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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讲资料] 2011年自考合同法复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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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0 13:5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同法复习题及答案(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章某与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章某为卖方,住在甲市,王某为买方,住在乙市。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又不能达成协议。依法()

A、 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

B、 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

C、 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

D、 交付货币和交付货物均在乙市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首选的措施是()

A、 当事人就此补充协议

B、 按照合同目的确定

C、 按照国家标准确定

D、 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3、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时,由哪一方承担?

A、 由接受履行方承担

B、 由履行义务方承担

C、 由双方平均分摊

D、 由双方按比例分摊

4、合同履行方式不明确,后来当事人也没有协商确定,应当如何履行?()

A、 按照有利于债务人的方式

B、 按照有利于债权人的方式

C、 按照有利于合同目的的方式

D、 按照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方式

5、张三和李四签订一西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三卖给李四1000公斤西瓜,单价为0.6元/公斤。双方就履行顺序未作约定。张三已向李四供应了500公斤西瓜,现向李四提出付款请求,则李四()。

A、 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给付全部价款

B、 就已给付的500公斤西瓜的价款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就未给付部分则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 得就全部价款主张同时履行抗辩

D、 得主张张三履行不完全从而解除合同

6、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

A、 永久地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B、 暂时的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C、 消灭对方的实体请求权

D、 消灭对方的诉权

7、甲与乙订立合同,双方约定:甲应于2000年9月1日向乙交付货物,乙则应于9月8日向甲支付货款。8月底,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并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则在9月1日到来后,甲()

A、 须按约定支付货物,但可以请求乙提供相应担保

B、 须交付货物,但得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C、 须按约定交付货物,如乙不付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D、 有权拒绝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担保

8、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最大不同点是()

A、 双方就同一双务合同有无约定履行的顺序

B、 是否有难为给付的情况

C、 是否有提供担保

D、 可否请求对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9、下列哪个不是不安抗辩权的适用事由()

A、 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 听说对方商业信誉下降

C、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D、 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二、简述题

1、简述不安抗辩权的定义及成立要件。

2、简述合同履行的原则。

3、简述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含义及适用条件。

4、什么是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5、用什么财产做抵押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 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6、质押与抵押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动产质押合同自何时起生效? 哪些权利可以用于质押?

7、担保法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有什么特别要求?

8、定金罚则的内容是什么? 担保法对定金的数额有什么要求?

三、案例分析题

1、甲和乙订立了买卖香蕉的合同,约定甲向乙批发香蕉1000公斤,每公斤1元,共计1000元货款,在本年度5月份交货付款,由甲将香蕉运至乙的冷藏库,运费由乙负担。到了4月,由于天气比往年都热,香蕉提前成熟。甲自家的冷藏库容纳不了全部香蕉,于是通知乙请求准备冷藏库,他要提前交货。乙回复说他的冷藏库暂时没有空地方,不愿意现在就接收香蕉。过几天甲看到香蕉部分腐烂,就租车将香蕉运至乙处。乙让甲查看乙的冷藏库,确实没有地方,双方都无法采取更好的措施,只有把香蕉放在外面。后香蕉大约损失了200公斤。甲要求乙负担部分损失,乙认为合同尚未到履行期限所以拒绝。

(1)本合同的履行期限是何时?

(2)你认为乙是否应当承担部分损失?请谈谈你的理由。

2、甲,某市百货公司; 乙,某市羊毛衫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甲方为需方,乙方为 供方,合同约定了如下内容:品名(羊毛衫),单位,(件):牌号(申华)单价,(80元)款式,(女式105公分), 总金额,(16000元);颜色(黑色红色各半),定金(2000元)(甲支付);数量(200)

(一)产品质量与验收办法:以甲方保留的封存样品为准,提货时抽样检查,合格率应为95% 以上。

(二)交货期限、地点:1993年度,供方仓库。

(三)交货方式:需方一次性自提,运费需方自负。

(四)结算方式:甲方提货时及时向乙方支付现金,款货当面清结

需方单位(公章) 供方,单位(公章)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地址、电话:…… 地址、电话:……

根据案情,完成下列问题

按合同法的规定,指出上述合同中在内容和形式上的错误和欠缺。

3、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收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①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等重要资产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②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时,乙公司即予以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甲公司应负什么义务?

(5)设法院查明,乙公司实际上并不存在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形,则甲公司应负什么责任?

