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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堂笔记] 自考劳动法复习重要问题归纳汇总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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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6 11: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劳动法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劳动法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1)劳动法产生于大工业时期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2)劳动法的产生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

(3)劳动法的产生,是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国家为协调劳雇双方利益关系,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颁布某些改善劳工条件的法律。

2.国际劳动立法开端的表现与原因

在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影响下,1880年瑞士政府曾首先提出召开国际会议,制定国际劳工公约,此项倡议因各国间意见分歧未能召开。1889年瑞士政府又联合一些国家,建议召开国际会议,由于德国要求在柏林召开,于1990年在柏林召开了包括15个国家参加的会议。这是历史上第一次由政府派代表讨论劳工问题的会议。1900年在巴黎成立了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它的推动下,1906年在瑞士召开了有15个国家参加的会议,通过了两个公约《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公约》、《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公约》(又称伯尔尼公约)。1993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又起草了两个公约《关于女工童工工作时间公约》、《关于禁止童工夜间工作时间公约》。原计划1914年召开会议通过,因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而未能召开。

国际劳动立法于19世纪下半叶有了开端,其原因是:(1)国际工人运动的推动。(2)为缓和劳资冲突的需要。(3)国际间经济贸易的竞争,为平衡国际间人工成本的需要而进行劳动标准的国际间约束。

3.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组成及主要任务有哪些?

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组织,有100多个成员国,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是三方性原则,参加国际劳工大会需有政府、雇主、劳工三方代表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机构主要是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国际劳工局。此外还设立若干工作部门。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形式,因此,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4.什么是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

5.劳动关系的种类可以分哪几种?

(1)从不同所有制关系,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等。

(2)从职业分类上可以分为企业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等等。

(3)从资本的组织形式上可以分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等等的劳动关系。

(4)从工人运动角度分类,可以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

(5)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

3.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的概念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既劳动法的效力范围,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劳动法在空间、时间、对人的效力范围。

6.劳动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原因是什么?

劳动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以后,由于国家对雇用关系的干预,从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原因:

(1)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主要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包容的。

(2)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劳动法的重要特点,双方均有特定的主体资格。

(3)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劳动法内容包括了劳动就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资保障、工时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劳动法完整而系统的内容体系也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包容的。

7.与劳动法相邻近的法律部门有哪些?

与劳动法相邻近的法律部门最密切的是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这两个法律部门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但这两个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优抚、住房福利等社会关系。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与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两个法律部门中有交叉部分。

8.劳动法的渊源有哪些?

(1)宪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43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权;44条规定了退休制度;45条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及对特殊困难群体的保护;第53条规定了公民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等等。

(2)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等等。

(4)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制定的规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制定的大量的劳动规章。如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部门规章就其名称一般用“办法”、“通知”、“意见”等等。

(5)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其他一些法律部门如经济法中的企业法、公司法、税法等等也包含了与劳动相关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等。

(6)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地方性法规,主要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规。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的经济特区制定的劳动法规,只适用于经济特区。如深圳市制定了诸多内容广泛的劳动法规。

(7)地方规章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会及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劳动规章,它们是大量的,内容也极广泛。

(8)国际法律文件

经中国批准的国际法律文件也是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联合国的国际公约,如《反对一切形式歧视妇女公约》;国际劳工公约;国际间的双边协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

(9)国际惯例

在涉外劳动问题上,在互惠原则基础上,也需要在劳动就业、职业安全、劳动力跨国流动等方面参照一些国际惯例。

9.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被确立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表明,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我国宪法第2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系列规定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是在第1条就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宗旨。

(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实现劳动法主体三方权益的平衡,劳动法的具体条文也是在充分考虑、衡量了三方主体利益之后确定的。

10.劳动者的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有哪些?

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的个人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集体权利主要有结社权、集体谈判权、罢工权、参与权等四项权利。

11.劳动者基本义务有哪些?

主要有四个方面: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2.怎样表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劳动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及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在双方确立劳动法律关系之后,劳动者就成为了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的地位;而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形成的,即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的当事人的共同的意志。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因此,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并不是平等的,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其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

(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现实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因此说,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13.劳动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总的说来,可以把分为个别的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的劳动法律关系;此外,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劳动法律关系还可以作以下不同的分类:

(1)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私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股份制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台、港、澳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

(2)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个人劳动法律关系、集体劳动法律关系。

(3)按照劳动者职业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工人劳动法律关系、技术人员劳动法律关系、管理人员劳动法律关系、学徒工劳动法律关系、帮手劳动法律关系。

(4)按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际关系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本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借调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

