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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堂笔记] 2011年自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重点知识(代码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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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6 09:56:3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章 劳动保护法
第一节 劳动安全与卫生法
一、劳动保护
(一)定义
劳动保护包括狭义和广义定义。狭义定义指工作地的安全设施和卫生条件,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广义定义还包括工作时间限制和对女职工及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二)劳动保护法
劳动保护法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保护法的主要特征:(1)劳动保护法的主体是在工作地的劳动者;(2)劳动保护法的内容是工作地的安全设施、卫生规则和管理制度;(3)劳动保护法的客体是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以及良好的工作秩序。
二、劳动安全与卫生法
(一)定义
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即规范工作地安全与卫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包括如下内容:(1)劳动安全技术规程;(2)劳动卫生规程;(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共同纲领》和历次《宪法》所确定的原则.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是防止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减轻繁重体力劳动,维护生产设备的法律规范。这类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如下:(1)技术措施;(2)组织措施。
(三)劳动卫生规程
劳动卫生规程,即防止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法律规范。
职业危害的种类主要有三项:(1)生产过程中的危害;(2)生产管理中的危害;(3)生产场所中的危害。
(四)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即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总和。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管理者、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和岗位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管理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安全卫生监察制度;(6)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五)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即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的报告、登记、调查、处理、统计和分析制度。
1.伤亡事故的分类
企业伤亡事故可以从五个方面进行分类:(1)按伤害原因。可分为2类:即因工伤亡;非因工伤亡。(2)按伤害而休息天数可分为3类:轻伤;重伤;死亡。(3)按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可分为4类:即轻伤;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广事故。(4)按事故类别可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器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5)按伤害分析原理可分为6类:即受伤部位、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2.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重大伤广事故报告省政府有关部门;特大伤亡事故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
3.伤亡事故调查制度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2)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伤亡事故处理制度
处理结果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1)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在伤亡事故发/f: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劳动时间法
一、劳动时间法概述
(一)定义
劳动时间包括以下具有特定含义的时间:(1)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所需要的进行准备和结束工作的时间;(2)劳动者实际完成生产和工作的时间;(3)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中自然需要中断的时间;(4)根据生活规划安排而中断的时间;(5)连续从事有毒有害工作需要的间歇时间和女工哺乳时间;(6)因公外出的时间。
(二)劳动时间立法
劳动时间法是规范劳动时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4年.中国《劳动法》和199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厂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了日8小时和月40小时工作制,与国际劳工标准保持—致。
二、劳动时间法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劳动时间的分类包括:(1)标准工作时间;(2)缩短工作时间;(3)计件工作时间;(4)综合计算工作时间;(5)不定时工作时间;(6)其他形式。
(二)建立延长工作时间制度
延长工作时间即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制度,包括加班和加点。
(三)休息和休假制度
休息和休假即法定带薪休息和休假制度。休息和休假制度是实施论证休息权的法律手段。其种类包括:1个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3)周公休日。(4)法定假日。(5)探亲假。(6)年休假。(7)婚丧假。
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就以下劳动时间问题进行协商:(1)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2)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3)其他假期。
第三节 特殊保护法
一、特殊保护法定义
特殊保护法即时特殊劳动者群体实施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殊保护法的主要特征:(1)特殊保护适用于特殊群体,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2)基于生理健康的需要,被保护劳动者的部分劳动权利受到限制。
二、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制度
其特征如下:(1)保护对象为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女职工;(2)提供女职工特殊保护是国家和企业的责任;(3)保护内容涉及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和同等社会保险待遇、平等获得职业培训和特殊培训、特殊福利待遇等;(4)基于生理健康需要限制女职工的部分劳动权利。
中国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其主要内容如下:(1)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2)女职工生理机能变化期的特殊保护;(3)对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施的规定。
