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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堂笔记] 09年自考《保险法》复习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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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0 10: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001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2002 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 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2. 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2002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判决结果如何
3.某年春节,李某为其刚满8岁的儿子买了价值200元的烟花爆竹.某日,李某与其妻出门访客.其子独自在家感觉无聊,遂将李某藏的烟花爆竹翻出,在屋内玩耍,不慎引起火灾,造成衣服,被褥,家点,家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失约为30000元.所幸,李某投保了家财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4.2003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由于事关重大,乡政府上诉到法院,法院最终该如何判决.
分析结果
1、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2、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尽管本案中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保险金,但对广大投保人来讲,投保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应尽量如实告知.当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也没有必要主动告知.
3、对于这样一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造成的,而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付.而李某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对"故意行为"的认定.
根据法理解释,"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显然,故意总是与行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关.
本案中行为人是刚8岁的儿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8岁的儿童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谈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问题,对其行为后果不负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民事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李某及其妻在出门之前将烟花爆竹藏起来,说明他已尽了责任,但将未成年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将有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对此,李某及其妻应该想到,但却因疏忽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说李某及妻子有过错,但决不是"故意".结论:既然本案的财产损失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投保人按约定交纳保费是否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财险合同属于承诺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合同双方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负有支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承担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补偿的义务.《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保护,乡政府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人拖欠保费的,保险人可通过索讨或诉讼的方式追讨.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对合同何时生效,即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作出特别约定,只是在保单中注明,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故乡政府是否按约定交付保费不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单上特别约定:"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这样,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时,应视为合同签订时开始生效,保险人便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结论:保险公司应把此案当作一个教材,吸取教训.当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费时,保险人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不能听之任之,待出现保险事故后才以未交保费为由拒赔.保险人应积极催交保费,必要时在保单上约定合同生效时间,或以对方违约为由,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以保险公司支付赔款380万元,乡政府支付保费及利息3万元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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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旺之子郑晓旺正在上小学。学校集体为学生保险,是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3年5月12日下午,郑晓旺在学校操场上活动,被另外一个学生抛来的石子击中右眼睛,马上送医院抢救。眼球已经被打坏,只能摘除。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支付了保险金,和医疗费。有人说,还应该找肇事孩子的家长,要求其赔偿损失。有人说,保险公司已经赔了,不能,也没有权利再要求事故责任方进行赔偿。于是郑旺于2004年6月1日,请教律师,计划起诉。

问:

1、本案涉及几个法律关系?

2、如果是在财产损失保险中,涉及第三人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3、在人身保险中,涉及第三人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4、能否起诉?

2、1999年12月20日,康健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胡某劝说金鑫家电公司经理卢鑫投保,而卢鑫却很不情愿地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单载明受益人为卢鑫之子女卢冰、卢水、卢泉等三人。但是,保费却未交。业务员胡某为了促成这份保单,同时也为了卢鑫的利益,就为卢鑫代付了保费,直到第二年2月,胡某才从卢鑫的家电门市部提走家电充抵保费。2000年4月7日,卢鑫在一家商店附近不幸被汽车撞伤,颅脑损伤,两天后在医院不治而死。卢鑫家属要求康健人寿保险公司全额支付险金额10万元。康健人寿保险公司却认为,当初卢鑫投保时就不情愿,又没有及时交纳保险费,不同意支付保险金。就在这时候,当地人民法院送来一纸通知书给康健人寿保险公司,要求冻结该笔赔付款8万元。原来,死者卢鑫的妻子于某从当地信用杜贷款8万元未还,法院要截留此款执行还贷。

问:

1、该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法院是否可以截留此款执行还贷?为什么?

3、2007年3月,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研究后决定给全体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保险。事后,由工作人员江某办理具体手续。在填写投保单时,每个员工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为3年,受益人为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此情况,夏某未告之工会知晓。

2008年6月,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班车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员工夏某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以后,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了5万元保险金。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将这笔保险金转交给夏某之家属。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已经为夏某办理了后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所以,公司应该取得这笔保险金。夏某之妻多次交涉无果,决定起诉于法院,遂向律师咨询。

问:

1、本案中,谁可以取得保险金?理由是什么?

2、什么是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利益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4、万达电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华宗奇为自己办理了终身死亡险,在保险合同中指明受益人是其配偶刘艳华,没有指明其他受益人。但是,刘艳华于2004年去世,后华宗奇于2005年去世。

华宗奇有一子一女。其女称,华宗奇临终口头说将她列为收益人,但无证据。

问:

1、保险金如何处理?

2、为什么?

5、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金。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中国静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问:

1、 该楼房可否投保?

2、 投保500万,损失300万,应当如何赔偿?

6、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座仓库,2008年3月12日董事会责成总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公司总经理先在某宾馆参加3天订货会议后,于3月16日上午在福安保险公司办理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

当日中午总经理得到报告,仓库失火。于是,马上通知保险公司有关情况。

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后,认为火灾情况属实。但拒绝赔偿,理由是:火灾发生在午夜,而保险合同是在次日上午签订的,故不能赔偿。

问:

1、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得到赔偿?