14.怎样对劳动法律事实进行分类?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劳动法律事实有许多。按照它们的发生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来划分,劳动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1)行为。行为,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它是行为人根据劳动法律规范,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一定行为和不做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和不做出一定行为,从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它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指的是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或者被国家的法律所认可,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积极法律后果的行为;违法行为,指的是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必须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行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都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都是劳动法律事实。

按照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行为的目的、性质和职责划分,行为又可以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行为和劳动司法行为四大类。它们都是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劳动法律事实。

(2)事件。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它虽然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却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15.如何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客体也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具体而言,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共同指向的劳动活动。

对劳动者来说,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组织的各种各样的劳动活动,实现劳动权利与履行劳动义务,从而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或的基本生活保障,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对用人单位来说,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即通过组织劳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发展经济,并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劳动管理制度,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16.我国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我国劳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征。

(4)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17.劳动合同的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劳动合同的作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表现出来: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

18.劳动合同订立要遵循什么原则?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三项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所谓平等,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平等,即当事人双方应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所谓自愿,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完全出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以地位、权势、经济实力等因素或采取欺诈、威胁的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第三人也不得干涉劳动合同的订立。

(2)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并对相互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只有通过协商一致,才能真正体现平等自愿。

(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亦称合法原则,它是劳动合同得以有效的前提条件。这一原则的具体要求是:①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②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③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必须合法。

19.按照什么标准对劳动合同进行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劳动合同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分类主要有:

(1)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按照劳动者身份的不同,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城镇职工劳动合同、农民工劳动合同、学徒工劳动合同等。

(3)按照用人方式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用合同等。

(4)按照劳动合同的存在形式不同,可以将劳动合同分为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劳动合同。

20.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分几种?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当事人用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灵活、简便,但不便于履行和监督、检查,特别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因口述无凭而难以处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明确,便于履行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便于当事人举证,也便于有关部门处理。

许多国家规定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也有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劳动立法对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无严格要求,即既承认书面劳动合同,又承认口头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19条对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作了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1.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劳动法》第18条,按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无效劳动合同包括两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具体包括:①主体资格不合法。②内容不合法。③程序不合法。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按其无效程度,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全部无效是指合同整体无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全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是尽管劳动合同中只有部分内容无效,但无效部分足以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导致全部无效的后果,如主体不合法及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即为全部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是指劳动合同中某些条款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履行,只须认定该项条款无效,其余条款仍为有效。

22.无效劳动合同怎样处理?

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即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法律有特殊的要求和规定,主要包括三种:

(1)撤销合同。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

(2)修改合同。修改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

(3)赔偿损失。《劳动法》第97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而不会是劳动者。

23.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大类。

(1)法定条款包括:①劳动合同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劳动纪律;⑥合同终止条件;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约定条款一般包括:①试用期;②保密事项;③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24.当出现哪些原因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根据此规定精神和各地方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3)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4)劳动者退休、退职的;

(5)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25.劳动合同解除的种类及原因。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两大类型: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解除行为可以分为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三类。

2.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单方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一般性辞职和特殊性辞职两种情况。

26.请详细介绍一下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非常重要的学习内容,希望大家学习时重点把握。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下面几个方面: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当然也允许自愿协商解除。只要一方提出解除的要求,另一方表示同意即可。

(2)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

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解除行为可以分为过错性辞退         
、非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三类。

▲过错性辞退。即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行为,《劳动法》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征得他人的意见,也不必履行特别的程序,更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

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第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非过错性辞退。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发生下列法定情况之一,需要裁减人员而引起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一,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第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和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外,根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有一般性辞职和特殊性辞职两种情况。

▲一般性辞职。根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特殊性辞职。根据《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在试用期内的;

第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7.集体协商的意义何在?

集体协商或集体谈判是一项法律制度,是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实行集体协商的意义在于:

(1)集体协商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2)集体协商是实现劳动关系协调的必要手段。

(3)集体协商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和劳动合同之不足。

28.集体协商代表的义务

(1)外部义务。外部义务包括三项:①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③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2)内部义务。内部义务包括三项:①应当了解和掌握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②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③应当接受本方人员对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

29.签订集体协商的程序分几步?

集体协商一般要经过以下四个阶段:

(1)集体协商的提出和协商代表资格的确定。

(2)进入谈判准备阶段。

(3)正式进行谈判阶段。

(4)签订集体合同。

30.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为工会,另一方为用人单位(雇主)。

(2)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

(3)集体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4)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双务合同。

(5)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31.集体合同有哪些作用?

(1)集体合同是确保职工劳动条件与劳动待遇的必要手段。

(2)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公平与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3)集体合同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

(4)集体合同是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2.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几步?