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制度
我国未成年工的法律定义,是为具备就业年龄未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满16岁未满18岁的人。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特征如下:(1)保护对象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未成年人;(2)提供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国家和企业的责任;(3)保护内容涉及平等就业、特殊培训和教育、特殊福利待遇等;(4)基于生理和心理成K需要限制未成年下的部分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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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6 09:56: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章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养老保险法概述
一、养老和养老保障
(一)养老
养老指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物质条件包括住房、现金和医疗。
(二)养老保障
养老保障制度已经经历了:二个历史阶段,即家庭保障、国家保障和社会保障。
1.家庭养老保障
其主要特征:(1)具有理智的人可以合理安排一生收入,以备年老之需;(2)老年人控制财产,对大家庭收入和风险进行集中调节,以承担保险责任;(3)忠孝教义是支持家庭养老保险传统的道德基石;(4)保险系数低,一旦家庭主要劳动力病残或儿女早逝都可能导致其保险机制瓦解。
2.国家养老保障
1889年,德国首先颁布和实施了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法》,标志着正规养老保障制度的开端。
3.社会养老保障
社会养老保障指政府、雇主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和多种方式经营的养老保险,也称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即国家基本养老保障、企业补充养老保障和个人养老储蓄。
二、养老保险法
(一)养老保险法的定义和特征
养老保险法的主要特征是:(1)被保险对象分两类,即大养老保险和小养老保险。(2)养老保险关系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参保人、受益人和相关人;相关人包括中介机构和监督机构等。(3)养老保险法的主要内容涉及养老保险计划的资金筹集、账户管理、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等问题。
养老保险法是政府介入养老保障的手段。因为:(1)公民可能短视。(2)缺少储蓄手段和信息不对称。
(二)养老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养老保险立法要明确其立法原则和目标。这—法律的目标是:(1)建立和实行全国统一的国家养老保险制度;(2)内容覆盖老年和病残两个风险;(3)劳动者养老金水平稳定并随劳动者收入改善而提高。
养老保险法要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1)调整对象和覆盖人员;(2)资金筹集和记账方法;(3)行政管理和经力、组织;(4)受益人资格和待遇支付方法;(5)基金管理和受托人制度; (6)信息披露和下作程序; (7)养老保险争议和处理程序。
计算和支付养老金的方法主要有两类:(1)预先承诺养老金支付水平;(2)预先不承诺养老金支付水平。
第二节 外国养老保险立法
一、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立法
(一)定义
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即用在职员工的养老保险费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制度安排。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法即规范这类具有代际扶养关系计划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法具有如下特征:(1)以两代人之间的赡养关系为制度和立法基础,不需要长期基金积累;(2)一般通过社会统筹账户运作,适合于公共部门管理;(3)支付原则为预先确定待遇和人人均等待遇;(4)需要合适的赡养率(如5;1),遇到人口老龄化时将可能出现财政赤字,需要财政支持、提高缴费率或者降低养老金支付水平。
(二)部分国家的立法实践
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立法主要包括两类:一是通过当期税收和财政预算供款举办国家养老保险计划;二是通过雇主和雇员缴费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向参保的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
1.国家养老保险立法
英国是“福利国家”政策的发源地。
2.社会养老保险立法
德国是社会养老保险的发源地。
3.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立法遇到的挑战
各国政府纷纷开始进行制度改革和颁布新的养老保险法,主要措施包括:(1)改变筹资方式;(2)降低养老金水平;(3)提高退休年龄;(4)缩小支付范围(严格规定受益人资格)等。
二、积累式养老保险立法
(一)定义
积累式养老保险即通过预先储蓄和投资运营建立养老基金。积累式养老保险法即规范这类包括储蓄和投资的养老保险计划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积累式养老保险法具有如下特征:(1)可以通过雇主单方或雇主雇员双方缴费积累养老基金,养老基金需要进行长期的市场化运作,并必须面对基金贬值和投资风险,管理要求和成本相对较高。(2)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并长期进行详细记录。(3)缴费确定待遇或在退休时一次性支付(1ump sum)养老金。积累式计划对人口老龄化具有一定的适应能力,但是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的责任和风险被提高,对政府的依赖性相对小。
(二)部分国家的立法实践
积累式养老保险立法主要包括两类:—是通过雇主和雇员双方缴费建立的公共养老金计划;二是通过个人缴费建立的私营养老金计划。
1.积累式公共养老金计划立法
新加坡第一个建立了公积金制度。中央公积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1)由政府直接管制,公积金利率由政府决定;(2)由雇主和雇员强制性缴费;(3)建立完全积累制度;(4)为参保雇员设立个人账户。
参保人在55岁以前的个人账户一分为三:(1)普通账户;(2)保健账户;(3)特别账户。
2.私营养老金计划立法
智利第一个建立私营养老金计划。智利私营养老金计划的主要内容是:(1)雇员个人进行养老储蓄;(2)建立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3)参保雇员从经过批准的数个养老金管理公司中选择一个,委托其管理自己的养老金账户;(4)依法建立和不断完善规范、发达的养老金市场。
三、多支柱养老保险立法
(一)问题的提出
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日趋明显,单一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负担和单一积累制度的投资风险都面临严峻挑战。
(二)多支柱养老保险立法
多支柱养老保险立法通常由三个层次组成,即:(1)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立法,如国民年金;(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立法;(3)个人养老储蓄立法。
第三节 中国养老保险立法
一、中国养老保险立法的发展
中国养老保险立法经历了劳动保险立法和社会保险立法两个阶段。
(一)劳动保险立法
根据1951年《条例》,中国劳动保险制度中的养老保险具有“现收现付”和“代际赡养”特征。其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
劳动部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把实施范围明确为:除工人、职员外.还应包括工资制、供给制人员及学徒、临时工和试用人员。
2.养老基金的征缴与管理
综合性社会保险费全部由企业负担,缴费额为企业工资总额的3%。缴费总额的30% 。
3.退休金支付条件
<<条例>>规定的退休金享受条件是:男职工年满60岁,女职工50岁。
