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注: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缔约国。)

问:(1)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采用FOB术语,风险何时转移?

答: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按此术语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2)上述货物风险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其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如果该证件并非运输单据,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给予协助以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

  一些国家鼓励出口使用CIF术语,进口使用FOB术语,由本国保险公司和承运人保险或承运。
0804
一、简答题 (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简述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

答:(1)缔约权。(2)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3)法律诉讼能力。(4)特权与豁免权。

2.简述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构成要件。

答:(1)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

(2)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3)课税对象同一,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

(4)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5)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

3.简述关税的种类。

答:(1)按征税目的分,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2)按征税对象分,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3)按待遇差别分,分为普通关税和优惠关税。

二、论述题 (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论述《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的主要内容。

答:(1)适用范围:《TRIMs协议》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即只有那些“可能引起(货物)贸易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才适用此项协议。

(2)《TRIMs协议》禁止缔约国(成员)采取与《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相违背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TRIMs具体地说有两种:一是当地成分要求;二是贸易平衡要求。与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不符的TRIMs有三种:一是贸易平衡要求;二是进口用汇限制;三是国内销售要求。

(3)《关贸总协定》的各项例外规定全部适用于TRIMs,发展中国家可按《关贸总协定》第18条获得特殊与差别待遇。

(4)各缔约国(成员)须在《TRIMs协议》生效后90天内将所有TRIMs,予以通报,并在2年内(发展中国家为5年,最不发达国家为7年)消除这些TRIMs。

(5)各缔约国(成员)应加强其投资政策、法规及做法的透明度。

2.论述证券管制立法域外适用的基本根据。

答:(1)为了实现对跨国证券的有效管制,各国证券立法不仅具有域内效力,往往还对本国域外的人、物或行为享有管辖权。

(2)国籍原则。内国的证券管制立法可以适用于发生在域外的本国人的行为。其国际法依据是“属人管辖原则”。适用于国籍原则的关键在于如何识别管制对象,尤其是法人国籍的确定。在这方面,各国的做法有所区别。

(3)效果原则。只要来自域外的行为对内国产生一定的影响,就可对该行为适用本国证券管制立法。该原则不仅适用于本国人在域外的行为,也适用于外国人在域外的行为,从而弥补了国籍原则只适用于本国人的不足。适用效果原则的国际法依据是客观属地管辖原则与保护性管辖原则。前者指一国对虽在本国境外发生但在本国境内完成的行为享有管辖权,后者指一国为了保护本国的重大利益,可以对发生在域外的特定犯罪行为主张管辖权。

(4)主观属地管辖原则。对于本国境内发生的行为,纵使其影响在本国域外,内国的证券管制立法也可予以适用。该原则弥补了国籍原则只适用于本国人在域外行为的局限性。

(5)合理原则。本国证券管制立法的域外运用得以其适用结果“合理”为条件。该原则的适用比较多地考虑他国利益,采取“利益分析”的方法以不对他国利益造成不合理损害为条件,或以本国利益大于外国利益为前提,是一种自我限制本国证券立法域外适用的表现。

三、案例分析题 (本题15分)

1.中美两家贸易公司签订茶叶买卖合同,由中国公司按CIF纽约向美国公司交货,信用证方式付款。运输途中因意外事故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泡,美国公司以货物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指示信用证开证银行拒绝付款。

(1)美国公司能否以部分茶叶遭海水浸泡、货物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为什么?

答:不能。本案合同为CIF合同,中国公司的交货地点是在装运港,而非目的港纽约;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由买方美国公司承担,买方美国公司不得以越过船舷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灭损(即茶叶遭海水浸泡、货物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

(2)信用证开证行可否以茶叶浸泡为由拒绝付款?为什么?

答:不能。信用证支付方式体现银行信用,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银行付款的条件是单证一致。银行的付款义务不涉及货物是否受损。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是独立的。

0704
简答题 (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简述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答:(1)备用信用证具有保函性质;商业跟单信用证是一种国际支付方式。

(2)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也可以是非银行机构(答“不限于银行”也可以);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开证人只能是银行。

(3)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对借款人的追偿权一般为无担保债权;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开证行所持卖方提交的提单等单据是开证行债

2.简述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条件

答:(1)构成倾销,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2)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

①实质性损害,②或实质性损害威胁,③或实质性阻碍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建立。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简述国际补偿贸易的含义及特点 (5分)