集体合同的签订须经以下几个步骤:

(1)集体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

(2)讨论并通过集体合同草案。

(3)签署集体合同与审查备案。

33.集体合同可以分为几类?

集体合同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照集体合同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企业集体合同、行业(产业)集体合同、区域集体合同和国家集体合同。

(2)按照集体合同内容的不同,可划分为一揽子合同和专门合同。

(3)按照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不同,可划分为自由合同和强制合同。

34.集体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我国集体合同的内容,根据《劳动法》第33条和《集体合同规定》第6条的规定,应当包括以下条款:(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3)休息休假;(4)保险福利;(5)劳动安全与卫生;(6)合同期限;(7)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8)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9)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10)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11)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35.集体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集体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为:(1)双方协商一致。(2)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合同难以履行。

36.集体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集体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为:(1)合同期限届满。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至3年,具体期限从合同约定。(2)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集体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规定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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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劳动法重点问题纳2

1.我国职业介绍机构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职业介绍机构所服务的对象和工作内容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境内职业介绍机构和境外就业服务机构两种。

境内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境内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它是职业介绍机构的主要形式,也是劳动力市场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又称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活动的职业介绍机构。

2.职业介绍机构成立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境内职业介绍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有固定的交流场所和设施;②有必要的开办资金;③有相应的机构章程;④有明确的业务范围;⑤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⑥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①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②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③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我国职业培训有几种形式?

(1)学徒培训。(2)学校培训。(3)就业训练中心培训。(4)社会力量办学。(5)劳动预备制度。(6)再就业培训。(7)创业培训。(8)职工培训。

4.下岗职工的特征。

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劳动部的规定,下岗职工的特征主要有:

(1)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而下岗,这是指下岗的原因是用人单位, 而不是职工本人,企业单位是因为经济原因,而不是非经济原因。

(2)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是指职工从原来的工作单位离开,不在原单位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在原单位内参加转岗培训或者其他学习的人员不应统计为下岗职工。

(3)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是指职工下岗后在社会上没有找到工作,即没有找到稳定的职业或者说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他们与原单位还保留一纸劳动关系。

5.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职业技能鉴定有如下法律特征:(1)职业技能鉴定的主体是由政府批准的专门机构。(2)职业技能鉴定的客体是劳动者所具有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3)职业技能鉴定是确认劳动者职业资格的法定形式。

6.从哪些方面对职业技能鉴定进行分类?

依据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不同,以及劳动者所从事工作分工的要求,职业技能鉴定分为两大类:(1)工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2)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7.我国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劳动法》第46条确立了我国工资分配的两项基本原则。

(1)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即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标准确立个人工资额。《劳动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2)宏观调控原则。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原则,是国家通过立法确认的以社会公正和社会进步为目标,对工资总额和工资分配中的不合理因素或现象实行国家干预的法律调控原则。

8.工资有几种基本形式

(1)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按照劳动者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计时工资可以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三种。

(2)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工资的形式。

(3)奖金。奖金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效的职工的一种奖励。

(4)津贴。津贴,是对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和物质鼓励,是劳动报酬的一种补充形式。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依法或按照协议在非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我国现行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主要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休假期间工资、停工期间工资、履行国家或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和学习和培训期间的工资。

9.不计入工资的三种收入是什么?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10.最低工资标准由哪几部分构成?

最低工资标准,通常应当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1)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即对劳动者从事一般劳动时消耗体力和脑力给予补偿的生活资料的费用。

(2)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

(3)劳动者为满足一般社会劳动要求而不断提高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11.最低工资的确定程序是什么?

(1)收集材料,拟定方案。(2)上报备案。(3)变更与回复。(4)批准与发布。(5)调整。

12.最低工资的计算与支付

最低工资率一经确定公布,在适用区域和范围内,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率的标准,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但下列各项费用或收入,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属于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提供超额劳动的报酬,因此,不能将这部分收入计算在劳动者的最低工资组成部分之内。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这部分费用,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的劳动消耗给予的补偿或鼓励,因此,不能计算在最低工资之内。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保险和福利待遇,不属于工资的性质和范畴,当然也不应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3.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有哪些?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约定,在特殊时间内或者特殊工作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我国现行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加班加点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加点,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②依法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③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休假期间工资