4.退休金支付水平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下列问题:(1)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2)层次单一;(3)权利和利益受身份限制,不能实现平等给付;(4)养老保险缴费率缺乏科学依据;(5)养老金计发办法缺乏市场适应性;(6)养老金未与工资和物价增长指数挂钩;(7)多头交叉管理。
(二)社会养老保险立法
1.劳动合同用工制度改革
其中有关养老保险的内容规定:国家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养老基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个人缴纳本人标准工资的3%。
2.四个指导养老保险改革的重要文件
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根据该文件规定:(1)自1998年起中国开始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确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中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模式,这个模式将社会互助和自我保障责任结合起来,改变了传统退休制度的代际赡养特征。
二、中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现状
(一)中国养老保险立法渊源及现状
中国尚无一部独立的养老保险立法。
(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现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下列要素组成:
1.基本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部分积累、社会统筹(从省级统筹到全国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2.覆盖范围包括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
3.三方筹资即用人单位、职工及个体劳动者依法承担缴费义务,基本养老保险行政费用由国家财政开支,国家在基金支付能力不足时给予必要补贴。
4.养老保险缴费的费基与费率。
5.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
6.财产权利的规定。社会统筹账户资金属于全体缴费人共同所有,个人账户资金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并受法律保护。
7.受益人资格的规定。
8.养老金按月支付。
9.过渡性问题的规定。
1999年,国务院颁布和实施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程序和管理原则如下:(1)养老保险费同其他社会保险缴费实行统一管理。(2)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和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职工。(3)缴费单位自成立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每月5日前办理缴费,经核准后3日内缴费。(4)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征缴,存入财政部门在国家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汇总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5)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档案,妥善保存缴费记录,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缴费通知单;缴费单位每年一次向职工通报缴费情况;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6)经办机构定期稽核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7)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收费和支付两条线管理,并负责养老金的发放。
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还存在如下主要问题:(1)覆盖范围窄;(2)财务可持续性差,存在较严重的收支差额;(3)存在逃费欠费现象;(4)养老保险立法缺位。
(三)企业年金法律制度
企业年金即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养老金,也称雇主养老金、职业年金、职业养老金等。
两个《办法》的主要内容:(1)规定举办年金计划的条件,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并履行缴费义务。(2)通过集体协商自愿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和制定企业年金章程与方案。(3)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 (4)企业年金资产独立,任何经办机构不得用企业年金资产抵押自己的债务;个人账户资产属于参保个人所有,可以携带和继承。 (5)养老基金由企业(行业)年金理事会管理或委托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6)实行市场化管理,根据风险和回报相匹配的原则进行投资运营。(7)建立信息披露制度。(8)建立和完善监督监管制度。
(四)养老保险相关立法
养老保险相关立法主要包括两类:(1)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2)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有关的立法。
(五)农村养老保险立法
1992年,民政部发布《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提出建立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以扶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未成年人保义务教育)五保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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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6 09:57: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一章 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医疗保险法概述
一、健康和健康保障
(一)健康
健康是疾病和虚弱的反义词,即良好的身心适应状态。
(二) 健康保障
健康保障及抵御疾病风险和保障公民健康的制度安排。疾病风险与其他社会风险相比较具有如下特点:(1)风险的不可预见性;(2)风险损失的严重性(甚至是毁灭性);(3)风险源的复杂性;(4)对他人的危害性。
医疗保险指分担疾病风险的制度安排,包括提供医疗服务(疾病治疗)和分担医疗成本(报销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是健康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健康保障制度已经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即家庭保障阶段、国家保障阶段和社会保障阶段。
二、医疗保险法
(一)医疗保险法的定义和特征
医疗保险法的主要特征:(1)医疗保险关系即医、患、保三方关系。(2)第三方付费。(3)强制参保以最大限度地坚持社会互济原则。(4)特别强调医疗服务的方便性和可及性。
医疗保险法是政府介入公民健康保障的手段。因为:(1)很多公民不理智,健康时不愿为可能遇到的疾病风险进行储蓄。(2)信息不对称。
(二)医疗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医疗保险立法首先要明确其立法宗旨和目标。
医疗保险立法要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1)调整对象和覆盖人员;(2)筹集资金和记账方法;(3)行政管理和经办组织;(4)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规定;(5)医疗服务项目;(6)医疗费用结算;(7)医疗保险合同即医疗机构和保险经办机构之间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8)待遇支付即病假津贴支付、医疗费用报销的条件、标准和方式;(9)信息披露和交流程序;(10)医疗保险争议和处理程序。
制定医疗保险目录的意义在于“控制医疗成本,以保障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第二节 外国保障公民健康的立法
一、20世纪的健康保障模式
(一)国家保健服务模式