答:(1)定义:指一方跨越国境向另一方提供机器设备或技术,在一定期限内,另一方以使用该设备或技术生产的产品或收益偿还设备价款或技术使用费的一种贸易方式。(3分)

(2)特点:①补偿贸易具有易货贸易的属性。②补偿贸易具有延期支付的性质。

二、论述题 (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试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答:风险转移是指风险承担的转移,谁承担风险,谁就承担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失。风险转移的关键问题是风险何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的时间规定:

(1)如果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有两种情况:

①假如卖方无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

②假如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货物在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

以上两种情况的风险转移以货物的特定化为前提。

(2)如果货物是在运输途中出售的,通常订立合同之时风险转移给买方;如果卖方通过背书将提单和保险单转让给买方,买方可以凭上述单据向承运人和保险人索赔,货物装运时风险转移给买方。但是,若卖方在订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却未将该事实告知买方,则卖方承担这种遗失或损失的风险。

(3)合同不涉及货物运输,货物亦非在运输途中出售,即通常在卖方营业地交货的情况下,买方接收货物时风险转移给他;或如果在合理时间内,货物已交给买方处置但买方不接收货物(即买方违反合同),则从违反合同时风险转移给买方。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地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买方处置时,风险转移给买方。风险转移的后果是指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并不解除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作为)或不行为(不作为)所造成。但是,如果卖方已根本违约,则所有风险转移的规定,不影响买方因此采取补救办法

2.试论典型的国际融资租赁模式

答:国际融资租赁是指由一国出租人按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承担的一种租赁方式。典型的融资租赁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构成,即由出租人与供货人签订的购货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构成。

(1)   购货合同。

①供货人应保证合同项下货物(租赁物)的品种规格、质量性能;

②供货人应如期直接向承租人交货并履行其他义务,承租人应及时验收货物;

③租赁协议的无效或解除将导致购货合同的解除,但供货人已交货的不在此限;

④购货合同需经承租人确认才能生效,且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

(2)   租赁协议。

承租人义务5项。

①如供货人迟延交货或所供租赁物有瑕疵及致人损害的,承租人一般不得解除协议;

②承租人应按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③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租赁物;

④承租人不得擅自出售、转租、抵押租赁物;

⑤承租人承担租赁物损坏和灭失的风险。

出租人义务3项:

①确保供货人交货;

②供货人迟延交付或交付的租赁物有瑕疵,出租人得将索赔权转交承租人行使;

③租赁期间出租人无权擅自处分租赁物。

三、案例分析题 (本题15分)

1.2000年3月,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排他许可合同,允许乙公司于未来五年内在中国使用其技术生产某种高级芯片,如有争议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解决。2003年4月,因发现中国市场巨大,甲公司在中国投资设厂,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2004年5月,甲公司因战略调整,将其在华工厂设备卖给丙公司,并允许丙公司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

(1)什么是排他许可合同?

答:排他许可合同是指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仍然有权利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

(2)设该技术为自由进出口技术,如果乙公司未将该技术合同在中国主管部门登记,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有效。(1分)因为在我国,自由进出口的技术贸易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登记仅是政府对技术进口或出口活动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

(3)2003年4月甲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合法。(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许可合同,这意味着合同只是排除甲公司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中国境内于规定期限内使用该技术,甲公司仍有权在中国使用该技术。

(4)2004年5月甲公司能否再行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为什么?

答:甲公司不可以再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同类技术。(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性许可合同,这意味着甲公司承诺五年内不再将技术许可给任何第三人在中国使用,甲公司许可丙公司使用时未超过五年。

(5)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仅约定了仲裁机构和地点,而未约定应适用的法律,应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答:在当事人未规定适用于其争议的实体法时,由仲裁庭选择应适用的实体法,(1分)仲裁庭可能通过有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或各国普遍接受的冲突法规则决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6)如果因丙公司使用甲公司许可的技术而给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害,乙公司应该向谁请求赔偿?为什么?