(6)丙公司是否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7)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4、公民张某与种子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种子公司于5月1日向张某提供小麦良种1000公斤,每公斤10元,种子公司将货物送到张某指定地点,张某当即交付全部款项。运费由种子公司负担。张某签订买卖合同后,多方筹集资金,4月1日,张某向王某借款5000元,张某与王某双方约定:王某于4月5日向张某出借现金5000元,借期6个月,期满后张某偿还本金、利息5500元。当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一台全兼容DVD机质押给王某作担保。4月6日,王某交给张某人民币5000元,张某称其弟因操办婚事,正使用DVD机,10天后再移交,王某答应。4月10日,张某又向李某借款5000元,也以同一台DVD机作了质押担保,约定到期不能还款,DVD机归李某所有,并当场将DVD机交给李某。5月1日,种子公司来函告知张某,现市价小麦良种已经上涨到每公斤15元。张某如果要货,需再相应增加款项。张某不允,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告至法庭。

9月份,王某在借款合同期将届满,要求张某迅速将那台DVD机交给他作为担保,张某如实相告,称那台DVD 机已交给李某作了质押担保。并称,在借款期限即将届满时,他根本无钱偿还,并要求王某延长半年借款期限。王某不同意,找到李某,要求将那台DVD机交给他,被李某断然拒绝。王某于是于10月2日以张某、李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李某交付DVD机,然后变卖以抵其借款5000元。法院查明,李某于9月15日将DVD机借给朋友朱某,朱某使用时因操作不当,致DVD机损坏。

现问:

(1)张某与种子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解决?

(2)张某与王某之间的质押担保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为什么?

(3)李某占有张某的那台DVD机,是否合法?

(4)张某与李某之间的质押合同有无问题?

(5)DVD机损坏责任如何承担?

(6)法院对于王某10月2日的起诉,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三、案例分析

3、参考答案

(1)有效。

(2)成立。这是先履行合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不安抗辩权人在对方于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4)甲公司应即恢复履行合同义务。

(5)甲公司应负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6)丙公司依法享有留置权。因为作为保管人,依保管合同依法享有该权利。

(7)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留置权的行使以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为前提,现甲公司已经提走留置物,丙公司无法行使留置权。

解题思路:本题之设计相当精当,具有相当的难度。本题的7个设问中,可分为三个部分,第(1)问为第一部分,考查表见代理的效力;第(2)~(5)问为第二部分,全面、系统地考查不安抗辩权制度;第(6)~(7)问为第三部分,考查留置权的设定与行使。本题的难点在于第(1)、(5)、(7)问,应当予以重视。

[法理详解]

(1)依《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即合同依法有效成立。

    本案中,作为相对人的乙公司并不知道甲公司董事长越权,构成表见代表行为,双方之间的合同故为有效。

(2)、(3)、(4)、(5)《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四问的答案,全都蕴含在第68、69条的规定中。其中,第(2)问的法律依据在第68条第1款;第(3)、(4)问的法律依据在第69条;第(5)问的法律依据在第68条第2款。值得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是存在法律风险的。对此,详析如下:

1.对方是否存在第68条所列的情形,应由不安抗辩权人负举证责任。

2.如果事后事实证明对方并不存在第68条所列情形之一,则已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要负违约责任,往往至少要负迟延履行责任。

3.不安抗辩权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要尽以下义务:

(1)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

(2)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应即恢复履行;

(3)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后,原则上应恢复履行。以上三点,不安抗辩权人违反一点,均要负违约责任。

相应地,不安抗辩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也可分为两个阶段:

1.证明对方存在第68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履行;

2.对方于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可解除合同。以上两个阶段的权利存在前后次序的逻辑关系,可见不安抗辩权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是都有限制的,不能一经发现对方存在第68条所列情形之一,就径直解除合同。

(6)、(7)合同法第380条:“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保法》第84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依上引《合同法》第380条及《担保法》第84条之规定,寄存人未依约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须以占有留置物为前提。本案中丙作为留置权人,在行使留置权之前留置物已被寄存人甲提走,所以丙不能行使留置权。

4、参考答案

(1)张某与种子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种子公司应依约履行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该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因为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案中王某一直未占有质物。

(3)合法。李某依质押合同占有张某DVD机(质物),属合法占有。

(4)该合同中关于流质的约定部分无效。

(5)李某应向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后可向朱某追偿,由朱某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本案可作以下处理:

①张某向王某承担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质押合同的过错赔偿责任。

②驳回王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解题思路:

本题重在考查动产质押制度。解开本题的关键在于,张某与王某之间的质押担保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本题从不同角度考查了动产质押若干重要知识点,对考生掌握动产质押制度的应试知识大有裨益。