国家保健服务是全民保障制度安排的最高阶段,法律特征如下:(1)大部分资金来源于税收和财政支出。(2)保障对象是全体公民与合法居住的居民。(3)保健水平通常是有所限制。(4)保健方法主要是政府举办公立医院和雇用医生向全体公民提供免费的医疗保健服务,通过实施财政预算管理来实现医疗保障费用的收支平衡。
(三) 社会医疗救助模式
社会医疗救助及国家对特定困难人群提供基本医疗救治的制度安排。社会医疗救助法是各国疾病风险保障体系中最基本的制度。其法律特征如下:(1)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预算和当年财政支出;(2)救助对象是达到法定标准的特困群体;(3)救助方法主要是政府举办公立医院向被救助者提供免费医疗服务;(4)医疗救助提供最低水平的医疗救治。
(三)医疗保险模式
医疗保险是基于参保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由第三方管理基金并支付医疗费用,为参保人分担疾病治疗费用的制度安排。医疗保险包括两种类型: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
1.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即通过参保人缴费建立公共基金,进行非市场化运作的医疗保险计划。它充分体现雇员、雇主和政府三方共同负责的原则。其法律特征如下:(1)由国家、雇主和雇员共同筹集资金。(2)雇主和雇员必须依法参保并按规定缴纳保费。(3)由公共组织按照非营利的方式进行管理。(4)提供有限的医疗服务。(5)由于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用,道德风险较多。
2.商业医疗保险
商业医疗保险即通过参保人缴费建立公共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医疗保险计划。其法律特征如下:(1)由雇主出资或双方缴费建立公共基金。(2)经办机构包括营利机构和非营利机构。(3)提供有限的医疗服务。(4)由于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用,道德风险较高。
美国医疗保险体系由三个部分组成:(1)雇主供给全体雇员的医疗保险,由营利和非营利机构经营;(2)老年人医疗保险,由联邦政府保险局管理实施;(3)对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由联邦政府卫生局管理实施。
(四)自我健康保障模式
自我健康保障即医疗风险储蓄,包括强制性储蓄计划和自愿储蓄计划、雇主储蓄计划和个人储蓄计划。其法律特征如下:(1)由雇主和雇员缴费建立个人医疗保险基金。(2)由政府统一管理医疗保险基金。(3)建立个人账户,个人可以依法购买一定比例的商业保险以支付特殊项目的医疗费用。(4)由个人决定医疗保险费用的支出,没有第三付费方,道德风险较低。(5)退休人员不再缴费,依靠在职期间储蓄支付医疗费用。(6)政府对穷人提供各种类型的医疗补助。
二、健康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导致医疗成本上升的主要社会原因包括:(1)人口老龄化导致需求上涨;(2)科技发展成果向医疗服务转化;(3)健康风险加大导致人们健康消费期望值提高;(4)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制改革相对落后。
(一)多支柱健康保障立法
(1)国家基本健康保障,包括国家保健或社会医疗保险;(2)企业补充健康保障,即雇主健康福利计划;(3)个人医疗储蓄,如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二)改革医疗服务体制
全世界都在进行医疗服务体制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改革的主要原则和目标是:(1)让全体公民都享有基本医疗服务;(2)健康保障制度与国家经济发展相适应;(3)降低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健康保障程度。
三、国际健康保障立法
具体指标如下:(1)风险覆盖范围包括疾病、职业伤害(工伤和职业病)、医疗费补助、病假津贴、病残伤残抚恤和工伤医疗补助。(2)健康保障覆盖面即覆盖特定群体的程度。(3)医疗保障力度指分担医疗费的水平。
《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1)医疗期津贴与个人因患病停止工作以前收人的替代率不低于60%;(2)支付待遇的等待期不得超过停工后工资支付日后的第3天;(3)支付期不得少于26周;(4)受益人死亡的发给殡葬津贴。
健康保障制度管理。《公约》作出以下规定:(1)受益人有权依法参与管理;(2)建立雇主、雇员和政府进行公平对话的三方协商机制并进行相关立法。
第三节 中国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一、中国医疗保险立法的发展
中国尚无健康保障立法。在劳动保险时期存在劳动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三个制度。
(一)劳动保险时期
劳动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2.医疗保险费的征集与管理:医疗保险费来自劳动保险统一缴费,为企业工资总额的3%。
3.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包括职工患病期间的医疗津贴、医疗费用分担、病残津贴、家庭医疗补贴和女职工生育津贴五个部分。
我国公费医疗保险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医疗待遇包括工作人员因患病、负伤、生育,在指定医院治疗所需医、药、检查、住院费及路费,均由医疗保险办公室负担。(2)医疗津贴,在6个月以内工龄满1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100%;超过6个月者由社会保险基金出资。其余内容除没有对家属支付50%医疗津贴以外,与劳保医疗保险法律规定基本相同。

二、中国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现状
(一)医疗保险改革的法律与政策
法律滞后已经是困扰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制度建设的障碍。
(二)中国医疗保险改革的基本原则
1.“广覆盖”和“低水平”的立法原则
“广覆盖”即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当依法参加国家医疗保险。
“低水平”即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2.建立多支柱的医疗保险体系
3.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三)国务院岌医改决定洽的主要内容
1.覆盖范围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2.筹集资金和缴费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3.记账方法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4.待遇支付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5.基金管理
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6.医药目录
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
7.定点和合同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
8.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为了提高职工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计划。
第四节 其他法律制度
一、中国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一)生育保险的基本原理
生育保险主要从三个方面向生育妇女提供物质帮助和保护:(1)生育费用;(2)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的带薪假;(3)孕育假期津贴(产假工资)。
(二)传统的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生育待遇,生育保险的保护范围是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假、医疗服务、生育津贴三个部分。
(三)《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1)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和职工。(2)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3)女职工孕期享有下列权利:①产假。②生育津贴。④并发症的处理。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2年,中国开始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政府、集体、个人多方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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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6 09:58:1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二章 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失业与立法