答: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因为甲公司对乙公司违约导致丙

0607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1.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特点。

答:(1)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

(2)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能有所增删。

(4)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32.简述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

(1)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2)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33.简述国际法院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方面的职能存在的局限性。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   

(2)由于国际法院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其管辖需以争端当事国的自愿、协定或声明为前提。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试述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及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一)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包括一般法律措施和特别法律措施。

(1)一般法律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强化对跨国交易活动的税务审查,实行评估所得或核定利润方式征税等。
    (2)特别法律措施包括:

①防止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的法律措施。

各国在其转移定价税制中一般采用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之间的收入收费分配进行相应的调整。

②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A、通过法律禁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     B、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
C、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以打击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积累利润的积极性。
③防止资本弱化的法律措施。

一些国家通过特别的税收立法和税务征管规定,或者运用正常交易原则,限制股东对公司的过多贷款融资安排,或者将以贷款融资掩盖股份融资情况下公司副给贷款股东的利息视为股息,禁止从公司应税所得列支扣除。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率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法上有关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收规定,运用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间的弱化投资安排进行必要调整,并据以征税。

(二)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一般分为例行的交换、经请求的特别交换、一方主动交换。近年有些国家还约定,对跨国纳税人在彼此境内的活动进行同时税务检查,或允许对方的税务代表入境进行税务检查等。

(2)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套用协定条款。各国税收协定中的反套用协定措施主要是确定判断不使用协定待遇的传输公司的标准和方法,这些标准和方法有:

1、透视法,即判断一个公司是否适用协定优惠待遇,不再仅根据该公司是否缔约国居民,还要进一步分析控制或拥有该公司的股东是否也是缔约国居民;

2、排除法,即在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优惠,不适用缔约国一方某些享受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公司;

3、渠道法,是防止第三国居民利用踏脚石式传输公司套用税收协定,即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第三国居民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超过其总收入的一定比例,超过限定比例的的居民公司不能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

4、征税法,即在税收协定中规定,纳税人享受协定对某些种类所得的减免税优惠,必须以这类所得在纳税人的居住国被征税为前提条件。

(3)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主要包括一国的税务机关接受另一国税务机关的委托,代为执行某些征税行为。经合组织于2003年公布修订后的税收协定范本在第27条专门规定了税款征收方面的行政协助制度。另外,经合组织理事会于1988年1月通过了《关于税务行政协助的协定》,于斯特拉斯堡开放供成员国签字,规定了有关文书送达和税款征收的国际合作内容。

35.如何评价《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所确立的MIGA机制。

0604
一、简答题 (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     简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

答:(1)外国投资范围(或答“投资”定义也对); (2)外资准入; (3)外资待遇; (4)外资利润汇出;

(5)缔约方的代位权(或答“代位”也对);   (6)征收的条件及补偿标准;   (7)投资争端的解决。

2.     简述GATS法律体系的构成。

答:(1)GATS的正文; (2)GATS的附件; (3)各成员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承诺表;

(4)部长会议决议及谅解。

3.     简述东道国对跨国银行准入的法律管制。

答:各国对跨国银行实行不同程度的法律管制。准入管制主要有四个方面:

(1)对进入形式的限制,如子行、分行、代表处等;

(2)对进入条件的限制,如资信要求、审慎条件要求、资本金要求等;

(3)对进入实行对等原则,以该外国准许本国银行进入为前提条件;

    (4)对进入的公共利益保留,跨国银行的进入必须符合本国的公共利益。

二、论述题 (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如何理解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

答:当限制性商业惯例或限制性贸易做法被具体地订入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有关条款就被称为限制性条款。

(1)关于哪些约定属于限制性条款,各国立法不同。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下列行为或条款:

①搭售条款;②限制竞争条款;③限制技术产品的生产或销售;④限制合同期限;

⑤不合理地限制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许可技术;    ⑥限制被许可方改进或发展许可技术;

⑦限制被许可方的商标使用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行为;        ⑧限制被许可方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

⑨限制被许可方使用技术的技术人员范围及技术使用范围;

⑩限制被许可方就许可技术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2)国际技术许可活动中出现的限制性做法一般体现为:技术的供方依据其拥有的技术专有之垄断地位,对技术受方的相关经营活动实施不合理的限制。

(3)其目的在于限制对方的技术或市场竞争力以维护其技术或市场竞争优势,或带动其他商业的销售或过时技术的出口。

(4)其实质性后果是导致对自由贸易的限制。

2.试述协调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常设机构原则”。

答:(1)常设机构原则的概念:指双重征税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润除外。

    (2)常设机构原则的作用:将跨国营业所得来源地国的征税权限定在设有常设机构的条件下和局限在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内。

(3)常设机构原则的例外:不适用于对从事国际海运和航空运输企业营业利润的征税,这些通常由企业居住国独占征税。

(4)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一国企业在另一国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也构成常设机构。未通过固定场所但通过营业代理人开展业务,仍可能构成常设机构。

(5)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的确定:采用了“引力原则”和“有实际联系原则”。

(6)应税所得额的核定:采用“独立企业原则”和“费用扣除与合理分摊原则”。

三、案例分析题 (本大题15分)

1.2004年5月8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部件5万套,FCA(韩国某港口)价格条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货,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发生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万套,产品价格不变。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11月2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5万套。

(1)FCA的中文名称是什么?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公司?为什么?