2、为什么?

7、2005年4月1日,黎明朕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4月2日零时起至2006年4月1日24时止,永安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同年5月15日,黎明朕所在的单位用单位福利基金为每个员工在顺安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险及附加盗窃险,每个人的保险金额为7000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5月16日零时起至2006年5月15日24时止,顺安保险公司开具了保险单。

2006年1月5日,黎明朕家中失窃。黎明朕立即报告公安局,现场勘察发现:大门被撬,损失和丢失财物共计10500元。案发2个月,一直不能破案。黎明朕遂向2家保险公司分别提出索赔。2家保险公司均以重复保险为由拒绝赔付。黎明朕咨询有关人士,有人认为合同无效,有人认为合同有效。遂起诉。

问:

1、客体不合法之无效保险合同包括几种情况?

8、2001年6月7日,刘德福为自己的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2002年5月30日晚,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的电话报案,声称他的车与一辆桑塔纳轿车相撞,已向事故发生地的天津北区交警队报了案。该保险公司当即决定派人去天津查勘现场。当业务员到达天津时,肇事车辆已被拖至天津市某汽车修理厂修理。

经初步了解,情况如下:5月30日,货车行驶在北郊时,迎面驶来一辆桑塔纳轿车。为躲避一个横穿马路的骑车人,货车司机向左打方向盘过猛,轿车撞在货车右脚踏板后弹出,撞在路边的大树上,轿车驾驶员和同车的一名乘坐人受伤。事故发生属实,但交警队尚未进行责任认定。

1个月后,刘德福带着各种证明和资料来这家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其中有出事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失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协议书、医院收据、车辆定损单等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内勤人员在审核有关单证时,发现刘德福提供的天津北区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上所盖公章印模在几个单证中的字体和颜色不一致,有异常。

保险公司决定派员再调查。业务员首先到达医院,核实住院收据。经过比较,刘德福提供的住院收据上的印章与该院住院处的收费印章差别很大。最后,该院出具了没有开出刘德福所提供的两张收据的证明。

随后,公司的业务员又来到交警队,对有关证明、凭据的真实性作进一步的调查。交警队也出具了刘德福所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和经济赔偿凭证均为伪造的证明。

保险公司根据内查外调的情况,依法做出了拒绝赔偿的处理决定。

问:

1、什么是保险欺诈?

2、根据教材谈谈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后果。

3、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付?

9、2005年4月1日,扬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自2005年4月2日零时起至2006年4月1日零时止,投保项目和投保金额分别是:固定资产800万元;流动资产450万元,其中包括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各150万元。保险公司同意,双方盖章签字。扬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后,永安保险公司开具了保险单。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没有在保险单上载明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各150万元。扬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

当年9月13日,因电线起火,发生火灾,虽经奋力抢救,仍然烧毁财产价值3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损失25万元,纸制产品损失10万元。

扬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向永安保险公司索赔,要求赔偿全额35万元。

永安保险公司认为纸制产品损失10万元,不在保险范围以内,拒付保险金。

扬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问:

1、该案中,保险合同是以什么为准?投报单?保险单?

2、永安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扬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的损失?3、

10、琼州市炼油厂于2004年7月投保于静安保险公司,是保期2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7亿元人民币。事后,静安保险公司将其中的25%分保于永安保险公司。

琼州市炼油厂为了保险起见,又于20004年9月投保于长安保险公司,也是保期2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也是7亿元人民币。琼州市炼油厂将在静安保险公司保险之事告之长安保险公司。事后,长安保险公司将其中的35%分保于平安保险公司。

在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以后,琼州市炼油厂又将此事告之静安保险公司。

2005年2月,琼州市炼油厂发生重大事故,遭受重大损失。

问:

1、在4个保险公司中,琼州市炼油厂可以向哪个保险公司索赔?

2、请解释什么是再保险?

问:

1、请解释什么是重复保险?

2、本案如何理陪?

11、2005年7月20日,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方航空公司办理了货物托运手续,委托航空公司运200台29英寸彩色电视机,总货款60万元。同日,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又在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

飞机在降落时,发生机械故障,机身剧烈抖动,致使200台电视机全部损坏。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审查了全部有关材料,确认后,赔付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60万元。赔付后,向航空公司提出追偿。四方航空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保险公司起诉,航空公司为被告,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

问:

1、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为什么?

2、什么是代位求偿权?

3、代位求偿的例外包括那些?

12、史建华就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全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史建华的车辆被后面的车辆追尾,史建华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好朋友常晓芙,遂转怒为笑,称我的车已经保险了,我找永安保险公司赔偿,你就不要管了。

史建华找永安保险公司验了车,然后修车花了4300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永安保险公司要求史建华告知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索赔权,但是史建华称肇事者是自己的朋友,已经不要她赔偿了,永安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况后就拒绝赔偿。

试分析:

1、史建华是否有权免除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责任?

2、本案中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法律根据?

3、史建华在免除肇事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发表于 2009-4-15 09:5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没有答案啊,这样也不知道自己理解的有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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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16: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答案在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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