一、失业和失业保险
(一)失业
失业即指劳动者因非本人意愿原因失去工作岗位和机会。失业分为全部失业和部分失业、短期失业和长期失业等。
(二)失业保险
克服失业风险的保障制度已经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即个人保障、雇主保障和社会保障。(1)个人保障即由失业者个人和家庭承担失业后果;(2)雇主保障即通过雇主提供辞退补偿金的方式减少失业人员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3)社会保障即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向失业人员提供有限的生活补助和再就业服务。
二、失业保险法
(一) 失业保险法的特征
失业保险法是规范失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失业保险法的主要特征:(1)失业保险多为国家行为;(2)失业保险与就业促进相结合,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救济和再就业服务;(3)失业人员的资格需要认定,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是有期限的。
(二)失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失业保险是保障公民就业权的补救措施。20世纪8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国家的失业保险立法增加了促进就业的基本原则。(1)对自愿失业和不愿再就业的人不再支付失业救济;(2)对非自愿失业并愿意再就业的人不仅支付生活救济金,而且提供再就业服务。
(三)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的一大设计原则是:失业保险基金由雇主雇员缴费,政府补贴。
(四)待遇支付
1.支付条件
支付条件是指领取失业救济金时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失业救济并不覆盖全体失业者。主要条件包括:(1)失业者处于就业年龄;(2)非自愿失业;(3)失业前工作过一定的工作时日;(4)具有就业能力,正在寻找工作;(5)已经向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6)缴纳失业保险费达到法定的时限。
2.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救济、失业救助和补充失业津贴。(1)失业救济是给予失业者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2)失业救助是失业救济给付期结束后,对未能找到工作的失业者给予的救济,有些国家给予最低生活救助,或者提前与养老保险制度衔接。(3)补充失业津贴是对失业者进行严格的家庭经济情况审查后,针对被抚养人的数额、年龄和健康状况给予的补充津贴;有些国家根据再就业训练的需要给予补充津贴。
失业津贴的给付形式有三类:(1)按失业前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付;(2)按绝对金额每日给付;(3)按日绝对额加日工资一定比例给付。
3.给付期限
失业救济的给付期限,即领取失业救济的期限。
失业救济给付的等待期,即从失业到领取救济之前的时间。
(五)行政管理
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1)失业人员的登记、建档、建卡;(2)失业保险费的收集和管理;(3)失业津贴的发放;(4)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就业介绍与指导。
失业保险管理体制有两种情况:(1)政府集权管理;(2)政府监督下的自治管理。
管理失业保险工作的自治机构主要有三类:(1)劳资合作模式。(2)工会模式。(3)公立基金组织。

第二节 外国失业保险立法
一、部分国家失业保险立法实践
法国于1905年首次颁布失业保险法,现在执行1984年的《失业保险法》。
英国于1911年首次进行社会保险立法,现在执行1992年法令。
德国于1927年首次进行失业保险立法,现在执行1969年的有关法令。
美国于1935年首次进行社会保障立法,罗斯福总统将建立失业保险作为“普遍福利”政策的重点。1935年联邦失业保险立法是各州失业保险立法的准则。
新加坡于1991年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立就业促进基金会,提供失业救济。
第三节 中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一、中国失业保险立法的发展
(一)劳动保险时期的失业保险立法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劳动力安置采取了“统包统配”和“低工资、高就业”的政策,从而使失业成为隐性问题。
(二)社会保障时期的失业保险立法
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主要内容为:(1)扩大了失业保险法的适用范围;(2)改变了失业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由按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改为按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20%一150%计发;(3)增加了救济内容,突出失业保险与再就业服务的结合。
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待业”明确改为“失业”。
<<条例>>的社会意义是:(1)为保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基础;(2)为完善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3)是完善中国社会保障立法体系的一次突破;(4)为推动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创造了条件。
二、中国《失业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条例》规定了中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广覆盖、低水平;政府责任和社会统筹;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与权利义务对等;失业救助与促进就业。
(二)覆盖范围
《条例》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从国有企业职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三)资金筹集
《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人;财政补贴。
(四)待遇支付
1.支付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满12个月;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2.申领和支付
失业者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送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个人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由本人到该经办机构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3.支付水平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支出、医疗补助、丧葬补助、抚恤金和就业培训及职业介绍费用。失业保险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
(五)行政管理
失业保险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经办机构定期稽核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收费和支付两条线管理,并负责失业救济金的支出。
(六)促进就业
从20世纪末期开始,失业保险基金30%以上用于就业促进,包括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
(二)建立“三条保障线”制度