答: FCA“货交承运人”。风险自韩国公司将该物交付承运人时转移到中国公司。因为在FCA价格条件下,自卖方根据规定交货时,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2)中国公司11月25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不能。因FCA价格条件下,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日期,而非买方实际收到货物的日期。
(3)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为什么?

答:不能。若收取多交货物须按合同价格支付价款。
(4)若其中有1.5万套产品不合格,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则在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应采取货物保全措施(答“寄存”也对)。根据《公约》规定,若买方打算退货,则有义务保全货物,因采取保全措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卖方承担。
(5)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国公司可以请求韩国法院承认并强制执行中国仲裁机构的裁决,有关法律依据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答《纽约公约》也对)。

0507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1.简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P84

答: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一下五个基本方面:

(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总体现)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5)各国对世界性贸易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32.简述TRIPs协议的主要特点。

答:(1)它采纳了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又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

(2)它规定了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3)它特别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包括成员方有义务根据国内法提供必要的程序与补救,还规定了边境措施制度等。

(4)它规定了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实施Trips的不同时间表。

33.简述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P579

答: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是有关国家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这种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

(1)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论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

答:(1)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使用权。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往往是某种特定的、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使用权。而国际货物贸易的标的则是买卖的货物,一般具有一定体积,占有一定空间,人们可以直接用感官感受它们的存在。
   (2)国际技术贸易的技术受让方所取得的只是技术知识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在一项技术被转让之后,技术受让方、技术所有人均有权使用该技术,而其他人也有可能使用此技术。因此,在国际技术转让中,除非双方约定一次性买断或卖断技术,受让方一般只能在约定的范围内享有技术的使用权,而无权将此项技术擅自转让或赠送给任何第三方。对于国际货物贸易而言,货物一旦被转让,原所有人便失去了所有权,而受让方则享有该产品的所有权,他可以自由处理该产品,包括使用、转售、赠送或出租该产品。
   (3)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长期的交易,而且交易的过程很复杂。国际技术贸易的交易过程复杂,一般而言,技术转让贸易的有效期在3-5年左右,甚至更长。而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只要按照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货物和收取货款,而买方只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收取货物和交付货款,合同即告履行完毕,这个过程较短。      
   (4)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不同。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制定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管理。国际技术贸易除了适用民法、合同法的规定之外,还应该遵守工业产权法,技术转让法等有关规定,以及该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而国家货物贸易则主要适用民法、合同法、买卖法(或外贸法),该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以及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的大量的惯例。
35.试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主要特征。

答:发展中国家基本上处于资本输入国的地位,因此在外资立法上的特征表现为:

(1)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为吸引外资而颁布专门的外国投资法典或系列性的专门法规。而发达国家一般不对外国投资进行系列性的特别规定。
   (2)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监督的同时,往往给予外资优于内资的种种特惠待遇。这在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中是少有的。
   (3)发展中国家晚近外资立法的发展趋势是逐步放宽限制,给予外资更多的保护和优惠。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36.甲国A公司2004年1月10日致电乙国B公司:“长期求购汽车配件,请按本公司提供的样品生产10000件,每件FCA 500美元。该批货物请于2004年4月10日至20日交货。”2004年1月20日A公司收B公司电:“接受你方来电,因生产能力所限,2004年4月25日至30日方能交货。”2004年1月26日,B公司收A公司电:“请贵公司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货为盼。”B公司未能按时交货,A公司为此给予其20天宽限期。2004年7月10日A公司收到该批货物。A公司将装有该配件的汽车上市销售后,2004年9月甲国C公司起诉控告A公司生产的汽车上所用上述配件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并要求赔偿。A公司认为该配件系乙国B公司生产,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应由B公司承担责任。上述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成员国。

(1)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什么时候成立的,为什么?