劳动者的休假期间包括法定休假、年休假、婚丧假和事假。根据《劳动法》第45条和第51条的规定。法定休假、年休假和婚丧假都属于带薪休假,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劳动者请事假,一般不发给工资,但学徒工请事假的,生活费照发。劳动者旷工,停发工资,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3)停发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工人、职员停工津贴的暂行规定》,非因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付给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下述规定支付工资或待遇:①职工因本人过失造成停工,不发给过失者津贴;非因本人过失造成的停工,一般按本人计时标准工资的75%发给停工津贴。按此标准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拟定较低的津贴标准。②试用新机器、新工具、试行先进经验及合理化建议期间,非因本人过失造成的停工,停工津贴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100%发给。③在一个企业内连续工作满6天以上的临时工,可按上述情况发给停工津贴。④学徒工在停工期间的生活补贴照发,但若高于本企业一级工的停工津贴时,按一级工停工津贴发给。⑤停工期间,职工享受的地区津贴、野外津贴、生活津贴,按照依法确定的停工津贴的比例发放。

(4)履行国家或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履行下列国家或社会义务时,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①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②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③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④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⑤《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⑥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5)学习和培训期间工资

经过用人单位推荐或批准,劳动者临时脱产或半脱产到有关学校参加学习期间,工资照发;经本单位同意脱产参加函授学习的,在规定的脱产面授学习期间,工资照发;经本单位同意脱产参加成人教育学习的,学习期间工资照发。

14.我国现行工作时间立法的基本内容

我国现行工作时间立法主要有下列几种工时制度组成:

(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从事职业劳动的工作时间制度。我国的标准工时制有两项基本内容:①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且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② 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计件工时制。这种工作时间制度有两个方面基本内容:①用人单位必须依据标准工作制度规定的时间标准,重新按40小时工作周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并不得再继续适用原来按48小时工作周确定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②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可以灵活,但平均每工作周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3)缩短工时制。缩短工时制,是指工作时间短于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制度。即每日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少于40小时。

(4)其他工时制。其他工时制,是指除标准工时制、计件工时制和缩短工时制之外的工作时间制度。我国现行的主要包括:

①不定时工作制。即劳动者在一昼夜内工作时间不确定的工时制度,它通常适用于工作范围和生产条件不能受固定时间限制的职工。

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

15.我国休息时间的种类有哪些?

关于我国休息时间的种类,是依据生产经营特点、民族传统习惯、劳动者的基本活动的需要等因素,由立法加以规定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

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是劳动者用膳和工间休息,恢复体力和脑力的时间

(2)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实行轮班制的企业,其班次必须平均轮换,并且不得使劳动者连续工作两个工作日。

(3)公休假日

公休假日,是指劳动者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

(4)法定节日休假时间

《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5)探亲假

我国自1958年开始实行探亲假制度。

(6)年休假

年休假,是指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的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16.职业安全卫生认证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职业安全卫生认证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能力、资格以及其他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确认资格或条件的制度。我国现行的安全卫生认证,主要包括:

(1)对企业安全卫生生产资格的认证,目前主要包括:煤矿企业安全认证、建筑企业安全认证、压力容器设计、制造企业安全认证和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资格认证。

(2)对特殊岗位或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征。

(3)对特殊危害的设备或产品的安全认证。

17.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建立的基础是什么?

在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建立的基础在于:

(1)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需要。

(2)劳动法对劳动关系主体利益协调的需要。

(3)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18.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中用人单位享有哪些权利并承担什么义务?

(1)用人单位的权利享有以下权利:

①有权依法制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并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②有权对企业内部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执行实施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③有权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造成事故的劳动者给予纪律处罚。

(2)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包括企业内部安全监督检查组织系统和工作制度,各种内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等,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性危害。

②对职工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③按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

④对未成年劳动者和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⑤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特别是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劳动。

⑥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

19.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劳动者在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中的权利,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

(2)知情权。

(3)拒绝权。

(4)监督权。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20.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

(1)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时,应按规定同时提出安全卫生设施的方案,所需经费应纳入总投资计划。审批部门应一并审批下达。

(2)设计单位在设计主体工程项目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篇》,详细说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和应采取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并严格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3)施工单位对安全卫生设施应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质量。

(4)工程项目竣工后,当地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对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试运行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5)对违反“三同时”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21.我国法律规定的伤亡事故的种类分几种?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伤亡事故分为四种:

(1)轻伤事故,即职工负伤后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即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但无死亡发生的事故。

(3)死亡事故,即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至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即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22.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重要意义

(1)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2)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3)有利于促进民族的兴旺发达。

23.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是国家为实现社会目标的一种宏观调控性质的法律制度。

(2)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具有高度的法律强制性。

24.如何归纳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可以从以下四方面进行归纳:

第一,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

《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二,对女职工生理变化过程中的保护。

(1)经期保护;(2)孕期保护;(3)产期保护;(4)哺乳期保护。

第三,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施和保健措施。

第四,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对女职工权益被侵害时的保护作了专章规定。

25.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有哪些主要内容?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最低就业年龄规定。

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和《义务教育法》的实施,确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58条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二,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

我国《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定期健康检查。

《劳动法》第6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四,未成年工使用和特殊保护的登记制度。

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人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26.我国职业纪律有哪些特征?