我国政府建立了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内容的“三条保障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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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6 09:58:3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三章
第一节 工伤保险法概述
一、职业伤害和工伤保障。
(二)工伤保障
工伤保障指抵制职业伤害风险的制度安排,即保障受伤害人员的医疗、康复和基本生活。抵制职业伤害风险的保障制度已经历了两个历史阶段,即雇主工伤保障和社会工伤保障。
1.雇主工伤保障
雇主工伤保障即由雇主筹集资金和管理的工伤补偿计划。
2.社会工伤保障
社会工伤保障即统筹基金和公共管理的工伤补偿制度。商业保险的逆向选择决定其不能满足雇主分散风险和雇员得到合理补偿的要求,社会工伤保险就成为客观需要和必然事实。
二、工伤保险法
(一)工伤保险法的定义和特征
工伤保险法的主要特征是:(1)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历史最悠久、使用最广泛的法律制度;(2)调整对象包括两项风险,即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3)职业伤害保险的受益人首先是职业伤害的受害人,只有经过严格科学的鉴定,才具备领取下伤保险待遇的资格;(4)雇主责任原则,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和伤害补偿责任,雇主责任依企业风险程度和工伤事故发生率分级承担。
基于“安全生产,保证工人健康”的宗旨,工伤保险法具有下列社会功能:(1)分担雇主风险责任,使企业不致因工伤保险赔偿而破产;(2)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伤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工伤保险法以“安全生产,保证工人健康”为宗旨,具有特殊性的基本原则包括:雇主责任、无条件赔偿、科学鉴定标准、与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并列授权(避免重复给付),风险补偿与风险预防和职工康复相结合。
1.雇主责任原则
雇主责任即雇主的安全生产和风险补偿责任。雇主责任的法律原则包括如下要点:(1)安全生产设施和职业伤害赔偿是机械化大生产的成本因素之一;(2)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生产设施是雇主的责任,建立共担风险的保险基金是雇主的义务(除意大利以外,各国立法均规定由雇主缴费);(3)对于已经发生的职业伤害事实,即使雇主没有任何过失和直接责任,也应当承担善后处理和经济赔偿责任。
2.无条件赔偿
无条件赔偿即对遭受职业伤害的工人,无论其个人有无违反操作规程的因素,均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和得到必要的医疗服务待遇。
3.建立科学鉴定标准
职业伤害保险待遇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公平给付。
4.与相关社会保险并列授权
5.补偿与预防和职业康复相结合
第二节 外国工伤保险立法
一、工伤保险国际立法
(一) 国际工伤保险立法的主要内容
1.《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主要内容:
(1)职业伤害保险的范围覆盖到公营、私营学徒和被他们供养的家庭成员。(2)工伤与职业病的法律特征是;处于病态、因病不能工作、体能下降或永久不能工作、由于供养人死亡失去生活来源。(3)工伤事故应当包括上下班往返途中。(4)各国通过立法制定职业病名单。(5)伤病和职业病的医疗服务范围和津贴支付原则(不低于工资的60%)、期限和方法及指数化调节。(6)抚恤金的支付原则(不低于被保险人津贴的50%)和方法及指数化调节。(7)被保险人权利的丧失。(8)争议申诉和医疗事故的处理。
2.《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建议书》主要内容
(1)将职业伤害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个体劳动者、学生、义务参加公益活动的人员、劳动的囚犯等;(2)将工作途中延伸到主要住宅、用餐地点和领取工资的地方;(3)将受供养亲属的范围延伸到父母、兄弟姐妹和孙辈。
(二)国际工伤保险立法的发展趋势
工伤保险立法的国际发展趋势是将职业伤害保险与职业伤害的预防和受害职工的康复事业密切结合起来。
1.职业伤害预防
职业伤害预防即建立安全生产制度,预防和减少职业伤害发生的制度安排。职业伤害预防是积极的制度安排,而单纯支付保险待遇则是消极的制度安排。
职业伤害保险与职业伤害预防相结合的社会意义:
(1)职业伤害事故率减低,降低了保险给付总额;
(2)部分保险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支持企业改造设备、促进安全生产的项目建设,使职业安全工作进人良性循环状态;
(3)浮动费率的实行促使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和保障工人利益。
2.职业伤害康复
职业伤害康复的主要特征:(1)受益人是结束伤病治疗期的病残人员;(2)以恢复劳动力能力为目的;(3)包括身心治疗和后期医疗服务。
二、外国工伤保险立法
1884年,德国颁布和实施了《工伤保险法》,是工伤保险立法的开端。
第三节 中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一、中国工伤保险立法的发展
中国工伤保险立法经历了劳动保险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两个阶段。
(一)劳动保险时期的工伤保险立法
1950年,内务部颁布《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依该条例建立。
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后,职工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是:(1)工伤保险定义。工伤保险即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致残的补偿,包括医疗、津贴和康复。(2)资金筹集。
1978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中国工伤保险立法得到逐步改善。
(二)社会保障时期的工伤保险立法
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资金筹集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通常是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左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三)基金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存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
(五)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
(六)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伤残抚恤金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3.遗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工伤待遇的停止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5.责任变更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七)监督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并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征收工伤保险费;(2)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3)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5)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6)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7)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八)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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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6 09: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四章 住房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节 住房保障法概述