答:合同成立于1月26号。B公司电:“接受你方来电,因生产能力所限,2004年4月25日至30日方能交货。这构成实质修改,为反要约。 A公司电:“请贵公司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货为盼。”为承诺。

(2)B公司不按时交货,A公司能否立即宣告合同无效,为什么?A公司能否行使其他权利?

答:不按时交货不能立即宣告合同无效。只存在解除合同的可能。合同有效无效不是双方宣告的,而是由法院宣告。如果B公司不按时交货,在A公司给予宽限期后仍不能,则B可以行使解除合同权,和损害赔偿权。

(3)C公司提出侵犯工业产权诉讼请求,A公司和B公司谁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这个是凭样品买卖,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被人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分担,则对C公司而言,双方都负责任,然后二者之间再进行分配责任。
0504
一、简答题 (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简述跟单托收的概念及种类。 (5分)

答:托收是由卖方(出口方)根据发票金额以买方(进口方)为受票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代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如果有关货运单据须连同汇票一起交银行托收,这种托收就是跟单托收。依交单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托收和承兑交单托收。其中,付款交单托收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托收和远期付款交单托收。

2.简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在汇率安排方面的一般义务。 (5分)

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之一是促进成员国汇率的稳定。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以下称《基金协定》)的规定,成员国在汇率安排方面承担以下一般义务:

(1)尽量以自己的经济和金融政策来达到促进有秩序的经济增长这个目标,既有合理的价格稳定,又适当照顾自身的状况。

(2)努力通过创造有秩序的基本经济和金融条件和不会产生反常混乱的货币制度以促进稳定。

(3)避免以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取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4)奉行与《基金协定》第4条第1款所规定的保证不相矛盾的外汇政策。

3.简述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5分)

答: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来减轻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1)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 (2)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 (3)资本弱化。 (4)套用税收协定(也即“滥用税收协定”)。

二、论述题 (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试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补救方法。 (15分)

答:(1)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可要求其交付替代物,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严重不符合合同规定,构成根本违约;二是买方能够按实际收到的货物原状归还原交付的货物;三是交付替代物符合《公约》的时间要求。

(3)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理。如果对货物进行修理即能使之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可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理。买方必须在《公约》规定时间内提出修理的要求。

(4)宣告合同无效。必须符合一个条件:卖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5)减低价格。不论价款是否已付,只要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就可要求减价,减价按实际交付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6)请求损害赔偿。无论采取上述任何方法,均不影响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2.比较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体制与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差异 (15分)

答:二者均为促进国际投资跨国流动的投资保险制度。MIGA体制源于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但又高于后者。

(1)二者的承保机构不同:MIGA的承保机构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后者的承保机构是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或国家指定的专业公司。

(2)二者对投资者的要求不同:MIGA要求的投资者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多个成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该法人必须在商业基础上运营。后者要求投资者与承保机构所属国有相当密切的联系。

(3)二者对投资的要求不同:MIGA要求投资必须在投保申请注册之后开始执行新的投资,有关投资必须具备经济合理性,能够给东道国带来良好效益,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与东道国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在东道国可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后者则要求投资必须是东道国明确表示同意接纳的投资。

(4)二者对东道国的要求不同:MIGA要求跨国投资流向的东道国必须是发展中会员国,并要求东道国在投资环境方面能够给承保投资以公平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后者则要求投资所流向的国家必须符合其规定的条件,且通常要求有双边投资协定。

三、案例分析题 (本大题15分)

1.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一份独占许可合同。依据该合同,A公司许可B公司在S市使用其自行开发并使用多年且未对外公开的快餐烹制技术(核心是制作炸鸡块和汉堡包的配方),并准许B公司免费使用其商标和商号;B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支付A公司10万美元,并且以后每月支付A公司其销售额的5%作为技术转让费。B公司的快餐店开业后的头6个月生意兴隆。不久,B公司发现S市陆续开张4家与其类似的快餐店,这些店使用不同的商标、商号,但它们所提供的食物与B公司提供的几乎完全一样,都以炸鸡块和汉堡包为主要经营品种。由于这些快餐店的价格便宜,B公司快餐店的销售额迅速下降。B公司致函A公司指责其提供的技术无新颖性和独创性,并据此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1)A公司转让的技术是专利技术还是专有技术?为什么?