[法理详解]

(1)张某与种子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故双方应受合同约束。种子公司提出市价上涨而要求张某多支付价款,这一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应依照合同来履行义务。种子公司要求变更合同,又没有合法的理由与根据,张某有权拒绝。如果种子公司违约,则张某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依照《担保法》第64条第2款规定,质押担保合同自质押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案中,张某与王某虽签订了质押合同,但张某一直没有向王某交付质押物,故他们的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一直没有生效。

(3)李某占有张某的DVD机,属合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张某与李某签订合法借款合同,从合同即质押合同本身也合法有效,故李某占有张某移交的DVD机作为质押物合法。张某、王某之间的质押合同虽然成立,但没有发生效力,李某占有张某移交的DVD机也不损害王某的利益。

(4)《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此即所谓"流质禁止"条款。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关于到期还款,DVD机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是无效的。但应注意,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该质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5)《担保法解释》第93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法》第69条第1款也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李某应向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后可依借用合同,向朱某追偿。

(6)王某应以张某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王某无权以李某为被告,也无权要求李某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更无权要求将那台DVD机拍卖以受偿。因为李某与王某和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任何关系,李某非合同的当事人。另外,李某占有张某移交的DVD机属合法占有,故王某拍卖受偿的要求亦不应支持。《担保法解释》第86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依此,本案中张某应依质押合同向王某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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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0 14: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法自考复习题(附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

1、合同2、代位权3、不安履行抗辩权4、要约 5、实践合同

二、选择题(每题3分,共18分)

1、合同担保的方式主要有(        )

A.保证  B.抵押  C.质押  D.留置  E.定金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清偿顺序正确的是:(    )

A.拍卖所得首先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B.同时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C.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D.未登记的,按照合同成立的时间顺序先后清偿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    )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D.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D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形可以撤销赠与(   )

A.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B.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C.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

5、根据担保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

A.土地所有权  B.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它社会公共设施  C.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6、在同一财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时,清偿顺序是:(    )

A.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B.抵押权、留置权、质权  C.留置权、质权、抵押权D.质权、抵押权、留置权

三、填空题( 每空2分,共12分)

1、《合同法》于(            )通过。

2、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叫(              )。

3、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承担。交付之后由(      )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债务人的行为。

四、问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什么叫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几种类型?

2、委托合同、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3、《合同法》规定无效的情形有那些?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那些?

五、案例分析(15分)

1、李某有一房屋已租给杨某一年,还有一年的租期。李某现张某签订一买卖房屋协议,双方约定房价为100万元人民币,于十天后付款同时进行房屋登记。但第二天李某又以120万元人民币将房屋卖给王某,并当天就到相关机构进行登记。问:

(1)房屋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2)房屋卖出去后,杨某还能住满一年的租期吗?

(3)张某的权利如何救济?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

1、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3、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4、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5、实践合同:是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

二、选择题(每题3分,共18分)

1、A、 B、 C、 D、E

2、A.、B、C

3、A、 B、C 、D

4、A、B、C

5、A、 B、 C、 D

6、C

三、填空题( 每空2分,共12分)

1、《合同法》于(1993年3月15日 )通过。

2、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叫(同时履行抗辩权 )。

3、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 )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债务人的行为。

四、问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什么叫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几种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遭受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委托合同、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联系:居间合同、行纪合同涉及到委托合同。从某种角度看,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

区别:(1)行纪合同的适用范围仅为贸易活动,居间合同一般是服务合同,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居间人则不参与合同关系,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3)居间合同、行纪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则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3、《合同法》规定无效的情形有那些?

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欠缺生效条件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那些?

法律行为无效是指不发生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后果,但并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合同虽然无效或被撤销,而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还会产生法律后果:

(1)停止履行合同;

(2)返还财产,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3)这价补偿。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4)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赔偿就是指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

(5)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五、案例分析(15分)

1、李某有一房屋已租给杨某一年,还有一年的租期。李某现张某签订一买卖房屋协议,双方约定房价为100万元人民币,于十天后付款同时进行房屋登记。但第二天李某又以120万元人民币将房屋卖给王某,并当天就到相关机构进行登记。问:

(1)房屋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房屋所有权归王某所有,因为,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所有权移转的标志。

(2)房屋卖出去后,杨某还能住满一年的租期吗?

杨某还能住满与原房屋所有人李某订立的期限,因为房屋租赁的时间先于买卖的时间,所谓“买卖不破租赁”。

(3)张某的权利如何救济?