一、住房和住房保障
(一)住房
住房的特殊性决定其既是商品也是公共品,住房资源配置可以通过市场,同时也需要政府的干预。
住房是城市化与工业化的产物,是现代社会问题之一。
(二)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即政府利用国家和社会的力量解决中、低和无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住房保障法
(一)住房保障法的定义和特征
住房保障法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调整对象涉及政府住房政策、市场中介职能和公民居住权等社会关系;(2)公民住房保障包括低价售房、低价租房,不包括单位公用住房和福利住房;(3)住房保障通常与公民经济状况调查制度关联。
(二)住房保障法的主要模式
住房保障有四种类型,即商品化住房保障、商品兼福利住房保障、福利兼商品住房保障、福利住房保障。
1.商品化住房保障
商品化住房保障,其住宅由私人拥有,商品化程度较高。主要特点是:(1)利用金融机制和运用抵押贷款方式进行住房建设,通过提高居民购买能力实现住房保障;居民可以从金融机构得到相当于房价50%以上的住房信贷。(2)给买房者以优惠,包括降低贷款利率和对用来还本付息的个人收入免征所得税。(3)向低收人家庭提供福利贷款、住房津贴,并允许租住低租金的公共住房。
2.商品兼福利住房保障
商品兼福利住房保障,其住宅由私人拥有,商品化和福利化并重。主要特点: (1)国家在发展住宅商品化同时加强政府干预,实行一系列住房福利政策;(2)政府将原来住宅建设投资用于补助和鼓励居民购房。
3.福利兼商品住房保障
福利兼商品住房保障,其住宅归国家所有,进行低租分配。主要特点:(1)国家发展公房建设;(2)制定统一的分配住房政策;(3)实行低租原则;(4)由用人单位进行住房分配。具体措施:(1)鼓励私人建房、买房,推行住宅私有化;(2)积极发展合作建房;(3)提高租金;(4)改革住房分配制度,逐渐实现市场化的分配机制。
4.福利住房保障
福利住房保障,其住宅归国家所有,把住房作为福利进行分配。主要特点:(1)国家投资建设公房;(2)住房规划高度统一;(3)实行低租或免租政策;(4)国家制定和执行统一的住房分配制度。
第二节 外国住房保障立法
一、部分国家住房保障实践经验
(一)新加坡模式
新加坡住房保障模式的特点:(1)将职工购房计划列入国家公积金和个人账户计划统筹考虑;(2)将购买房、出售房和住房与养老金和医疗储蓄统筹考虑,由此做到“居者有其屋”和“老有所养”“患有所医”有效结合起来,成为东南亚地区解决住房问题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典范。
(二) 日本模式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政府采取以商品化为主的住房保障政策,以保证每个家庭,包括低收入家庭都能有获得住房的机会。
(三)美国模式
美国是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较少。
美国住宅商品化程度很高,私人拥有住宅的约占98.5%。
(四)欧洲模式
广泛的住房干预政策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因素之一;以低价向居民出售或出租公房是让中低收人家庭分享国家财富和国家发展的利益。
(五)加拿大模式
加拿大通过政府提供租房、贷款买房,多层次、多渠道地来保障居民住房需求。
(六)香港模式
香港住房保障是采取私人发展商和政府部门共同发展的双轨制:(1)半数以上住房由政府宏观控制,发展商管理;(2)占住房46%的公屋由政府房屋委员会统一计划、建造和管理。
第三节 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
一、我国住房保障立法的发展
我国住房保障立法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时期。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住房保障政策
我国改革前的住房保障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公有住房分配带有浓厚的供给制和福利制特点,完全排除了商品因素和市场机制。
1.福利性
我国的住房分配是国家投资兴建后以极低的房租交给职工使用。我国住房分配近似无偿供应。
2.供给性
改革前我国大部分职工的住房是国家分配的。我国职工家庭能住多少面积,完全取决于国家能分配给多少住房。
3.非商品性
我国住房产业不实行商品化生产经营,只有投资,不计资金回收。
4.产权模糊性
国家只有有名无实的所有权,而居民则享有使用权。这种含糊不清的住房产权体制,严重影响了住房事业的发展。
实践证明,这种住房保障制度弊端很多,不能解决住房资源开发和满足居民需要的矛盾。(1)排斥市场机制。(2)低租金刺激了不正常的住房需求膨胀,扩大了供需矛盾。(3)住房消费比例过低,居民消费结构不合理。(4)房价高、工资低,加大了经济体制转轨的难度。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即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特点是:(1)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规定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2)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3)有以上四种情况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及所付房租超过规定标准的,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配使用。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
1.覆盖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应当参加住房公积金计划,并履行缴费义务。
2.管理机制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3.住房公积金的建立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专户
4.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J(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人的规定比例的。
5.监督机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2)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3)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法律责任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职工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5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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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6 09: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五章 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节 最低生活保障和立法
一、最低生活标
人们生活的基本条件有三大要素,即居住、衣食(现金)和医疗。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指由政府制定的,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民基本生活标准。最低牛活保障标准的法律特征:(1)坚持“公民有权分享社会进步成果”和“与物价挂钩”的基本原则;(2)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作相应调整的变量;(3)由政府依法制定的,并具有法律效力。
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方法包括:生活需求法、国际贫穷标准法、生活形态法、恩格尔系数法四种。
(二)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即帮助贫困线以下家庭达到贫困线以上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属于社会救助范畴。
二、最低生活保障法
(一)最低生活保障法的定义和特征
最低生活保障法的主要特征:(1)调整对象涉及政府税收政策和纳税人、贫困家庭的社会关系;(2)最低生活保障包括住房保障,通常与公民经济状况调查制度关联。