我国职业纪律有以下特征:

(1)是为了劳动者的自身利益服务的。

(2)是由劳动者自觉遵守的纪律。

(3)是劳动者自愿执行的纪律。

27.职业道德与法律、纪律的区别何在?

职业道德与法律、纪律存在着不同的特点:

(1)从行为规范的层次看,社会主义道德是人类历史上最先进、最崇高的行为规范,这决定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也具有这样的特点。它比法律、纪律的层次更高,居于最高的层次,用于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约束人们的行为。

(2)从调整范围看,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纪律要广,法律、纪律通常只涉及某个方面、某个领域,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则不仅涉及到行为领域,也涉及到思想领域,具有最广泛、最完整的调整范围,能把有限的本职工作同无限的奉献结合起来。

(3)从实现道德的手段来看,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以及人们内心信念的力量,主要靠人们的自觉遵守,由人们内心的自治力完成。而法律、纪律通常是强制执行的,对大多数人来说,道德的力量是法律和纪律的后盾。

28.怎样理解社会保险的概念?

可以从社会保险的涵义去理解社会保险的概念:

(1)社会保险的对象范围仅限于职工,即劳动者,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
(2)社会保险的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险种,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3)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依据是基于客观原因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岗位,不包括主观因素所致的此类损害。

(4)社会保险是一种兼有补偿性质和物质帮助性质的保障制度。

(5)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29.怎样区别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

从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有共同点,即它们都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作为保险标的,而且都具有应用保险原理的大数法则,集中众多人的力量,分散风险,抵御风险的功能。但是二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属性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劳动者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主要是以保障社会安全为目的,具有物质帮助性和非营利性质;而人身保险是国家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它由专门的经济实体即保险公司进行经营,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

(2)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有职工身份的劳动者;而人身保险的对象是一切自愿投保的公民。

(3)费用负担不同。社会保险费用由劳动者个人、用人单位和国家共同分担,社会保险缴费率由法律规定,整个社会统一标准;人身保险费用由投保人承担,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缴费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4)实施原则不同。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建立在劳动法律关系之上,只要履行了劳动义务,就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国家对社会保险采取强制性原则;而人身保险,则是建立在商业契约关系之上,以“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价交换和自愿性为原则。

(5)保险关系确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关系的确立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双方当事人不能另行约定;而人身保险关系通过保险合同确立,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

(6)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依据物质帮助和保障基本生活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不同时期、不同项目的保障水平是法定的;而人身保险根据经济补偿原则和当事人的投保情况确定保障水平,以合同约定保障水平,差别较大。

(7)经营(管理)主体不同。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由政府指定;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是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

(8)受益人不同。社会保险的受益人是法定的,一般为被保险人的法定亲属;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则可由投保人任意指定。

30.社会保险的作用有哪些?

社会保险的作用,具体为:

(1)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3)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

(4)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31.养老保险与别的保险有哪些不同之处?

养老保险不同与别的保险种类,它具有自己的一些特点:

(1)补偿性。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必须先行缴费。劳动者所领取的退休金和获得的其他待遇中有一部分是自己所缴纳的保险费的返回,具有一定的补偿性质。

(2)广泛性。养老保险的适用对象是所有退休、退职的劳动者。

(3)必然性。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一般都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2.失业保险的特点是什么?

失业保险除了具有社会保险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失业保险以失去劳动机会为前提,只适用于失业的劳动者,而且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

(2)享受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失业保险待遇不能永远享有,只能在法定期限内享有。

(3)待遇水平较低。失业保险待遇只能保障失业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一般都将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控制在社会救济水平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之间,待遇水平比较低。

(4)保险功能的特殊性。

33.哪些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这是最主要的条件。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4.什么情况时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造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由于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35.职工福利与其他社会福利项目相比较具有什么特征?

职工福利与其他社会福利项目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职业关联性。(2)普遍性。(3)功利性。(4)集体性。(5)效益性。

36.我国的工会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宪法》、《劳动法》和新《工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工会具有以下权利:

(1)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2)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3)帮助、指导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4)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5)交涉和协商的权利。

(6)监督和调查的权利。

(7)参与劳动争议解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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