张某可向李主张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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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0 14: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广西的孙某委托北京的胡某帮其销售香蕉等亚热带水果,约定在市场变化时,胡某随时向孙某报告而且要求其报告要随季节变化和水果的储存期的状况来作出。双方约定的报酬是其销售额的20%,合同期为一年整。胡某在北京代销水果,最初生意还不错,也随行就市地向孙某汇报,孙某也随着汇报的情况而决定往北京运送水果的数量。但后来胡某因将自己的经营对象转向进口水果,因此不再对胡某汇报此项业务。孙某由于胡某的违约无法知道北京的情况,也无法确认向北京运输水果的数量。在又向胡运送一大批香蕉之后,还没有胡的回音,于是孙某就终止了与胡某的委托合同。胡某在收到孙某终止合同的通知后,对于胡某委托的事情不再理睬。虽然有不少香蕉没有卖出去,也没有向胡某汇报。孙某因为胡某没有回音,误以为香蕉已售空,又往北京运送了一批,并亲自到北京销售。但到北京后,才发现市场疲软,香蕉积压太多,只好降价销售,损失了一大笔。问:对于孙某的损失胡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果农黄某委托赵某去省城帮助其推销苹果。双方约定,价格随行就市即可,但最低不得低于每斤0.35元,而报酬是赵某所销售的货款的15%。赵某到省城后找到在某企业当老板的谢某,谢某正准备给职工发苹果,双方按照市场价格每斤0.40元签订了合同,总量5 万斤,价款合计20000元。结帐之后,赵某以每斤0.35元的价格的钱给黄某,并扣除了其15%的报酬。黄某得知后,很不满意,认为当时仅约定了一个最低价格,是因为再低就没法卖了,而且说价格随行就市,并且给赵某以15%的价款总额的报酬。所以,赵某应如数把价款交回,其在执行委托事务中的花费及报酬可以扣除。赵某拒绝了黄某的要求。黄某只好诉至人民法院。问:黄某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某年5月下旬,邓某与赵某均在某医院治疗。同月29日下午,二人相约去商店购买物品。该医院规定,病员不得将自行车停放在病房区,但晚间的实际管理不严格,有的病员在晚上将自行车放于病房走廊,院方亦不过问。赵某高足邓某自己晚上不回医院住宿,委托邓在晚上将她的自行车推入病房走廊内存放,同时将自行车钥匙交给邓,并向邓指认了停放在病房前的自行车。邓回到医院时已是傍晚,见赵的车仍在原处,之后,又到亲戚家吃饭,在夜色初降之时,回到医院推车,发现赵的自行车已经不在,寻找亦无下落。赵某要邓某赔偿损失,邓某以无过错拒绝赔偿。问:对于赵某的损失,邓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对于孙某的损失,胡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孙某与胡某签订了一个委托代销水果的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及时报告的义务,这是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基本义务之一。而胡某由于注意力的转移而怠于以至不行使此义务。显然,胡某是违反了报告义务。在委托合同被解除之后,胡某对还剩下的香蕉置之不理,没有向孙某及时报告该情况,从而给孙某造成了损失。显然,胡某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对孙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孙某最后一次在没有了解真实市场行情的情况下盲目运送香蕉到北京,对于这部分损失自己也有过失,因此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黄某的要求是合理的。

本案中,受托人赵某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因其熟人关系,而使苹果的价格比约定的最低价格要高一些,从而得到了更大的利益。但所得一切利益应该归属于委托人黄某。在本案中,委托合同约定了报酬,即销售额的15%,所以既然在合同中约定了报酬,赵某就不应该将多得的部分私自扣下,而应该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得财产如数交给委托人黄某,可以扣除约定的15%的报酬以及在处理委托事务中的花费。

3、对于赵某的损失,邓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委托邓某在晚上搬车。双方对于“晚上”这一概念未作特别解释,应依通常的解释“即太阳落山后至深夜以前的时间”。邓某在“夜色初降”之时,也就是刚刚进入晚上的时候去搬车,既不存在迟延履行的问题,也不存在主观上有过失的问题。由于本案中赵某与邓某之间的委托合同是无偿的,因此只要邓某在主观上无重大过失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邓某在办理委托事务中,既没有违反应尽的义务,又没有主观过错,对于赵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赵某自行车丢失,是盗窃分子所为,可以保留向盗窃分子追诉返还赃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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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1 12: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的试题资料好全,不用到处找试题,以后就可以安定下来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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