答: A公司转让的技术是专有技术。专有技术是指一种在长期生产实践中形成的,为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需的,从未向社会公开过,可转让但没有取得专利权保护的专门技术知识和经验,可以包括以一项或几项特定的配方、工艺流程或产品设计方案为主的技术知识。本案A公司转让给B公司的配方就是一种专有技术,不是专利技术。因为专利技术是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律规定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的公开技术,而本案的配方不具备这一特点。

(2)如果其他4家快餐店从其他公司合法取得相同配方,A公司是否违反了B公司在S市独占使用许可技术的义务?为什么?

答:A公司不违反B公司在S市独占地使用其所转让技术的义务。A公司许可B公司使用的是专有技术,专有技术是依靠所有人自行保密的、具有事实上的独占权的技术和经验,其他人只要合法地获得这种技术,法律并不禁止他们使用与专有技术权利人(所有人)同样的技术。本案的许可合同不涉及其他快餐店从其他人处合法获得这种技术。

(3)如果其他4家快餐店从A公司获得技术许可,但没有使用A公司的商标和商号,A公司是否违反了其与B公司约定的义务?为什么?

答:A公司违反了其与B公司约定的义务。A公司、B公司之间的许可合同是独占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只有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许可方既不能自己使用,也不能许可第三方使用许可的技术。A公司承担的是专有技术的独占许可义务。这一义务与商标、商号无关。因而无论其他快餐店是否使用同一商标、商号,A公司都违反了独占许可义务。

(4)B公司能否以许可技术无新颖性和独创性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为什么?

答:不能。B公司获得许可的是专有技术,不以新颖性和独创性为构成要件,而以没有公开并具有商业价值为构成要件

0404
一、简答题 (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简述国际技术转让的基本方式 (5分)

答:国际技术转让的基本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非商业性的技术转让。主要是指国家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以签订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方式而进行的技术转让。具有无偿性特点。一种是商业性的技术转让。即通常所说的国际技术贸易。具有有偿性特点。具体又有两种主要方式:一是技术贸易;二是技术投资。

2.述特别提款权的概念和特点。 (5分)

答: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按各成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它是成员国在基金组织账户上一种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其特点有:(1)成员国分得特别提款权后,无须再向基金组织缴交任何其他资金;(2)成员国在需要时,可以无条件地使用特别提款权;(3)特别提款权归成员国长期所有。

3.我国仲裁立法如何体现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特点? (5分)

答:我国《仲裁法》体现了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特点,表现在:(1)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2)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做出裁决;(3)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4)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论述题 (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试联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阐述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制度的主要内容。 (15分)

答:此制度包括风险转移的含义、时间及法律后果三项内容。

(1)风险转移的含义:所谓风险是指足以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风险转移是指风险承担的转移,也即对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的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风险应于某个时间由卖方改为买方承担,此即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2)风险转移的时间:风险转移问题的关键在于风险在何时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手中,对此,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风险转移时间是:

①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有两种情况:

a.如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则货物依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之时即为风险转移之时。

b.如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则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即为风险转移之时。

②如果货物是在运输途中出售,订立合同之时即为风险转移之时。但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遗失或损坏,又不将此事实告知买方,则应由卖方承担此遗失或损坏的责任。

③合同既不涉及货物的运输,又不是出售运输途中的货物,即一般是在卖方营业地交货的情况下,买方接受货物时,即为风险转移之时。如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货物交由其处置但其不收取时为风险转移之时。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之时,才是风险转移之时。

(3)风险转移的后果: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则所有风险转移的规定,不影响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2.述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及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 (15分)

答:(1)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协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协定在空间和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协定适用的税种范围以及协定对人的适用范围。

②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

③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④税收无差别待遇。

⑤相互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制度。

(2)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两者的功能和作用各有侧重。国内税法的作用主要在于创设缔约国征税权,确定课税对象范围和程度以及征税程序等。协定的作用在于运用冲突规范限制缔约国一方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同时规定缔约国另一方在行使税收管辖权时应该采取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

②两者彼此配合,互相补充。一方面,协定中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的功能作用,需要缔约国国内税法上的有关实体和程序规范的配合补充,才能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协定中不明确的用语,允许各国依照国内税法进行解释。

③两者发生冲突时,协定条款原则上应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但不能绝对化

三、案例分析题 (本题15分)

1.中国和德国是《华盛顿公约》和《汉城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某企业与德国企业柏林净水厂签订合资合同,在上海兴建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根据合资合同规定,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该公司满足投资总额所需的其余200万美元资金通过项目贷款来解决。

(1)如果投资者之间产生争端,可否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为什么?