(二)最低生活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最低生活保障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的原则和目标、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的目标和原则。最低生活保障立法的目标是克服现实中的贫困问题。贫困包含两层意思:(1)由于资源匮乏而使生活水平低于社会最低标准;(2)贫困即缺乏资源、能力和机会。贫困包括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应该遵循如下基本原则:(1)保障最低生活需求;保障水平不能过高。(2)普遍性。(3)建立法制。(4)维护接受救济者的人格尊严。
第二节 外国最低生活保障立法
一、部分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立法的经验
二、最低生活保障国际立法
(一)国际劳工组织立法
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了公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1)要求各项适用于雇员的社会保障计划应)1附带他们家庭中需要被供养的人口;(2)将家庭困难作为6大社会风险之一,要求国家建立家庭津贴计划。
第三节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
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建立
(一)新贫困问题
工薪收入是我国城市居民收人的主要来源。
(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和立法
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加强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上海市率先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正规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建立。
从2003年开始,中国开始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取代传统的“五保户”制度。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覆盖范围
<<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所谓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二)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
《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平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操作过程,有如下三步:(1)统计。(2)科学测算。(3)合理确定标准。
(三)资金来源
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初期,全部由财政负担。
200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指出:中央财政将根据各地财政状况、最低生活保障任务和地方财政努力程度.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的力度。
(四)待遇支付
《条例》就两类不同情况的人员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1)“三无”的城市居民,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2)尚有一定收人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五)管理与监督
我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具体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政策,负责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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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6 10: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六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
第一节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概述
一、行政原理
(一)行政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即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以及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在实践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构可以是分立体系也可以是合并体系。
四、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
(一)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机关
1.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在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即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相关机构依法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活动。
劳动工作即劳动行政。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按照纵横两向形成系统。
第二节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即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对各类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行为和后果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制度。
一、《条例》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劳动者权益
(二)合法原则
具体要求:(1)监察执法主体及权限必须符合条例规定;(2)实施监察必须正确适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3)监察执法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公开原则
其本质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的保护.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具体表现形式。
(四)公正原则
坚持公正原则主要体现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责时,不仅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还要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
(五)高效、便民原则
主要是在监察执法活动中创造条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三节 劳动行政复议与诉讼
一、劳动行政复议
劳动行政复议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劳动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劳动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行政复议的主要特点:(1)发生在劳动行政机关内部;(2)上级复议下级的行政决定;(3)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节 社会保障行政和监督检查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职责
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三大职责:(1)依法收缴社会保险费;(2)安全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并使其保值增值;(3)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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