答:不能。该中心只受理缔约国政府与另一缔约国国民间的投资争端。

(2)在注册资本中,柏林净水厂至少应占多少美元?

答:柏林净水厂至少应占250万美元。

(3)项目贷款的借款人是谁?试根据项目贷款的种类,说明偿还项目贷款的资金来源和担保。

答:项目贷款的借款人是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该贷款如果是无追索权贷款,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收益为还款资金来源,以该公司资产为担保;该贷款如果是有限追索权贷款,除上述收益和担保外,一般还要求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4)上述注册资本和项目贷款中,哪些可以向MIGA投保?可投保什么险别?

答:柏林净水厂投入的注册资本及提供的贷款担保,可以向MIGA投保,具体可投保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外币汇兑险、违约险。

0304
一、简答题 (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简述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5分)

答:(1)备用信用证是一种保证方式,而跟单信用证是一种支付方式。

(2)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不限于银行,还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跟单信用证的开证人必须是银行。

(3)在跟单信用证情况下,银行持有的单据构成了其付款受偿的担保,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不一定享有受偿担保。

(4)跟单信用证必须跟有与货物有关的单据,而备用信用证则不一定需要。

2.简述《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的性质及内容。 (5分)

答:(1)《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是世界银行主持制定的有关外国直接投资待遇的指导性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指南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①指南一规定了指南的适用范围。

②指南二规定了外国投资入境的批准问题。

③指南三规定了外国投资待遇。

④指南四规定了征收和补偿原则。

⑤指南五规定了解决争端的途径

3.如何确定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 (5分)

答:(1)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可以通过归纳方式或客观方式来确定。

(2)前者指通过国际经济组织基本文件来考察,后者指通过国际法原则来考察。

(3)运用客观方式确定时,国际经济组织应具备下述条件才具备法律人格:具有比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更高级的组织;建立本身的机构;具有特定的任务;独立于其成员,能表达自己的意志

二、论述题 (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试述国际融资协议中的约定事项条款及其作用。 (15分)

答:约定事项是国际融资协议中的共同条款之一,指借款人允诺在贷款期限内承担的一系列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约定事项主要包括:

(1)消极担保条款。借款人在偿清全部贷款之前,不得在自己的财产和收益上,为其他债权人维持或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2)平等位次条款。借款人保证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受偿地位。

(3)财务约定事项。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遵守约定的各项财务指标。

(4)贷款用途条款。借款人必须把全部贷款用于约定的用途。

(5)保持资产条款。除日常经营外,借款人不得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资产的全部、大部或实质部分。约定事项的主要目的是使贷款人控制和监督借款人的经营活动,保证借款人有足够的资产按期还本付息。

2.如何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的损害赔偿救济? (15分)

答:(1)公约就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问题做了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其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2)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设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3)在宣告合同无效时如买方购买替代货物或卖方转售货物,赔偿额应包括合同价格与替代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在没有购买或转售时出现的合同价格与时价之间的差额也包括在内。

(4)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5)损害赔偿救济是可以与其他救济措施同时适用的救济,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违反合同一方是由于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违反合同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题 (本题15分)

1.中国出口公司与外国进口公司于2001年3月30日签订干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采用CIF术语,目的港为纽约,4月15日前将货物装船、发运,并及时提供相关单据。中国出口公司于4月10日将货物发运,由于天气原因,通常只用10天的航程实际用了20多天,货物于5月1日到达目的港。中国出口公司于5月10日交付有关单据。由于在海上时间过长,货物发生霉变。

(1)中国出口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为什么?

答:中国出口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因为它没有及时交单,而及时交单是中国出口公司承担的重要义务之一。

(2)中国出口公司对货物霉变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中国出口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根据CIF术语,货物越过船舷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本案中包括霉变的货物风险已经由中国出口公司转移给外国进口公司。

(3)假设合同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纽约的时间不晚于2001年4月30日”。中国出口公司又违反了哪种义务?

答:中国出口公司违反了按规定时间交货的义务

评分

参与人数 4 +58 积分 +58 收起 理由
长大 + 40 + 40
taowenshu + 4 + 4
+ 10 + 10
songertao + 4 + 4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1-6-21 16: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破书一堆 的帖子

好资料    谢谢楼主   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12-11-30 16: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的, 我照单全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 2023年自考资料 ( 豫ICP备17027556号-1 )

GMT+8, 2024-3-29 09:45 , Processed in 0.089889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